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述評

2023-01-16 01:00:06 字數 3280 閱讀 2750

金亮賢(麗水學院政史系,浙江麗水,323000)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型別,它在犯罪的成因與認定、刑罰的適用、訴訟的方式及犯罪的預防等方面都具有與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點,從而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從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的幾大特點來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存在著諸多不盡完善的地方,必須加以重新審視,並採取相應的刑法對策實施變革,最終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現代化。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人;刑事法律制度;刑法對策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嚴重社會問題,在我國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數量上佔據著較大比例。由於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責任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區別,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共同面對的特殊刑事法律問題。一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為典型的特徵就是竭盡彰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與關懷。

但是,這一制度精神並未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還引發了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惡化趨向。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等方面進行認真分析,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因,探尋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及訴訟方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代化以及進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制度

犯罪作為「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是「蔑視社會秩序的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統治階級都會對那些違反統治關係和現有秩序的行為根據自己的容忍度作出犯罪標準的規定,並通過刑罰手段施加懲罰以求達到預防和減少這類行為、維護統治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目的。參與犯罪的未成年人是犯罪人中的乙個特殊群體,國家本著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角度出發,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制度。

我國刑法典及有關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範圍和認定作了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也先後通過了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專門規定、解釋或批覆。從立法上充分彰現了對未成年人***群體寬容與關懷的刑法精神。

首先,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階段細分。依據《刑法》第17條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分三個階段:一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刑法》將「已滿14周歲」作為追究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的起始點,即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不管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情節惡劣程度,都不認為是犯罪,排除了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懲危害社會行為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據規定,這一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觸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則中以這八大犯罪認定的,才能稱之為犯罪人並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至於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不管這些行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禍害尤烈,也不認為是犯罪,不得適用刑罰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相對於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年齡段實施了《刑法》規定所禁止的行為,都將成為犯罪人而要適用相應的刑罰措施。不過,他們屬於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列。

其次,對未成年人實施較輕微的涉暴、涉財和涉色行為,亦不作為犯罪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觸犯刑法第17條規定的,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諸如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盜竊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但情節輕微的」等三種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盜竊行為也作了相類似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輕微涉暴以及向未成年人獲取少量財物的案件,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既便將此類案件以搶劫罪提請逮捕、移送起訴,而檢察機關普遍將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已滿16周歲的一般作出有罪不訴;不滿16周歲的一律認定不構成犯罪,作出無罪不訴。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罰和量刑制度

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已成為世界各國少年司法的一項通則,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早在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便在《關於城市中當前幾類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示》中就已經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犯,必須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這一方針作為一項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精神一直貫穿於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各個時期。

從我國適用刑罰的根本理想目的出發並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規定了兩條重要的原則:一是從寬處罰原則。主要體現在《刑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是不適用死刑原則。《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它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得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更不允許等到年滿18周歲以後再判處死刑。

其實,根據未成年犯罪人的實際情況,附加刑當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也是對之無法適用的虛置刑罰。有的學者通過對未成年人刑法制度體現的精神分析認為,對未成年人同樣也無法適用無期徒刑和罰金刑。因為,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的最高刑只能是無期徒刑,但刑法又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無期徒刑的從輕或減輕只能是有期徒刑而不可能仍然是無期徒刑。

同樣,未成年犯罪人沒有收入**,如果對他們適用罰金刑,只能是讓他們的監護人支付,無形之中就把該附加刑移置於監護人身上,這樣一來又違反了「反對株連,最責自負」的原則。由此可見,對未成年犯罪人,從法理角度,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分析,只能適用主刑,而且只能適用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得適用附加刑,未成年人犯罪所能適用的刑罰無論從範圍上還是程度上都遠不及成年人犯罪寬泛和嚴厲。

三、我國未成年人的訴訟和執行制度

2023年3月,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修正案。儘管這次刑事訴訟法改革的內容主要涉及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共性程式,反映和揭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最基本的規律,並沒有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特殊訴訟制度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的改革和完善上,但是在本法第14條、第34條、第152條當中對未成年罪犯在訊問、審判和委託辯護等方面都作了相應規定,已經充分考慮到這一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北京規則》「訴訟程式應按照最有利於少年的方式和在諒解的氣氛下進行,應允許少年參與訴訟程式,並且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的國際少年司法審判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xx年3月25日通過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15日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公安部早已在2023年10月23日就通過了《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它們都遵循了「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並積極採取「綜合治理」方式調動各方參與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在刑法學理論上,有的學者還極力提倡和營造「學校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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