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 試行

2021-06-12 12:35:02 字數 4782 閱讀 5627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分立、合併、設立分支機構,以及主要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在依法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30日內,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變更檔案影印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處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二章職責、職權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物件,重點面向農村中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創業者提供貸款服務。小額貸款的資金運用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10%,單戶小額貸款(標準分別為:蘇南50萬元以下、蘇中30萬元以下、蘇北20萬元以下)的餘額或筆數之和佔全部貸款總量的比重不低於70%;貸款發放和**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主約定。

第十條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財務管理職責:

(一)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本制度以及其他的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指導、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小額貸款公司財務風險及其營運狀況,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行為;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資訊管理,實施小額貸款公司財務評價;

(四)監督小額貸款公司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制定並實施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和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財務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應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機構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並督促經營者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決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許可權;

(三)決定財務管理職能部門的設定;

(四)決定財務計畫和財務預算,決定籌資、處置重大資產、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五)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六)決定聘用或者解聘承辦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七)按照章程的規定,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投資者可以通過制度規範、章程約定等方式,將投資者財務管理職權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經營者。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按照規定行使下列財務管理職權:

(一)執行國家有關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的規定;

(二)擬訂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控制制度及貸款管理制度,經投資者議定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三)組織財務**,編制財務計畫和財務預算草案,實施財務控制、分析和考核;組織實施利潤分配等財務管理方案;組織財務事項審批;

(四)組織繳納各類稅費;

(五)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六)歸集財務資訊,依法組織編制和報送財務會計報告;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八)配合有關機構依法實施的審計、評估和監督檢查;

(九)按照章程的規定,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要求,行使其他財務管理職權。

第三章財務風險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額貸款公司呆賬核銷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於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債權,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後予以核銷。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定期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外部審計。

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審核。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資訊披露制度,按期向有關部門提交財務報表和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等,並定期向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上述資訊,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明確財務風險管理的許可權、程式、應急方案和具體措施,以及財務風險形成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範有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保持業務規模與資本規模相適應,在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保障相關各方利益、保證支付能力、實現持續經營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資產負債比例,足額提留用於清償債務的資金。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定期或至少於每年年終對各類資產進行評價,按照規定進行風險分類,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以下比例按季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

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損失準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對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應當落實監管責任。對能夠收回或者繼續使用的,應當收回或者使用;對已經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核銷;對已經核銷的,應當實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有權部門批准可從事擔保業務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被擔保物件的資信及償債能力,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並設立備查賬簿登記,及時跟蹤監督。

上述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除主營業務範圍以外的擔保,應當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為小額貸款公司投資者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由股東會決議。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按照年末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和按當年年末擔保餘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

第四章資金籌集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本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本金管理的規定,根據發展戰略和經營規劃擬定籌資方案,履行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最低註冊資本金,蘇南地區為5000萬元人民幣,蘇中地區為3000萬元人民幣,蘇北地區為2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金為實繳資本,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為法人企業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入股資金**真實合法;

(三)上年末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且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四)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1500萬元;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近3年在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稅收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六)其他條件。

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為自然人的,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收入狀況良好,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出資人為其他企業或社會組織的,必須合法設立且出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或犯罪記錄;近三年的財務狀況良好,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資本金,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辦理工商登記後,應當向出資人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籌集的資本金,在持續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小額貸款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經投資者決議後,資本公積用於轉增資本金。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籌資目的,考慮資金需求和債務風險,簽訂書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和付費標準,並應適時合理調整負債結構,降低籌資成本。

第五章資產營運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統一管理資金賬戶,明確資金排程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排程資金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依據有效合同和合法憑證辦理手續,不得私存私放資金。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庫存現金及其他形式的現金資產,應當滿足流動性要求,並控制現金資產總量。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合同進行財務審核,跟蹤履約情況,明確債權,制定收賬政策,及時清收應收款項。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清查核實各類固定資產,落實使用和管理責任。

購建重要固定資產、實施重大技術改造,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落實決策和執行責任。

固定資產折舊可以依據產業發展態勢和技術進步的要求,結合固定資產經濟壽命及其使用狀況,確定折舊年限,選用折舊方法,按季(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後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披露變更理由的,應當及時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專案,應當比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額貸款公司以**、出租、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程式。

小額貸款公司對外捐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捐贈的範圍和條件,落實執行責任,嚴格辦理捐贈資產的交接手續。

第六章成本、費用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費用預算約束,實行成本費用全員管理和全過程控制。

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賬核心算,不得違反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各項利息支出(含貼息)扣除允許資本化的部分、手續費支出、佣金支出、應計入損益的各種準備金和其他有關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成本核算,應當嚴格區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與營業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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