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管理制度

2021-05-27 09:40:36 字數 2175 閱讀 5742

1.政策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活動使用的處方管理制度。

2.目的

為了保證病人用藥安全,加強處方管理,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應當遵循的制度。

3.標準

3.1處方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3.2處方內容

3.2.1應有醫院全稱、處方編號、科別、住院號或門診號,病人姓名、性別、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註明體重及父母姓名〕、疾病診斷、藥品過敏資訊、位址或**。

3.2.2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和用量。

3.2.3醫生簽名、調劑藥師簽名、複核藥師簽名。

3.2.4處方日期,藥價。

3.3處方規則

3. 3. 1只有在我院獲得i~iv級授權的醫生才有申請處方權的資格。

醫生的處方權可由科主任提出,本人填寫「處方權卡片」一式二份,經醫務部批准有效。醫務部、藥學部備案(處方權卡片乙份留醫務部,乙份送藥學鄒)。處方權簽字書寫式樣不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重新辦理手續。

藥學部憑此式樣接受處方,調配藥品。調離醫院時撤消處方權卡。

3. 3. 2新分配來的醫生在未轉正前無處方權,實習醫生、已改行搞行政工作者、不搞臨床的科研人員和**、藥學人員等均無處方權。

放射診斷**科、核醫學科、超聲科、自然**等部門醫生只能開與本專業相關的藥品。

3.3.3醫生開具處方必須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不得事先在空白處方上簽字後交他人代開處方或為他人處方代簽字(進修、實習醫生應簽上開方者姓名後請帶教人確認簽名或蓋章〕。

3.3.4***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藥品的處方,嚴格按醫院特殊藥品管理規定執行。

3.3.5處方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生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3.3.6處方一律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

醫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名稱必須使用通用名,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當使用「prn"等醫囑時,必須說明具體給藥條件。各專案均不得塗改,如需修改,修改處須經處方醫師簽字,否則藥師可拒絕調配。

3.3.7藥師調劑藥品前審核處方應包括下列內容

3.3.7.1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3.3.7.2處方藥物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3.7.3劑量、用法。

3.3.7.4劑型與給藥途徑。

3.3.7.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3.3.7.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品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11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規格、數量、標籤;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藥物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3.5藥師發出的藥品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

3.6藥師不得擅自修改處方,如有錯誤、字跡模糊或缺藥建議使用替代藥品時,藥師要聯絡醫生修改,修改處醫生應重新簽字方屬有效。

3. 7藥品及製劑名稱、使用劑量,應以《中國藥典》及《藥品說明書》為準。如醫療需要,必須超過劑量時,醫生須在劑量旁再次簽字方可調配。

3.8劑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碼書寫。藥品劑量單位按克(g)、毫克(mg)、毫公升(ml )單位(u)、國際單位(i.

u)等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以片,丸、粒等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等為單位,並註明含量。

3.9醫生不得為本人開具處方。

3.10發出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藥物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3.11調配處方,調劑藥師與核對藥師雙簽名。

3. 13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量,一般處方3~7日量,對慢性或某些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3.14普通處方儲存一年,毒性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兩年,***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儲存三年備查。到期後經藥學部主任和業務院長批准後銷毀。

3.15對違反規定,亂開處方,濫用藥品情況,藥師有權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4.定義(無)

5.指南

本制度是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工作應當遵循的制度。

6.規程(無)

7.職責(無)

8.相關檔案

8.1《***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8.2《貴重藥品管理制度》

8.3《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制度》

8.4《處方管理辦法》

處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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