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2022-12-27 08:27:05 字數 2400 閱讀 6022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完善,本文對此進行了簡要的分析,並對新刑事訴訟法構建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進行了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式是一項重要的特別程式,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訴訟利益保護。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新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32-01

原有的刑事訴訟法僅在第152條、第34條和第14條中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式進行了明文規定,還未能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切實有效的特殊程式。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這一章,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

(一)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和方針進行了明確

在訴訟中原則和方針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為挽救、感化、教育。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說服教育,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有3個方面:1.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是應該堅持的矯治和教育,要使用非刑罰化的方式進行處理。2.

保障其訴訟權利。未成年人不僅與成年犯罪嫌疑人享有同樣的各項權利,而且還享有特殊訴訟權利。3.

專業化原則,要指派專業公安司法人員處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案件。

(二)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有權利進行了完善

首先,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根據原刑事訴訟法只有未成年被告人才能夠獲得法律援助,而且僅限於審判階段,未成年人接受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的律師為其進行辯護。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獲得法律援助,並將辯護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審前階段。

其次,對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適用逮捕措施應該受到嚴格限制。為了避免羈押對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長造成傷害,甚至造成交叉感染的現象,在決定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對逮捕的必要進行綜合衡量,根據其犯罪的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情節和性質進行考慮,對適用逮捕措施進行嚴格的限制。

第三,在處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時應該進行分案處理,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進行分別羈押,並使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進行維護,避免其受到成年人的感染。

第四,法定**人和其他有關組織代表應該在訊問和審判時到場,代表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同時履行監督、教育、溝通、撫慰的職責。如果法定**人為共犯或者不能到場,也應該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成年親屬,或者當地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代表,如果在詢問和審判過程中發現辦案人員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法定**人還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五,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實行不公開審理制度。由於在原刑事訴訟法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於做法不一很容易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通過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和尊重。

(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

首先,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效力、監督考察、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適用條件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犯財產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等案件,並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程式方面,被害人和公安機關的意見不作為適用前提。

在監督考察程式方面,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內的表現應該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考察,要求其監護人履行管教職責。

其次,確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應用。社會調查的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或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監護教育、犯罪原因和成長經歷以及與安全有關的其他情況進行調查,為未成年犯罪人的懲治和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據,提高教育和矯治的效果。

第三,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制度。根據新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在刑滿釋放之後面臨就業和入戶問題是無須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知,盡量消除未成年人在公升學和就業過程中面臨的犯罪記錄的負面影響。不得向任何個人和單位提供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

二、新刑事訴訟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

(一)體現對未成年人訴訟利益的特殊保護

由於未成年人缺乏對社會和法律的充分了解,防禦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往往在刑事訴訟中處於劣勢。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了第三大世界公害,社會、學校和家庭因素對未成年人犯罪都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新刑事訴訟法從巨集觀層面制定了相應的原則方針,要求公安司法機關應該對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進行保障。

(二)刑事政策應該寬嚴相濟

我國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區別地對待刑事犯罪,體現當輕則輕、當重則重的原則,在震懾和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減少社會對抗。鑑於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模仿欲和好奇心,辨別是非的能力較低,社會危險性較輕,犯罪後的悔過願望較強。因此應該盡量通過教育感化使未成年人能夠回歸社會。

因此應該給未成年人更多的改過自新的機會,達到減少和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三、結語

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符合國際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趨勢,在實踐的過程中還應該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充分發揮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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