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2021-03-04 00:11:01 字數 891 閱讀 1189

1.藥房對處方藥實行管理。

2.處方調配員負責處方藥的調配。調配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依法經過資質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健康檢查合格,培訓合格。處方審核員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技術職稱。

3.上班時間內,處方審核員應在職在崗,並佩帶標明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據的處方銷售。處方經審核後方可劃價、調配。審核員和調配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5.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投發。必要時經原處方醫師更改、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調配員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6.調配處方應按以下程式進行,作到「四查十對」。

(1) 劃價人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員進行審核。

(2) 處方審核員應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規格、劑量、有無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

(3) 處方經審核合格並由審核員簽字後,方可電腦劃價、調配。

(4) 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審核無誤後,調配員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 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四查十對」,即:

(1) 查處方:對科別,對姓名,對年齡;

(2) 查藥品:對藥品規格,對數量,對標籤;

(3) 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質,對用法,用量;

(4) 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處方當日有效,有特殊情況當日不能取藥的,不得超過3天,超過期限需經醫師更正日期、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

8.處方按《醫療機構處方管理辦法》儲存備查:普通處方1年,毒性、精神處方2年,麻醉處方3年。

9.特殊管理藥品按「特殊管理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10. 違反本制度和程式以及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者,按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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