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權管理制度

2021-03-03 23:14:18 字數 463 閱讀 8159

1、執業醫師根據診斷和患者病情開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處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的抗菌藥物**時,應經具有

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同意,並簽名。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抗菌藥物的,應嚴格符合臨床用藥指徵或確鑿依據,經抗感染或有關專家會診同意,處方需經具有高階或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醫師簽名或科主任簽名。

4、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越級使用高於許可權的抗菌藥物,但僅限一天用量。

二、處方權取消

1、處方書寫經常不規範,或經常出現嚴重的使用錯誤,醫務科可報請醫院取消其處方權。

2、經查證有開具處方牟取私利行為的醫師,醫務科將向醫院倫理委員會報告和建議取消其處方權,經倫理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執行。

3、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或被登出、吊銷執業證書後,醫務科可報請醫院取消其處方權。

4、調離、辭職及退休後未被我院返聘的醫師,處方權自行取消。

處方權管理制度

根據 處方管理辦法 和 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特制訂本制度 1.處方權分類 普通處方權和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2.處方權的申請條件 l 醫師必須取得執業醫師 含助理醫師 資格證書並註冊之後方可申請 2 執業助理醫師只能申請普通處方權 執業醫師需經精麻藥品使用專業培訓並取得使用合格證後方可申請麻醉一...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權管理制度

一 處方權 1 使用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是取得主治醫師任職資格,或按規定經 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 考核,經考核合格,並在醫院註冊從業的執業醫師,才具有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 資格 2 有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停止在醫院執業時其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即被自...

處方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處方管理辦法 實行 制定 處方管理制度 處方的開具 審核 調劑 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一 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 調配 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二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註冊的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