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1-04-24 16:16:30 字數 5306 閱讀 1572

一、火工品管理機構及職責

礦成立火工品管理小組,如下:

組長:副組長:

成員:及井口檢身人員。

職責:1、安管辦負責火工品領用單位爆破員、押運員資質的審核和礦單位爆破員、押運員、安全員證件的辦理工作。

2、各部門有專人負責各自部門火工品領用單的簽發和台賬的建立。

3、生產辦負責每月火工品計畫的編制,並向物供中心駐礦**站的上報。

4、小組的每個成員負責火工品使用情況的現場檢查和施工隊伍火工品使用台賬的檢查。

5、井口負責火工品入井數量的檢查、入井火工品數量台賬的登記、押運員和爆破員的核實和是否履行同車押運的工作。

6、保衛科負責火工品領用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火工品領用程式

(一)領用手續辦理程式及規定

1、首先使用單位爆破員、押運員要去礦火工品庫辦理火工品領取申請單,自行填好相關內容,包括領用單位、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火工品領用數量和型號、爆破員姓名、押運員姓名、運輸車輛。

2、攜帶火工品使用臺帳、寄存臺帳到礦進行火工品使用量核對;如與驗收量相符,礦審核此次火工品使用數量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審核合格後審核人員簽字、蓋章;如不符追查火工品使用存在差錯的原因。

3、到礦火工品領用簽發的主管領導安全副礦長處審核,審核通過後簽字。

4、到礦保衛科進行火工品領用簽字、登記。

5、最後到**站站長處審核簽發、蓋章。

(二)領取、運送程式

1、領用單各部門審核簽字完畢後爆破員和押運員一起到礦火工品庫領取火工品;雷管領取之後立即進行寄存,每班使用時根據工程情況簽發使用量,火工庫根據簽發量(火工品簽發、使用回執單)給予發放雷管;炸藥實行零寄存,即每日用多少批多少,發多少,礦生產辦簽發每天使用量,火工庫根據審批單和火工品簽發、使用回執單發放火工品。

2、「火工品簽發、使用回執單」必須於下一班簽發前交回或不使用時次日交回,回執單上必須相關人員本人簽字,礦主管部門和人員建立火工品相關人員簽字筆跡臺帳;下一班申請領取火工品時需拿上一班「火工品簽發、使用回執單」到生產辦辦理下一班的「火工品簽發、使用回執單」,並進行筆跡對比,存在作假現象按照事故進行追查,並進行處罰,查明原因後再給予發放或取消發放資格。

3、物供中心駐礦**站火工品庫庫管員核實爆破員、押運員身份,並派遣火工品專用車輛運送火工品,爆破員、押運員一同乘車將火工品運送到井口,然後倒裝到礦火工品專用車上運輸到井下使用現場交接地點。

4、爆破員、押運員到井口檢身員處進行登記,登記使用單位、火工品數量、火工品型號、爆破員姓名、押運員姓名、運輸車輛、使用地點。

5、井口檢身員檢查核實火工品型號、火工品數量、押運員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爆破員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一切核實符合要求後允許爆破員和押運員一同同運輸車輛入井,缺少任何人員不允許入井。

6、押運員、爆破員負責將火工品押運到使用現場並進行使用。

(三)火工品使用管理要求

1、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完備的火工品領用臺帳,使用單位由隊長負責,並將每日臺帳報生產辦備案。

2、火工品使用現場要求有每次爆破火工品使用台賬,包括現場運送到的火工品數量、火工品使用數量、剩餘數量、使用時間。

3、火工品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存放在安全地點。

4、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必須退庫,嚴格執行退庫手續;退庫寄存的火工品數量要報生產辦上台帳,下次審批使用量時扣除寄存量,下次領用時將寄存火工品一併領用出庫。

5、火工品使用由生產辦工程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現場使用情況管理驗收,工程委託監理的,由監理公司對火工品現場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和驗收,每日將使用情況報礦生產辦備案;安管辦安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火工品使用檢查。

6、在火工品使用現場設定專項檢查記錄,安監人員、礦生產辦人員、礦主管領導檢查時要進行專項檢查並填寫記錄。

三、火工品管理辦法

(一)地面火工品運送管理

1、要對火工品專用車輛進行專門維護保養,確保車輛完好;運輸司機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任務,運輸過程要嚴格執行火工品道路運輸規定,嚴禁超限、超載、超速行駛,在裝卸火工品時必須按規定停放車輛,火工品運輸車不得乘坐無關人員。

2、雷管、炸藥要輕拿輕放,裝卸現場不允許有帶電裝置及器材;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存有火工品的包裝箱;不准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野蠻裝卸;不准穿鐵釘子鞋、不准穿化纖衣服。

3、車載量及運輸要求:

1)運輸炸藥時裝載質量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重量。

2)運輸雷管時裝載高度不得高於車廂高度的80%。

3)原則上雷管、炸藥不得在同一車內混裝運輸。如確需同時運輸,雷管必須裝在防爆鐵罐內,按要求擰緊罐口,且每罐不得多於200發雷管。

4)時速要求:白天運輸時速不應超過40km/h,雨雪、夜間、霧天,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兩車同時行駛時,在平坦路上2車相距不應少於50m,下坡時不應少於300m。

5)運輸路線:火工品庫→井口工業廣場交接地點→井下使用地點。

4、火工品運送時,押運員必須全程押運。火工品押運員職責為:

1)必須熟悉並嚴格遵守崗位職責。

2)全過程負責監督火工品運輸車的裝車、行進路線、行車速度。

3)監督裝載火工品數量、品種無誤,監督裝車是否符合要求,嚴禁超限、混裝、亂放。

4)貨物運達使用地點後,車輛要熄火,並負責監督,按裝卸規程要求進行卸車。

5)禁止閒雜人員在裝卸場地逗留。

6)要同收貨人員辦好貨物清點、交付、簽字等手續。

5、爆破員領用火工品時,必須安排火工品押運員。

6、配送時,所需火工品從礦火工品庫領用。

7、要提前一天提報次日火工品使用計畫,礦火工品庫根據審定的計畫,統一配送。

8、要當日辦理當日的火工品審批單,審批單當日有效,審批單過期要重新辦理。

(二)井下火工品管理

1、火工品領取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熟悉火工品的效能,且必須持當地公安局發放的「爆破員證」和批准的審批單,辦理相關的領用手續。

2、火工品使用量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規程中的規定,每迴圈、每班火工品使用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火工品領用審批單批准量必須與作業規程要求量及現場實際使用量相吻合。

5、必須使用火工品專用箱。爆破員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禁止在炸藥和雷管箱上坐人或碼放材料,嚴禁將炸藥箱或雷管箱挪做它用。

(三)井下火工品臨時存放點,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作業點火工品存放點必須由礦指定專門的位置進行存放。

2、存放地點距離爆破工作面距離不小於100公尺,雷管和炸藥要分開存放,存放點之間距離不小於50公尺,並且每處有專人負責看管,看管人員絕不能離開存放點,火工品箱必須上鎖,嚴防炸藥和雷管丟失。

3、火工品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並標識清楚。

4、當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必須進行退庫處理,現場火工品箱內必須設定使用臺帳,工作現場無人員看管不得存放火工品。

(四)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七章關於井下爆破的相關條款。

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

1、井下爆破工作必須有兩年以上採掘工齡的專職爆破員擔任,並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方准持證上崗。

2、每個爆破員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庫,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

3、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材料的效能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井下爆破的規定。

4、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煤礦專用的起爆器。

5、爆破母線的使用要求:

(1)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必須採用中間無接頭的雙芯軟電纜,且母線必須是銅芯絕緣線。母線長度為50公尺時,其電阻值不大於20歐;母線長度為100公尺時,其電阻值不大於30歐。爆破母線要有足夠的長度,必須大於規定的避炮安全距離。

(2)爆破母線和連線線、電雷管腳線和連線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金屬管、金屬網、軌道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訊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公尺以上的距離。

(5)只准採用絕緣母線單迴路爆破,嚴禁使用金屬管、金屬網、軌道、水或大地等當作迴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6、每班實際消耗炸藥量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火工品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火工品庫或火工品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

7、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的衣服。

8、不同廠家生產和不同型號的電雷管不得混雜使用。

9、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說明書,並編入作業規程,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進行爆破作業,爆破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2)爆破說明書內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式和起爆順序。

(3)必須編入作業規程,並及時修改補充,每次修改都必須重新進行審批。

10、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破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須退庫。

11、裝藥前必須檢查起爆器與爆破母線的完好性,不完好不得裝藥。起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

12、起爆藥捲的裝配

①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管體抽出。抽出後的單個電雷管必須將其腳線扭接成短路。

②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裝置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捲。裝配起爆藥捲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③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④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再用木或竹製的炮針在藥捲頂端中心扎略大於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後將電雷管插入孔眼,並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乙個扣。剩餘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每個藥卷內只准插放乙個電雷管;裝配好的引藥要整齊擺放在火工品箱附近符合規定的安全地點,並且點清數量、掩蓋好,不得丟失,不准隨地亂放,必須專人看守。

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捲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13、裝藥、爆破操作

①爆破員或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迎頭附近 20 公尺範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裝藥前及放炮前後的「一炮三檢」制度。

②爆破員或班組長負責對工作面附近灑水滅塵。

③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清除乾淨。

④爆破員、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⑤不准裝藥放炮的有: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護不齊全;裝藥地點 20 公尺以內,有未清除和撤出的煤、矸及機電裝置,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裝藥地點 20 公尺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裝藥地點 20 公尺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 1% 時;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區域性通風機停止運轉時;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乾淨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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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更好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突出抓好我礦的火工品管理,徹底預防火工品引發的各類事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 物品的管理條例 和 煤礦安全規程 結合我礦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工品各項管理制度。一 爆破材料儲存運輸領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