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之再完善

2021-06-12 20:13:13 字數 986 閱讀 9467

作者:高楊

**:《經濟與社會發展研究》2023年第05期摘要: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修正不得不說是其中一大亮點。

它向科學完整的證人作證機制又邁出了極為重要的一步。但制度的好壞不是外觀主義,而是看制度的執行能力,即是否能真正得到執行。在行文中筆者想從修改之成就、制度之不足和修正之建議三個角度加以闡述。

關鍵字:證人;出庭作證;完善

一、 新刑訴法修改之成就

(一)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的標準

由於以前將「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作為證人的唯一標準,而這種原則性的規定使得實踐中證人的範圍被不必要的擴大,不利於證據的收集和案件的查處,也影響司法公正及公信力的建立,此次修正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的標準,第187條第一款規定了出庭作證的證人範圍。一是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二是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三為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這一規定從有效性和重要性角度加以衡量,不失為合理。

(二)確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長期以來,證人向警察和檢察官作證,卻不向法庭作證的怪現象已經成為常例。究其緣由,這與法院的強制力弱於公檢兩家有關。我國刑事訴訟奉行訴訟階段論,而非審判中心論,而公檢兩家都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色彩,這就導致在三家平分秋色的格局中,法院權威的失落。

又由於法院的強制力量不足,因而證人出庭作證率不足10%。 針對證人出庭作證率低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本次新刑訴法第188條第二款規定相關證人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到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作證,同時為了增加可操作性,規定了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手段(包括強制執行人員--法院的法警等)和拒絕作證的懲罰措施。但是強制作為一種義務勢必會增加證人的負擔,如何限定在合理範圍之內,就要綜合協調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新刑訴法第一款規定不得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即規定了有限拒絕作證權,作為強制出庭的例外。這不僅符合我國中華民族的「親親相隱」,有利於家庭和諧穩定,也體現了憲法和刑訴法人權保護的理念。

刑法訴訟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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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構想刑事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立

陳鳳英周廣平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審判控辯式的模式,刑事案件中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重要參與人,證人當庭作證顯得尤為重要。但是當前司法實踐中,證人拒不出庭作證 簡稱拒證 的現象普遍存在。由於此現象的存在,制約刑事審判庭審功能的發揮,困擾了刑事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當然,證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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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一直是刑事訴訟案件中的乙個大難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率遠遠低於民事案件的證人出庭率,我認為原因主要有兩方面,刑事案件全是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證人或者怕遭到打擊報復,或者是因為辦案機關不願證人出庭作證,很多證人選擇了逃避。因此,刑事案件出庭的證人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