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和精神藥品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0:04 字數 1617 閱讀 5556

1、***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發放制度

(1)藥庫負責發放***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工作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經過培訓、考核合格。

(2)***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需領取部門單獨提交***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申領單,雙人複核簽字。

(3)對進出專庫(櫃)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建立專用賬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憑證號、日期、領用部門、發藥人、複核人和領用人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專用帳冊的儲存期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4)臨床科室由專人到藥品倉庫領取科室存放的基數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面驗收點清,在有關賬簿上簽字。

(5)緊急情況下經有關領導批准,可以將***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借給其他醫療單位搶救病人,一周內作好帳物處理手續並將借用的情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6)***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出庫運輸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7)***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發放應按照「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2、***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管理制度

(1)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應當掌握國家有關***品和精神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品和精神藥品處方。處**需要,不得為他人開具***品、精神藥品處方或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

(2)取得***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品和精神藥品處方。

(3)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開具***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同時在病歷中記錄。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影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的身份證明檔案;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檔案。

(4)除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5)為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6)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7)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製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於**兒童多動症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8)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於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9)為住院患者開具的***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10)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11)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複診或隨診一次。

醫院麻醉和精神藥品自查自糾總結

醫院 品 精神藥品管理 自查自糾總結 根據上海市衛生局 關於開展醫療機構 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檔案要求,我院進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糾,現將檢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 為嚴格管理麻醉 精神藥品,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機構,不斷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其他各項工作具體如下 一 採購與運輸 1 麻醉 精神藥品的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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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 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填寫驗收記錄。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2 入庫驗收專冊登記,內容包括 日期 憑證號 品名 劑型 規格 單位 數量 批號 有效期 生產單位 供貨單位 質量情況 驗收結論 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3 驗收中發現缺少 缺損的 品 精神藥品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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