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權審批制度與程式

2021-06-12 20:07:59 字數 907 閱讀 3954

攀鋼總醫院

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3號)之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就我院處方權審批與程式做以下規定:

處方審批堅持以下原則:

1.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我院執業者取得我院的處方權。在我院執業的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2.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登出、吊銷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3. 註冊執業醫師的處方權可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批准後,一律由醫務科書面通知藥劑科,並將其本人簽字或印模留樣於藥劑科配方部門備案(不得更改簽字式樣,如需更改,應重新辦理手續後方有效)。藥劑科憑此式樣接受處方,配發藥品。

醫生調離醫院時醫務科應及時通知藥劑科撤銷簽字卡。

4.在我院進修的執業醫師,須辦理執業地點為我院的變更手續後,其處方權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經醫務科批准後有效,其本人簽名後留樣於藥劑科配方部門備案;在我院進修的助理執業醫師須將執業地點變更為我院,但我院不授予其處方權,其所開具的處方須經本院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進修期完,醫務科應及時取消進修醫師的處方權並通知藥劑科撤銷簽字卡。

5.凡在我院進修的醫師除按上述規定可授予普通藥品處方權外,一律不授予***品、精神藥品、放射藥品、毒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處方權。

程式如下:

1、醫師經考核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我院培訓後,自己提出申請,交所在科室。

2、提出申請的醫師所在科室根據其業務水平、工作情況,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後交本院醫務科。

3、醫務科根據其本人取得資質、表現和臨床科室意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是否給予處方權的決定。

4、對給予或不給予處方權的醫師,醫務科以醫院檔案方式下發各科,並要求已有處方權醫師將簽字(簽章)留樣,交相關部門備查。

處方權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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