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2021-04-22 02:16:14 字數 4657 閱讀 9785

(二)發起人或者出資人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以及內部組織機構;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及其他設施;

(八)其它法定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2個階段。

第九條籌建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包括擬設立機構名稱、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和住所,擬設地金融發展情況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方針及未來發展規劃;

(二)股東基本情況。發起人和其它出資人情況介紹及出資比例;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法定代表姓名、註冊位址、出資額、股份比例、法人股東當年度年檢合格的營業證照影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居民身份證影印件、出資額、股份比例、個人信用狀況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等;

(三)出資人(不含自然人)經審計的近3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當承諾遵守國家及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有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並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真實合法,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六)章程草案。章程草案應當包含公司合法經營和風險防範的有關內容;

(七)籌建方案。包括擬設小額貸款公司職能部門設定、公司治理結構、主要管理制度、選址方案和擬任職董事、監理、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及簡歷;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股東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其它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審查並決定,審查時限分別為20個工作日。

省金融辦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申請進行資格評審,並作出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為批准之日起3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發起人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提交延期籌建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審查並決定。籌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籌建期內達到開業條件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准檔案失效。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籌建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籌建資格

(一)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股東有故意犯罪行為的;

(三)更換發起人的;

(四)更換股東數量或涉及變更股權比例超過1/3的;

(五)降低註冊資本額度的;

(六)超過籌建延長期限未提交開業申請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業務範圍,符合開業條件的註冊資本、股本結構、營業場所、組織架構、各項規章制度等有關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公司章程;

(五)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六)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名單;

(七)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組織機構;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由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審查並決定,審查時限分別為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四)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從事有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或者小額貸款公司工作2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犯罪記錄的;

(二)對曾任職機構的違法經營活動或者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被依法處理的;

(三)有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

(四)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及金融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經批准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自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等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小額貸款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州(市)行政主管部門複審,省金融辦審查並決定;

(一)變更公司形式;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因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發起人發生變化等引起的註冊資本、股東、股權變更;

(四)更換或者新增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變更的其他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的,由所在州(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決定,並向省金融辦備案。

經審批變更後,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解散、破產及清算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的,應當及時向省金融辦交回批准開業檔案,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定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包括:

(一)境內自然人、企業;

(二)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者金融機構;

(三)其他經濟組織。

經省金融辦審查批准,境內自然人、企業和境外小額信貸組織、金融機構、其他經濟組織均可作為本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

第二十二條境內企業作為發起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二)企業上年末淨資產為擬出資額的2倍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主要負責人無故意犯罪記錄;

(四)企業無偷逃稅和不良信用記錄;

(五)企業無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和抽逃出資等違法記錄;

(六)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3個年度連續盈利;

(七)入股資金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或者股東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名共和國國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故意犯罪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四)入股資金未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境外小額信貸組織、金融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出資人(發起人)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及省金融辦規定的有關條件。

第二十五條發起人及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高於註冊資本總額的30%,其餘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10%。確有需要突破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限制的,應當報省金融辦審查並決定。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後,合法經營、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股權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發起人持有的股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持有股權的,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第四章業務經營

第二十七條經省金融辦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範圍包括: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為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提供諮詢服務;

(三)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經核准的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資金**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原則,貸款主要用於支援農民、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以及我省優勢產業、特色產業發展,面向「三農」發放的貸款不得低於貸款總額的50%。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經營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利率的浮動幅度、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前提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現金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現金。貸款發放和**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第五章風險管控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指定合法合規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制定強化貸款管理和風險防範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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