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申報
認定材料
封面姓名類別
編號寶豐縣原民辦教師教師身份及任教年限申報認定材料
卷內目錄
1、《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2、《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請認定誠信承諾書》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
4、申請人新農保證明的影印件;
5、任教身份及教齡原件證明材料:原任學校及主管部門儲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下放)教師等有效資訊資料,如教師任用證明、任教的榮譽證、領取工資憑證、任教學生畢業**(含申請人)、學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說明工作經歷的證明等材料。
6、證明人材料
7、當地派出所證明
8、學校證明
9、調查核實材料
10、公示及結果
11、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資格認定表
12、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審批表
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
身份及任教年限認定誠信承諾書
身份證影印件貼上處
戶籍證明貼上處
新農保證明影印件貼上處
原始物證影印件貼上處
證明人材料(式樣)
我是-----,現家庭住址是----縣----鄉鎮---村,聯絡**是:------。
我證明----於------年-----月至----年----月曾在----鄉鎮----村---學校任民辦(下放)教師,(並證明申請人任教基本情況和離崗原因),當時我是------。(要寫清自己本人的身份:校領導、同事)如證言經組織查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我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特此證明
證明人簽字(按手印):
年月日證明人 ,系單位正式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 職務,現居住於聯絡**
單位(公章):
年月日說明:1.證明人必須為被證明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校長或其他學校領導、同事或其他了解本被證明人從教經歷的人,身份為在職(離退)公職人員(現在縣外供職及直系親屬除外)。
2.證明人對所證明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協助被證明人弄虛作假的,除按黨政紀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承擔相應責任。
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
調查筆錄
時間:地點:
調查人:
被調查人:
調查內容
被調查人簽字: (手印)
調查人簽字:
鄉鎮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簽字: (公章)
證明我校原民辦(六十年代初下放公辦)教師 ,男(女), 年月日生人,農業戶口。 年月日至年月日曾在任教。任教期間,遵紀守法,沒有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被開除或辭退。
特此證明
校長 (簽字):
寶豐縣學校(加蓋公章)
年月日注:此證明由申請人所在任教學校出具。
證明我轄區村民 ,男(女), 年月日生人,農業戶口。 年月日至年月日曾在
任教。任教期間沒有違反國家計畫生育政策。
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字
寶豐縣鄉、鎮計生辦(加蓋公章)
年月日注:此證明由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鄉(鎮)計生部門出具。
證明我所管轄居民男(女), 年月日生人,農業戶口。曾在任教。任教期間,遵紀守法,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特此證明
經辦人(簽字):
寶豐縣派出所(加蓋公章)
年月日注:此證明由申請人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的由原任教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公示結果(式樣)
--------同志,農村戶籍,離開教師崗位後一直未被企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現住址:------。該同志------年-----月-----日起在---村----學校任民辦(下放)教師,先後在--- 村 ----- 學校、----村------學校任教,累計工作年限-----年,未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開除或清退,經公示無異議,同意本人申請領取教齡補助。
公示期限:---月---日至--月----日
鄉鎮專項領導小組(公章)
----年---月----日
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資格認定表
寶豐縣原民辦(下放)教師資格認定表
關於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
2012 12 31 10 20 37 瀏覽字型大小 大中小 教育廳辦公室 教人 2012 1196號 河南省教育廳 關於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 各省轄市 省直管試點縣 重點擴權縣 市 教育局 為了切實做好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特制定本指導意見。一 認定依據 1 參加1989年民...
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申請書
等共件,能夠證明我的身份和教齡的在職或退休的人員有等共人。我還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學校任教,現能夠證明的物證有等共件,能夠證明我的身份和教齡的在職或退休的人員有等共人。我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學校任教,現能夠證明的物證有等共件,能夠證明我的身份和教齡的在職或退休的人員有等共人。我又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學校任...
民辦教師合同
1 享受業務培訓 評優 評先 晉級等待遇。2 正試受聘一年後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社會勞動保險等。3 續聘的民辦教師重新簽訂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四 其他事宜 1 合同履行期間,甲方違約解聘乙方時,甲方支付乙方本月工資,獎金照發。乙方違約擅自走人者,扣除離校前所有未發經費。2 解聘續聘 均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