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藥品處方的管理制度

2021-06-03 16:59:41 字數 1551 閱讀 8298

***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儲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資料** :醫學教育網 。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影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複診或者隨診一次。

六、***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後方可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三)代辦人員身份證明。

醫療機構應當在患者門診病歷中留存代辦人員身份證明影印件。

七、***品、精神藥品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一)前記:醫療機構名稱、處方編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門診病歷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名編號、科別、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專案。

(二)正文:病情及診斷;以rp或者r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後記:醫師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八、***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註「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註「精二」。

九、***品、精神藥品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

十、***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製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十二、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開具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

十三、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十四、***品處方至少儲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儲存2年。

***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知情同意書

《***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於2023年11月1日實施。為了提高疼痛及相關疾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方便患者領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以下簡稱麻醉和精神藥品),防止藥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門診病歷前,請您認真閱讀以下內容:

一、患者所擁有的權利:

(一)有在醫師、藥師指導下獲得藥品的權利;

(二)有從醫師、藥師、護師處獲得麻醉和精神藥品正確、安全、有效使用和儲存常識的權利;

(三)有委託親屬或者監護人代領***品的權利;

(四)權利受侵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權利。

受理投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二、患者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的義務:

麻醉精神藥品處方權管理制度

一 處方權 1 使用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醫務人員必須是取得主治醫師任職資格,或按規定經 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 考核,經考核合格,並在醫院註冊從業的執業醫師,才具有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 資格 2 有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停止在醫院執業時其 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即被自...

麻醉精神藥品管理制度

1 品 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填寫驗收記錄。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2 入庫驗收專冊登記,內容包括 日期 憑證號 品名 劑型 規格 單位 數量 批號 有效期 生產單位 供貨單位 質量情況 驗收結論 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3 驗收中發現缺少 缺損的 品 精神藥品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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