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1-06-12 12:39:36 字數 4993 閱讀 5207

一、儲存、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防止事故發生,避免雷管亂扔亂放,被盜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維護社會治安保證我礦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就火藥、雷管的管理制定下列制度,我礦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認真執行。

一、分管該職工的副礦長必須認真負責,切實建立和健全責任制。落實好業務保安。

二、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關於違反**,易燃危險物品管理規則的處罰暫行辦法》和《火藥與放炮》有關規定。及本礦的規章制度,切實管好、用好雷管與炸藥。

三、對於廠房、庫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盜的實施,任何人不得蓄意破壞,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

四、火藥和雷管必須存放在專用倉庫或貯存室內,同庫貯存兩種以上火藥時,不得隨意存放,要設專人管理。

五、倉庫管理員要熟悉與掌握滅火器的效能和使用方法,加強對庫區周圍火災的預防工作。

六、倉庫管理員必須堅守崗位,有事外出必須經領導批准。並與**人員交待清楚後,方可離開,否則將受到處罰。

七、若發現有可疑人員在庫房周圍逗留,庫管員必須上前盤問、登記。

八、對庫存火藥、雷管、庫管人員要經常清點,做到日清、旬結,賬物相符。

九、使用單位要依據當班工作定額提出火藥、雷管需要量申請。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庫管人員方准發放。

十、發放雷管、庫管人員要進行嚴格檢查,登記編號。

十一、必須由放炮員進庫提取炸藥和雷管,其它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隨便進出炸藥庫。

十二、對出入人員實行檢身制度,發現有私自攜帶火藥、雷管的,要堅持追查收回,並給與罰款制裁。

十三、放炮員領到火藥、雷管後,要分裝在不同的火藥容器內運送,途中不得逗留,到達目的地後,分別放在規定的地方,不准隨意亂扔亂放。

十四、現場每班實際使用量,要由當班班長和安全員核實簽字,剩餘的雷管,炸藥要在當班全部收交。

十五、對丟失火藥、雷管的,要查明去向,迅速追回,並給責任者以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六、對私拿炸藥、雷管的,要給與罰款,對盜竊,販賣火藥,雷管造成損失的,要報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對積極參加火藥、雷管管理,嚴格執行制度,同盜竊販賣火藥、雷管的行為做鬥爭的同志,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爆破工領退爆破材料規定

1、領取炸藥和雷管時,必須有礦長、安全副礦長、安全員審批、簽字蓋章或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批准的火工品領取單到爆破材料庫領取當班用的炸藥和雷管。

2、在有礦塵**危險的礦層中掘進和採礦工作面,只准領取作業規程規定的、取得產品許可證的許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黑火藥、凍結和半凍結的***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梯炸藥、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的炸藥。只准領取經檢查、編號、合格的電雷管;井下工作面只准領取瞬發電雷管或礦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嚴禁領用秒延期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3、領取炸藥和電雷管時,必須當時檢查品種、規格和數量是否與領取單上的計畫相符,並從外觀上檢查其質量及電雷管編號是否與申請計畫一致。

4、電雷管必須實行專人專號,不得遺失、轉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不得銷毀、扔棄,發現遺失應立即報告班組長。

5、爆破工必須在爆破材料庫的發放硐室領取爆破材料,不得攜帶礦燈進入庫內,以防礦燈引爆爆破材料。

6、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後,爆破工必須認真落實一塊炸藥、一發雷管的來龍去脈。做到「審批、實領、實用、繳回」四個環節爆破材料的品種、規格和數量相一致,使四個環節各負其責、各把其關。

三、爆破器材管理規定

1、爆破器材庫存放爆破器材時,各種雷管必須放在保險箱內。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雷管炸藥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放在同一庫內。

2、禁止在保險箱內疊放雷管。

3、貨架(堆)與牆壁的距離不得小於20cm。

4、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胺類炸藥的高度不得超1.6m。

5、庫區必須專人守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

6、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對所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進行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並對爆破器材的主要效能進行檢驗;

②應建立爆破器材領用、清退台賬、三聯式領料單和退料單制度,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

③變質的和效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④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失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和使用。

四、**材料銷毀制度

1、報廢的炸藥、雷管應單獨存放,建立帳卡,定期銷毀。銷毀**材料應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礦技術負責人制定安全措施,由主管領導組織安監組、保衛科等人員組成銷毀小組人員進行銷毀。每次銷毀炸藥不准超過100㎏。

2、銷毀**材料地點必須保證與周圍的村莊,建築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徑,引爆前,必須布置好警戒,防止車輛、行人進入危險區域。

3、銷毀電雷管必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攜帶,確認其他人員撤離後,由現場指揮人員下令引爆。

4、銷毀電雷管必須先年將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選擇無石塊、周圍無雜物的地點,將電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雷管引爆後,必須對現場進行檢查、清理和再處理。

5、用溶解法銷毀炸藥時,炸藥在水中經過溶解過程後,必須將不溶解的撈出處理,杜絕私人使用。

6、銷毀結束,處理小組必須寫出處理報告,記錄報廢原因、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存入銷毀檔案備查。

五、電雷管編號制度

1、井下新採用的電雷管必須是提供出廠合格證的正規廠家,並經公安機關審批後所取的的。

2、所有電雷管必須根據廠家提供的編號登記造冊建檔。

3、放炮員在領取雷管時必須填寫領料單,寫明所領取雷管的編號。

4、放炮員在下班時要清點雷管,在清退雷管時要填寫清退單並寫明清退雷管編號。

六、炸藥雷管丟失處理辦法

1、炸藥雷管庫及放炮員要嚴格執行爆破材料領退制度,嚴禁出現丟失現象。

2、在井下使用過程中,火工品只允許由放炮員單獨使用,運送和存放的容器要入箱上鎖。

3、在下班時,放炮員要清點炸藥雷管,發現有丟失現象,要立即報告班組長和礦部並提供有關線索,協助調查。

4、炸藥雷管發放人員發現井下有丟失火工品現象時,要報告礦部並立即組織人員調查核實,追回所丟失的火工品,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報告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炸藥庫保衛人員要盡職盡責,發現炸藥庫被盜,要立即報告礦部和公安機關,並立即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七、地下爆破作業安全規定

1、用爆破法貫通巷道,兩工作面相距20m時,只准乙個工作面向前掘進,並應在雙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點設定警戒,待雙方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後,才准起爆。

2、間距小於20m的兩個平行巷道同時掘進,其中乙個巷道工作面進行爆破時,另乙個巷道工作面的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3、在井筒內運送起爆藥包,必須把起爆藥包放在專用的木箱或提包內。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將起爆藥包與炸藥同時運送。

4、往井口掘進工作面運送爆破器材時,除爆破員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內。

5、井筒掘進時,電爆網路的所有接頭都必須用絕緣膠布嚴密包裹並高出水面。

6、起爆前,所有人員必須撤出危險區。通向爆破地點的入口,必須設定警戒標誌。只有在確認爆破危險區沒人的情況下,才准起爆。

八、掘進工作面爆破要求

掘進工作面爆破工作完成後要達到「七不」、「二少」、「一高」的要求。

1、「七不」

(1)不發生爆破**事故,不發生引燃、引爆礦塵事故;

(2)巷道輪廓符合設計要求,工作面平、直、齊、中心腰線符合規定,不超挖欠挖;

(3)不崩倒支架,防止冒頂事故;

(4)不留底根,便於支護,出礦;

(5)不崩壞管線、裝置;

(6)不崩破頂板、不留傘簷,防止落石事故;

(7)不拋擲太遠,塊度均勻,不出大塊巖,岩堆集中,有利於打眼與裝巖平行作業等。

2、「二少」

(1)減少放炮時間,做到全斷面一次爆破;

(2)材料消耗少,合理布置炮眼、裝藥合理,減少對圍岩的震動;

3、「一高」

炮眼利用率高,達到90%以上,保證迴圈進度。

九、臨時存放爆破材料的規定

當爆破材料被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由於距裝藥還有一段時間,因此,炸藥、電雷管必須按有關規定作臨時存放。爆破材料臨時存放時,應遵守如下規定和要求。

1、炸藥、電雷管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炸藥箱內。

2、炸藥箱要設定在放炮警戒以外支護完好、無電器裝置、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3、炸藥箱內只准存放炸藥,雷管箱內只准存放雷管,嚴禁將發爆器存放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分箱存放,不許混放。

4、炸藥箱,雷管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5、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炸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准坐在炸藥箱上。

6、防爆型髮爆器要懸掛在乾燥地點。

十、礦井井下運送爆破材料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攜帶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經過培訓的爆破工運送。爆破工攜帶的炸藥數量不准超過規定的限量。

2、領取的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不同的容器內。嚴禁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

領到爆破材料後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離開電纜和金屬導電體。

3、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和其他人員同時上下井。

4、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和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

5、嚴禁用三輪車、電單車、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十一、瞎炮及其處理措施

1、產生瞎炮有下面幾種原因:電雷管變質,使用前沒經過導通檢查,或串聯使用了不同廠家生產的雷管;做引藥時電雷管的位置不對,或往炮眼裝藥時雷管脫離了原來的位置,因此不能有效地引**藥;使用了已經硬化的炸藥,或裝藥時用力過猛,炮棍搗實了炸藥,使炸藥的起爆感度和爆轟穩定性降低;在潮濕和有水的炮眼裡裝藥,沒使用抗水型炸藥,或使用非抗水型炸藥而沒套防水套,藥捲被水浸濕失效;有時還因為放炮器產生故障,等等。

2、工作面有了瞎炮要及時處理不然就埋伏下隱患。處理瞎炮必須在班、組長和安全員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處理不完,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清情況,並在瞎炮炮眼處作出明顯的標誌。

3、處理瞎炮的方法是,先弄清瞎炮炮眼的角度,在距離瞎炮炮眼至少300公釐的位置,另打乙個同瞎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兩個炮眼千萬不能靠得太近,許多事故都是因為新炮眼打在瞎炮上引起**造成的。嚴禁用鎬刨處理瞎炮,不許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拽出電雷管。

不准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也不准用壓風吹這些炮眼,不得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因為以上這些做法都有可能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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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2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 帶式輸送機等運輸 材料。3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 材料。不能使用的 材料必須交回 材料庫。4 爆破工必須把炸藥 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 材料箱內,並加鎖 嚴禁亂扔 亂放。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 支架完整,避開機械 電氣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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