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產品管理制度

2021-06-02 00:00:58 字數 3912 閱讀 3044

松山工貿公司

**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 爆破器材的防火、警衛

1. 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和警衛工作,並經培訓懂得爆破器材業務知識。取得合格資格放可上崗。

2. 庫區必須設醒目防火標誌,嚴禁在庫區吸菸用火。因工作進入庫區人員必須經過嚴格檢查,嚴禁將煙和發火器帶入庫內。

值班室用火爐取暖,要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火源管理,掏出爐灰要用水澆滅,不許保證安全,井下庫不准帶未套絕緣礦燈進庫工作或檢查。不論井上井下庫內要設有防鼠措施,保持無鼠跡。

3. 建立入庫登記制度,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庫區。因工作而來庫檢查人員、參觀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批准或有本單位領導帶領,**部門同意,進行登記檢查後放可入庫,本單位不在崗人員因公進庫也必須經過登記檢查放可入庫。

4. 爆破器材庫必須設警衛人員晝夜值班保衛,不得脫崗,缺崗,嚴禁睡覺,要執行交**制度,填好交**記錄。不允許保管人員代替守衛人員,也不允許守衛人員代替保管人員,二者各負其責,各守其崗。

(井下火藥庫不設警衛人員)

5. 庫區使用的各種消防設施必須按規定配齊、配足,並指定負責人經常檢查,保持完整好用,通訊設施要保持完好,可靠、能隨時通話。

6. 庫內的電器設施和避雷設施,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要進行1——2次測試,一次防雷接地電阻不准超過10歐姆,二次防雷接地不准超過5歐姆,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

7. 發現被盜或庫房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迅速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二、 爆破器材發放、清退

1、 破器材發放人員上崗嚴禁穿化纖服和硬底鞋及塑料底鞋,並下庫發放爆破器材,要在發放室進行,領發人員嚴禁攜帶礦燈作業,發放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碰。

2、 發放人員在發放之前,必須檢查領取人員的操作證、指示單、裝火藥的帆布袋、裝雷管的箱、炮兜等是否齊全,符合要求方可發給火藥、雷管。

3、 本單位勞動服務公司或外單位需用爆破器材,經保衛、安監審查,主觀**領導同意,報本單位爆破器材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批准,火藥庫方可發給。

4、 放炮員放炮結束後,對火藥、雷管要認真進行清退,當班的班組長對放炮員實際使用的藥、管數量認真審核。在指示單、(卡)上填清使用量、剩餘靈,簽字或蓋章後,由放炮員持指示單(卡)到火藥庫進行清退。庫管人員根據實發數,對照指示單(卡)進行當面清點、核銷、清退,對剩餘的藥、管做好登記,雙方簽字,交接清楚,妥善保管。

第二天發放時原則上誰交的藥、管誰用,超過十天不領用者要改號他用。

5、 對各部門交回來的閒散火藥和雷管,庫管人員要隨時登記造冊,記明交回時間、單位、交接人員、數量、原因,還要查清是誰的雷管,能用的要盡量復用,不能用的要定量包裝,集中存放,達到規定數量要及時申請銷毀。不論清退或收回的閒散火藥、雷管都要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三、 爆破器材保管

1.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防洪、防潮、防雷、防爆照明、通訊、消防等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具有公安部門發給儲存證的倉庫內儲存。

2. 保管人員必須由經過政審和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爆破器材效能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

3. 正常情況下儲存量不得超過公安部門核定的安全儲量。火藥、雷管必須分品種、規格、分洞室或隔間存放。

4. 庫房堆碼以安全為原則,便於搬運和檢查,火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6公尺,堆垛距離牆壁不小於0.2公尺。包裝箱的標誌應面向搬運通道底部必須下墊防潮。

5. 庫房內溫度一般控制在15℃——30℃為宜。高溫季節不得超過35℃,庫內相對濕度一般不超過65%——70%,最高不得超過75%。

6. 保管員要堅守崗位,執行交**制度,做到不丟失、不變質,庫內發放洞室,對清退的炸藥、雷管堅持班清日結,帳、卡、物三相符,交**手續清楚,帳目、單據內容及印章齊全,留存單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7. 庫管人員和入庫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軟底鞋,嚴禁穿化纖衣服進入庫房。

8. 庫內嚴禁存放其他物品,要經常保持庫內外清潔衛生,溫度和濕度超過上述規定時,應開庫通風,或裝通風設施。

四、 爆破器材裝卸運輸

1、 爆破器材的運輸,必須持有關部門核發的運輸證,方可組織運輸。

2、 運輸爆破器材,必須按規定固定專運爆破器材的車輛司機。

3、 嚴禁使用柴油車、自翻車、拖拉機、三輪車、自行車等工具運輸爆破器材;對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在出車前,必須經過車隊的安全員、司機共同對發動機、轉向、剎車、燈光、喇叭、外觀及其它部位檢查符合要求才能出車。車上必須插有標著「危險」標誌的紅標並帶有防火設施。雷管嚴禁夜間運輸。

4、 司機、裝卸、押運人員要經過培訓合格,懂爆破器材知識,嚴禁攜帶發火物品。搬運時,每人每次不得超過一箱,兩人抬運每次不得超過兩箱,裝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撞車、摔碰、拖拉、翻滾、腳踩、肩扛。

5、 火藥、雷管嚴禁混張,要做到分裝分運。

6、 運輸時汽車廂應加高槽,裝載量不應超重載重量的80%,裝車高度民主必須低於車廂10厘公尺。運輸雷管時,車廂底部和雷管箱層間要墊軟墊。雷管箱要平放。

爆破材料必須用帆布或網子覆蓋、捆牢。

7、 運輸爆破材料的車輛,嚴禁停止在人員密集和交叉路口的地方。不准在車庫停放,非押人員嚴禁搭車。行車途中避免急剎車,強行超車。遇火車應停在距鐵道25公尺以外的地方。

8、 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必須有民警押運,停車時民警不得而知離開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要提高警惕預防萬一,行車時,要注意車上網子帆布覆蓋和**狀況。在進入山路之前要停車,檢查一次覆蓋**是否牢固,以免顛簸丟失。

9、 從地面往井下運輸時遵照《煤礦保安規程》283——286條規定。

五、 電雷管電阻檢查編號

1. 電雷管在使用前,必須逐個進行全電阻檢查和編號。

2. 電雷管電阻檢查和編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專人擔任,持證上崗,按操作規程規定操作,不合格的,沒編號的雷管嚴禁發放。

3. 電雷管進行全電阻檢查要有原始記錄,記明生產廠、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電阻大小要分選分放,集中使用,不合格或報廢不能使用組織退貨。

4. 電雷管編號,必須按規定進行,嚴禁用尤其編號。

5. 電雷管電阻檢查及編號,必須在專設房間或洞室內分別進行。全電阻檢查時,必須設有安全防護罩,安全箱,並要放在特別製成的操作台上進行。

全電阻檢查和編號工作台上,周圍應設有凸起的邊緣,呆上輔設導電膠版,並接地,電阻檢查室內數量不得超過一箱(1000發),非操作人員不得入內。

6. 電雷管電阻檢查和編號人員嚴禁穿化纖衣服和硬底鞋及塑料底鞋上崗。

7. 雷管編號室、電阻檢查室操作人員動作要輕,行動要穩,不要挪動物件,避免發生撞擊、摩擦、引**花。

六、 爆破器材銷毀處理

1、 庫內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火藥、雷管達到規定數量及時登記造冊,進行清理,並向礦爆破器材管理領導小組提出申請,集中銷毀。

2、 爆破器材銷毀前,必須認真選擇銷毀場地,擬定銷毀方案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進行。

3、 爆破器材銷毀時,要專人負責,並請當地公安機關、本單位的保衛、安監人員參加,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物品管理條例」及「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每次銷毀量火藥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4、 庫內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火藥數量不得超過100公斤,雷管不得超過500發。

5、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和隨時銷毀廢藥、廢管。

七、 爆破器材管理和懲處、獎勵暫行規定

1、 爆破器材管理實行質量管理達標獎,表彰的範圍是爆破器材管理人員、放炮員、領導小組成員,要重點突出基層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

2、 爆破器材的超降,以計畫為依據,實行考核、超耗扣分並納入到材料費中計算節獎超罰。

3、 各區隊發放的基本降,超產獎,安全獎,材料節約獎。對責任心強,堅持原則,不違章作業,不違章操作,長期不發生放炮事故的放炮員,獎勵不得低於採掘工人的水平。

4、 對放炮員違章作業、違章操作、領導違章指揮經查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不負責任亂放爆破器材者一經查出要進行罰款處理,丟失一發雷管罰5元以下,丟失一節炸藥處2元以下罰款。並要追查原因,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 對於撿到炸藥和雷管的,及時上交給有關部門的人,分新舊給予表揚或適當獎勵。

6、 對於私拿私藏私用爆破器材者要給予罰款、記過、降級等處分;對於盜竊、販賣、以物換物者要報請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堅持同盜竊、販賣爆破器材的不法行為作鬥爭的同志,要給予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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