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品調配管理制度

2021-06-01 21:22:17 字數 1005 閱讀 2741

1.目的: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的銷售管理,規範藥品處方調配操作,確保銷售藥品的安全、有效、正確、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處方藥的調配

3.責任人: 處方審核人員、營業員

4內容4.1實行處方調配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正式公布的單軌制處方藥、中藥飲片處方調配、第二類精神藥品

4.2 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地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處方審核人員應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3 營業時間內,處方審核人員應崗,並佩帶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

4.4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開陳列,中藥飲片應設專區、專櫃陳列,應專櫃專帳、雙人雙鎖儲存

4.5 處方藥不應採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

4.6 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後方可調配和銷售,調配或銷售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二年備查或作好《處方藥調配銷售記錄》

4.7 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和銷售。門店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處方內容

4.8調配處方應嚴格按照以下規定的程式進行

1)營業員應將收到的處方交由處方審核人員進行審核

2)處方審核員收到處方後應認真審查處方的患者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醫師簽章、處方單位,如有藥品書寫不清、藥味重複,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章後再調配,否則拒絕調劑

3)處方經審核合格並由處方審核員簽字後,交由調配人員進行處方調配;

4)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逐方、依次操作,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後,調配人員在處方上簽字或簽章,交由處方審核員審核

5)處方審核員依照處方對調劑藥品進行審核,合格後交由營業員銷售6)營業員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數量,同時向顧客說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項

4.9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10 處方審核、調配人員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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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真貫徹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嚴格控制處方藥的銷售管理,規範藥品處方調配操作,確保銷售藥品的安全 有效 正確 合理,特制定本制度。2 實行處方調配管理的藥品主要指國家正式公布需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中藥飲片處方調配。3 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地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 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