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

2021-06-12 12:34:00 字數 965 閱讀 8818

作者:楊新娥席小華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2023年第04期

案例一:a區公安機關將未成年人陳某涉嫌盜竊一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中並未附有社會調查報告,只有乙份學校提供的涉罪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情況的說明。

公安機關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進行調查」,就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在本案中沒有必要進行調查。

案例二:b縣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聚眾鬥毆一案進行審理時,辯護律師對檢察機關製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提出質疑,認為調查人員調查方式不當,對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徵、一貫表現、教育監護等資訊收集不準確,要求進行質證。法院駁回申請,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只是其定罪量刑的參考依據,不屬於證據,因此不得質證。

案例三:某甲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社群矯正人員,在製作未成年人某乙的社會調查報告時,接受某乙父親請託,故意隱瞞某乙一向橫行霸道,遊手好閒,不願接受父母管教,學習成績較差,在校因打架鬥毆而被治安處罰等相關事實,而出具了某乙為人老實,性格平和,無不良行為和嗜好,品德表現較好,適合開展「社群矯正」,請求法院判處緩刑的社會調查報告。法院參照該份社會調查報告對某乙判處緩刑,引起了某乙所居住社群居民的嚴重不滿。

案例四:2023年9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高中生,17歲)在新建成的城郊停車場,情緒激動,用石頭砸毀涉案車輛車窗,又欲毀壞旁邊其他車輛時因有人經過而逃離現場。經鑑定,被毀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6100餘元。

因王某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向檢察機關移送了該案的社會調查報告,王某所在社群出具的「王某系本社群居民,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說明。

內容摘要: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特別程式,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社會調查工作如何開展,社會調查的主體如何選擇、內容應當包括哪些,法律規定的比較籠統,實踐中作法多樣,司法實務工作者困惑也比較多。本文立足法律規定與實踐作法,在梳理社會調查工作現狀的基礎上,圍繞若干社會調查案例,提出自己對於社會調查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工作心得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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