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制度

2021-06-14 03:10:15 字數 4202 閱讀 8612

目錄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

**物品管理制度 3

安全檢查制度 9

廢火工品銷毀制度 9

單位主管負責人制度 10

專職安全員制度 10

專職押運員制度 11

專職爆破員制度 11

火工品專庫巡守員巡查制度 12

獎懲制度 12

請示報告制度 13

專職保管員制度 14

購銷合同制度 14

安全教育學習制度 14

火工品專庫防盜門鑰匙管理制度 15

定員定量制度 15

運輸等其它必要的制度 16

雷管編號登記發放清退制度 17

煤礦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17

爆破材料丟失處理辦法 2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採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2、放炮員必須嚴格按照爆破作業說明書作業。

3、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庫。

4、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放在專用炮箱內並加鎖。

5、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明線頭。放炮器要隨身攜帶,嚴禁在同一工作面使用2臺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6、放炮員必須嚴格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交回火藥發放點,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炸藥,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領用。

7、裝配引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裝置和導電體的放炮地點附近進行,不得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面,雷管插主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信,並將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8、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炮眼內煤粉,再用木質炮棍將藥捲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要用炮泥封實炮眼。

9、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要用粘土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嚴禁放糊炮,明炮;嚴禁使用蓋藥,墊藥。

10、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只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小於1%,才能放炮。嚴禁瓦斯超限放炮。

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准裝藥放炮。

11、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放炮前,放炮員持放炮牌,組長持警戒牌瓦斯員持放炮鑰匙。

放炮員必須親自連母線,邊吹哨邊撤人至規定放炮安全地點,將放炮牌交給組長,組長負責撤人,設警戒,確認上述工作完成後,將警戒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檢查瓦斯符合《規程》要求時,將放炮鑰匙交給放炮員放炮。

放炮時,放炮員接到放炮鑰匙後,必須吹哨,至少停5秒鐘,才可放炮。

放炮後,等炮煙吹散後,至少停止5分鐘,組長、放炮員、瓦斯員才能同行進入工作面,檢查瓦斯,檢查是否有瞎炮,處理頂板活矸確認無問題後,放炮員將放炮鑰匙交給瓦斯員換回警戒牌;再交給組長,換回放炮牌,班長接到警戒牌即可撤除警戒恢復生產。

12、放炮撤人執行下列規定

(1)回來工作面不得小於30m。

(2)掘進工作面,直線不得小於75m。並有掩體,有拐望彎巷道時,總距離不小於50m,拐彎後不小於10m。

(3)正副巷同時掘進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

(4)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巷中乙個巷道放炮時,兩工作面的人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13、嚴格執行放炮停電制度,回採工作面放炮必須停盲洞內電器裝置電源;正、副巷掘進,正巷放炮正副巷盲洞及回風必須停電,副巷放炮只停副巷盲洞及回風電源。

14、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首先將瞎炮雷管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並有明顯標誌保護。

(2)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出淨將煤再聯響瞎炮。

(3)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可重新鏈結放炮。

(4)在距瞎炮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同鎬刨或從炮眼內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藥中拉出雷管。

(5)處理瞎炮的炮眼**後,放炮員必須在安全員班組長的監督下詳細檢查爆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6)在瞎炮處理完畢前,嚴禁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7)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8)將瞎炮的雷管找回,當班下班後退回總庫。總庫要另立瞎炮登記簿,將瞎炮雷管妥善儲存,報公安機關統一銷毀。

**物品管理制度

炸藥和雷管的管理工作直接關係到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直接關係到員工的生命安全,因此,炸藥和雷管的管理工作是我公司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管好炸藥和雷管,我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了炸藥、雷管管理制度。

一、炸藥雷管的購買領用程式

1、申請購買:當地面炸藥庫的炸藥存量降至1噸—0.8噸時,當雷管庫存量降至2000發—1800發時,由保管員向民爆組長提出書面購買報告,民爆組長核實後,提交公司經理,由經理決定購買的數量、日期,由經理組織有關人員到公安機關審批。

2、入庫工作:炸藥雷管運到本公司,保管員通知民爆組長,由民爆組長組織可靠人員卸貨、搬運,由保管清點數量,入庫的全過程有民爆組長監督。

3、領用:由隊安全員向民爆組長申請領用的數量,帶班公司領導簽發領用指示單,最多不能超過當天的使用量,即一班一領。民爆組長在領料單上簽字批准後,在隊安全員、班組長的監督下由爆破員向保管員如數領取,隊安全員和運輸組安全員負責把所領的炸藥雷管安全的運送到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再由爆破員根據各作業點的爆破情況分別領取雷管炸藥進行爆破作業。

每班爆破完畢後,組安全員、班組長要清點剩餘的炸藥雷管並由爆破員交回井下爆破材料發放硐室。待下班後將當班剩餘的雷管炸藥在安全員、班組長的監督下,由爆破員退回地面庫房。清退單必須有安全員、班組長、爆破員、檢身員、保管員、巡守員簽字確認。

二、各種證件的儲存:

1、《民爆物品購買證》和《民爆物品運輸證》由經理儲存每次購買時,由經理交給押運員,用完後當日交回,瞎炮雷管全部**上交。

2、《民爆物品儲存證》和《民爆物品使用證》由民爆組長儲存及備查。

3、「三大員」(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員)的證件由民爆組長儲存,「三大員」中自行離開公司者要交回培訓費。

三、炸藥雷管申請制度

1、炸藥一次最多可申請購買三噸,雷管一次最多可申請購買二萬發。

2、購買要及時,不能因無炸藥或雷管而影響生產。

四、入庫制度:

1、由民爆組長組織可靠工人卸貨,並搬入庫房,炸藥雷管要卸到庫房外,然後由工人搬入庫房,保管員點清數量,核實無誤押運員方可離開。

2、搬運時要輕拿輕放,不准摔打。

3、搬運人員不准抽菸,不准帶火種。

4、入庫的全過程有民爆組長監督。

五、涉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好《條例》,依照《條例》保管好**物品堅決執行炸藥雷管庫「六嚴禁」和「十不准」制度。

2、嚴守工作崗位,嚴格出入庫手續,堅持出庫有批量,入庫有憑證,雷管要編號,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3、只有民爆組長在領料單簽字批准後,才能發放,如果民爆組長不在或其它特殊情況時,由經理簽字批准,不准先領後批。

4、保管要熟悉**物品的效能,炸藥與雷管要分庫儲存,失效的和不合格的炸藥和雷管不准發放。

5、加強庫房通風,防潮、防變質。

6、保持庫內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火和防破四防工作,如有問題,及時匯報民爆組長,當日處理。

7、保管員在發放炸藥和雷管時,沒有炸藥和雷管箱不准發放,炸藥箱和雷管箱不上鎖不**放,乙個人不准既領炸藥又領雷管。

8、保管員不管是哪級領導批准轉借,轉讓,轉賣或以物換物的均要頂住。

9、保管員不准超量儲存**物品。

10、保管員要接受礦領導和民爆組長的檢查。

(二)巡守員崗位責任制

1、巡守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制,要認識到所看守物品的重要性,要時刻提高警惕,堅守工作崗位,嚴禁空班,脫崗。不准其它人員頂替。

2、巡守員保持消防設施齊全有效,如發現有問題,要報告民爆組長24小時內處理。

3、禁止工作人員進入庫內,不准在看守房會客、飲酒,不准留外人住宿,對因公入庫人員要嚴格登記和查驗證件。

4、堅持晝夜值班,每天的巡邏次數不少於12次,特別是夜間1點至次日早晨7點,巡邏間隔時間不超過2小時,不准睡覺,巡邏時要查清庫區周圍的各個角落,發現問題馬上匯報民爆組長或值班領導。

5、所有進入庫房的人員嚴禁帶煙火,看守房的火爐要管理好,不准明火外漏。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 火工品管理機構及職責 礦成立火工品管理小組,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及井口檢身人員。職責 1 安管辦負責火工品領用單位爆破員 押運員資質的審核和礦單位爆破員 押運員 安全員證件的辦理工作。2 各部門有專人負責各自部門火工品領用單的簽發和台賬的建立。3 生產辦負責每月火工品計畫的編制,並向物供中...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 爆破材料的儲存制度 1 爆破材料的儲存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井上 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2 在地面臨時保管的當天使用的爆破材料,可放在棚子 帳篷 洞穴或其他地點,但應做到 防止雨淋日曬和藥箱下必須有厚度200公釐以上的墊木 炸藥和雷管必須分開放置,距離大約25公尺 距離建...

火工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程式 一 火工品的運輸和裝卸 第一條運輸前必須按火工品管理規定辦理 物品運輸證,經公安機關批准,方可運輸,運輸路線 數量 品種不准隨便增加和改變,如遇特殊情況,應向公安機關請示批准後再改變路線,無法聯絡請示時,押運人員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改變行車路線,並在運輸完成後向保衛科匯報。第二條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