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學校幹部考核評價制度

2021-05-27 09:37:28 字數 2764 閱讀 324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學校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

第三條考核評價工作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注重考核實績;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發揚民主,注重群眾公認;堅持透明公開,接受幹部和群眾監督。

第四條考核評價物件:學校校級領導班子和校級領導幹部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五條年度考核包括實績考核和綜合評價。

實績考核直接採用年度辦學水平層次目標考核結果。綜合評價由民主測評和日常考評兩個部分構成。

第六條領導班子的民主測評的主要內容為:組織各項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情況;履行職責和工作成效情況;抓基層黨組織建設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情況。

第七條領導幹部民主測評的主要內容為: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素養;科學行政、依法辦學方面的情況;履行工作職責和開拓創新情況;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觀念和大局意識;廉潔自律情況。

第三章程式和方法

第八條年度考核的程式為:

(一)進行實績考核;

(二)組織民主測評;

(三)提出考核初步意見;

(四)按規定徵求意見;

(五)教育黨工委會議審定考核評價意見;

(六)反饋年度考核結果。

第九條參加民主測評的人員範圍:

學校全體在編在崗教職工。

第十條民主測評時,應保證參加人員充分表達真實意見。

第四章考核計分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實績考核、民主測評、日常考評滿分均為100分。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滿分均為100分。其中,實績考核得分佔60%,綜合評價得分佔40%(其中,民主測評佔30%,日常考評佔10%)。

第十三條考核評價總分的計算

某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評價總分=該學校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得分×60%+民主測評得分×30%+日常考評得分×10%。

第十四條領導班子與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得分,分別按照年度考核的得票率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

班子(幹部)民主測評得分 = 「好」(優秀)得票率×100 + 「較好」(稱職)得票率×80 +「一般」(基本稱職)得票率×40+「差」(不稱職)得票率×0。

(得票率=某檔次票數÷總票數)

第五章結果及運用

第十五條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定基本條件:

(一)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其考核評價得分一般不得低於80分,且民主測評優秀票得票率要達到50%以上;

(二)確定為稱職等次的,其考核評價得分一般不得低於70分,且民主測評稱職和優秀票得票率要達60%以上;

(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其考核評價得分一般不得低於60分,且民主測評稱職和優秀票得票率未達到60%,民主測評不稱職票未超過1/3。

(四)達不到基本稱職及以上等次條件,或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一定數量,經組織考核確屬不稱職的,其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按照年度考核得分排序,前20%的評為「好班子」並予以通報表彰。領導幹部根據考核得分的排名情況,按照20%的比例評定優秀等次人選。領導幹部優秀等次的評定,同一單位原則上不超過2名。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當年不能評為好班子:

(一)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得分不滿80分的;

(二)安全、穩定和亂收費等有「一票否決」情形的;

(三)班子成員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四)未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目標的;

(五)領導班子不團結的;

(六)因工作失查、失誤對教育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當年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一)本年度工作中受過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的;

(二)本年度受誡勉的;

(三)工作中發現有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工作中出現重大失查、失誤、失職情況的;

(五)因事、因病請假超過乙個月的;

(六)有「一票否決」情形的;

(七)其它不適於確定優秀等次的。

第十九條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對其實行誡勉談話;被確定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應免去現職。

第二十條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反饋給班子和個人。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領導幹部要針對考核評價情況,查詢存在的問題,揚長避短,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二十一條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並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考核評價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準確、細緻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評價情況。不准違反規定程式,變通計分方法,誇大、縮小甚至隱瞞或歪曲事實;不准洩露考核評價中的秘密。

實行考核評價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價工作人員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努力提高考核評價工作水平。對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追蹤評價,根據追蹤情況,對考核評價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考核評價物件應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和評價。不准弄虛作假,不准搞非組織活動,不准妨礙考核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參加考核評價的班子、幹部應實事求是地提供情況。不准徇私情、洩私憤,不准誇大、縮小甚至隱瞞或歪曲事實。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紀律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加強考核評價監督,建立公開舉報制度。學校和教職員工有權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考核評價物件如對考核評價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教育黨工委辦公室申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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