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煤礦車輛管理制度

2021-06-12 12:40:39 字數 1270 閱讀 8878

為加強車輛管理,保障行車安全,及時為安全生產提供高質高效的服務,根據煤礦現有車輛和生產基建實際情況,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車管理

1.用車範圍:

行政用車:包括crv、伊蘭特、尼桑皮卡各一輛。

工程用車:包括皮卡一輛、五十鈴三輛,散水車一輛。

2.車輛排程、用車程式

2.1礦長的車輛實行相對固定,由礦長自行安排;其餘行政用車由綜合辦負責統一管理。

2.2出車嚴格執行派車手續。河曲範圍內的行政用車與綜合辦聯絡,由綜合辦集中派車並做好登記;超出河曲範圍內的行政用車必須在綜合辦填寫派車單,並經礦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出車。

2.3各科室、區隊因公需外出辦事,必須由科室區隊負責人聯絡綜合辦派車。

2.4工程用車由排程室負責統一管理。

2.5非工作用車原則上不予安排,確因特殊情況,需經礦長批准方可派車。

二、服務質量管理

1.司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做到隨叫隨到,保持車容整潔、車況完好。

2.按照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準時出車,搞好文明服務。

3.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私自出車,不利用行車之便謀取私利。

4.未經領導和用車人同意,駕駛員不得擅自應允他人乘車。

三、安全管理

1.車輛實行專職駕駛,不得隨意轉讓其他人員駕駛,一經發現,待崗處理。司機休班時,必須將車鑰匙交回綜合辦。

2.司機必須堅持車輛的「三查」(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歸礦後檢查),確保轉向、制動等安全部位時刻處於靈敏和完好狀態,發現事故及時排除,嚴禁車輛帶病執行。

3.嚴格執行車輛派用、停放管理規定。外出車輛回礦後,必須停放在礦指定的停車點。

4.嚴禁酒後開車、疲勞開車。駕駛員在出車前8小時內和執行出車任務期間嚴禁飲酒, 如因酒後駕車、疲勞駕車發生責任事故,經濟損失由司機自負。

5.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罰款及釀成事故者,一切後果自負,造成交管部門罰款者,司機必須在當天報綜合辦備案,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交清罰款。

6.嚴禁車輛超載、超員,否則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維修與保養管理

1.車輛要在指定地點加油,加油先記賬,月底統一結算。油料消耗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標準。如車輛外出需在外地加油,返回後立即辦理報賬手續。

2. 車輛維修保養要在公司指定的維修站進行定點維修,維修前先到綜合辦填報維修申報單,並經礦長審批簽字後方可維修。

3. 車輛機油、三濾更換嚴格執行每6000公里更換一次,並在維修單中註明里程。

4.如遇特殊情況司機應向綜合辦**報告修理,修好後及時補辦相關手續,並交回所換損壞配件。

5.愛惜車輛,控制維修保養費用,保證不超公司下達的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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