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小額貸款公司貸後管理辦法

2022-04-06 11:18:52 字數 4541 閱讀 3740

貸後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貸後管理,防範信貸風險,根據《貸款通則》、《貸款管理責任制度》、《貸款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貸後管理是指從貸款發放後至貸款本息收回或信用結束全過程的信貸管理行為。貸後管理內容包括信貸檔案管理、客戶維護和貸後檢查、貸後風險預警及處置、貸款本息收回、不良貸款管理、貸款風險責任認定、貸款管理責任移交、貸款總結評價等。

第三條貸後管理堅持規範管理流程、明確工作職責、健全約束機制、及時預警風險、有效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四條貸款責任人包括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

貸款發放責任人是指貸款發放過程中履行調查、審查、審批等職責,並對形成貸款風險需承擔相應責任的相關人員。

貸款管理責任人是指貸款發放後履行蒐集整理信貸資料、客戶維護、貸後檢查、貸後風險預警及處置、本息收回、不良貸款管理、貸款總結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公司信貸崗位人員。

第二章信貸檔案管理

第五條信貸檔案以客戶為單位建立,內容包括客戶及擔保人基本情況(含評級授信情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貸後檢查、本息收回、呆帳核銷等過程中形成的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信貸檔案管理內容包括信貸檔案資料的蒐集、整理、立卷、歸檔、保管、調閱、移交、銷毀等。

第七條公司是信貸檔案管理的責任機構,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信貸檔案管理。

第八條具體管理制度《信貸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條公司信貸檔案資料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第十條對信貸檔案管理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

第三章客戶維護和貸後檢查

第十一條客戶維護內容包括收集客戶意見,提供巨集觀政策和市場資訊,推介公司金融產品,提供結算便利、做好客戶諮詢服務,幫助客戶合理安排資金,促進客戶提公升經營水平等。

第十二條公司對重點客戶和優良客戶要指定專人負責維護,每季至少進行一次回訪。

重點客戶包括經董事會會審批的客戶、行業龍頭客戶及本公司貸款餘額最大十戶。重點客戶回訪內容主要是提供最新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行業資訊,掌握客戶生產經營狀況,做好客戶諮詢服務,幫助客戶安排資金,促進客戶提公升經營水平等。

優良客戶包括近三年在公司借款均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客戶。優良客戶回訪主要內容是了解客戶服務需求,提供優先便捷服務,推介公司金融產品,拓寬合作領域等。

貸款管理責任人對管轄客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回訪,做好客戶的諮詢服務工作,幫助客戶解決實際困難等。

第十三條信貸員將回訪的情況每次以文字記錄並歸入信貸檔案,回訪總結材料分別於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報信貸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貸後檢查分為貸後管理檢查和信貸資金跟蹤檢查。

(一)貸後管理檢查是指貸款發放後,貸款管理機構對貸後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的檢查,基本內容包括信貸制度建設及執行、貸款台賬與統計準確性、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操作程式規範性、貸後風險預警及處置及時性、不良貸款管理等情況。

(二)信貸資金跟蹤檢查是指貸款管理責任人對客戶履行借款合同、生產經營狀況、經營效益等情況進行的檢查,基本內容包括客戶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客戶及擔保人的生產經營狀況、抵(質)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戶資金等情況。

第十五條貸後管理檢查的重點

(一)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重點檢查貸款「三查」、審貸分離制度執行及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等情況。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重點檢查對客戶調查的真實性、資信評級和核定信用額度的合理性、貸款流程的合規性。

(三)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之外的貸款,重點檢查信貸檔案資料真實完整性、操作程式規範性。

第十六條信貸資金跟蹤檢查重點

(一)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和擔保人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內部重大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機構、體制等)變動、按約使用信貸資金、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戶資金回籠及歸社等情況。

(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個人信譽、資金使用、生產經營狀況等情況。

(三)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之外的貸款,重點檢查客戶履行借款合同、經營效益,到期償債能力等情況。

第十七條公司對經董事會會同意後發放的貸款每年將組織一次檢查。公司貸款管理責任人對所管轄貸款必須堅持壹萬元(含)以下的每年、壹萬元(不含)以上至伍萬元(含)以下的每半年、伍萬元(不含)以上的每季至少要進行一次信貸資金跟蹤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歸入信貸檔案保管。

第四章貸後風險預警及處置

第十八條貸後風險預警是指公司在貸款發放後,通過多種渠道獲悉客戶經營環境因素已發生或將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會對客戶正常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影響貸款本息的按期收回,及時發出貸後風險預警提示。

客戶經營環境因素分為內部經營環境因素和外部經營環境因素。內部經營環境因素包括客戶信譽程度、企業高層變動、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重大訴訟事件等情況。外部經營環境因素是指國家巨集觀政策、產業政策、市場**、自然災害等情況。

第十九條在客戶經營外部環境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時,信貸員應及時發出貸後風險預警訊號,提醒並督促公司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條公司在發現貸後風險預警訊號或收到貸後風險預警提示後,應積極制定應對措施,並督促貸款管理責任人落實。

第二十一條貸後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客戶內部經營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及時向有關人員發出貸後風險預警訊號。

第二十二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在客戶維護和貸後檢查中發現客戶內部經營環境因素變化或收到貸後風險預警提示後,應及時提醒客戶採取措施,並與客戶協商提前歸還貸款或補充擔保;對客戶挪用信貸資金、擅自處置抵押物等違約行為,應及時採取要求限期糾正、補充擔保等風險防範措施,並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發放新貸款、加罰利息、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降低信用等級或取消授信額度等信貸制裁措施。

第五章貸款本息的收回

第二十三條客戶提前還貸的,應向貸款管理責任人提出申請,其中法人客戶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十四條貸款管理責任人應按月建立《到期貸款登記簿》,在短期貸款到期前1個星期、中長期貸款到期前1個月內,向客戶傳送《貸款到期通知書》,提示並督促客戶在到期日前籌措還款資金。

第二十五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對客戶申請展期且符合展期規定的,在收回全部貸款利息後方可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第六章不良貸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會計人員對到逾期貸款應嚴格按照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及時調整貸款形態,進行帳務處理,並與貸款管理責任人的台賬進行核對,以確保不良貸款資料的真實可靠。

第二十七條貸款管理責任人對貸款餘額10萬元(含)以上的不良貸款,每季都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取得回執;對貸款餘額10萬元以下、5萬元(含)以上的不良貸款,每半年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取得回執;對貸款餘額5萬元以下的不良貸款,每年應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取得回執。同時要約見客戶(客戶為法人企業的,還應約見其主要經營管理人)談話,要求其制訂還款計畫,落實還款資金。

第二十八條符合轉貸條件的,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轉貸手續。

以物抵債、權利抵扣的,按抵債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處置。

不良信貸資產重組和置換的,按不良信貸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單筆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信貸員應在次月5日前向公司報告,詳細說明客戶基本情況、不良形成原因、貸款責任認定與劃分以及清收處置措施等;對不良貸款絕對額當季上公升在50萬元(含)以上或不良貸款佔比上公升的,應在季後10日前向公司報告,詳細說明原因、責任落實情況及處置措施等。

第三十條公司對新增單筆金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上且逾期90天以上的,不良貸款當季新增50萬元(含)以上或不良貸款佔比上公升的公司,要求信貸主管向總經理、董事長當面匯報,並按照審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信貸員對新發生不良貸款應在次月15日前向公司書面報告,逐筆說明貸款客戶基本情況、不良貸款形成原因、貸款責任認定與劃分及清收處置措施等。

第七章貸款風險責任的認定

第三十二條貸款風險責任的認定是指對貸款責任人工作失職的責任認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成立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負責貸款風險責任認定。董事長擔任組長,董事、監事、總經理、風險、信貸、審核、財務等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三十四條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主要對經信貸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後進入不良形態的貸款、公司貸款風險責任認定不能形成決議的貸款、反映公司責任認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貸款、涉及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認定的貸款進行認定。

對貸款風險責任認定不能形成決議的貸款、反映縣聯社貸款風險責任認定小組責任認定有失公正公平的貸款、涉及主要負責人責任認定的貸款可報董事會進行認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總經理對貸款管理責任人日常管理工作失職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審貸分離的貸款,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後,由相應的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承擔。

(一)貸款調查人對調查內容真實性、調查行為規範性,以及調查報告結論承擔調查責任。

(二)貸款審查人對貸款業務合法合規性、貸款手續完備性、資料完整性承擔審查責任。

(三)貸款審批人(小組、委員會)作為信貸業務決策者,應在審閱貸款調查和貸款審查報告的基礎上,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的判斷,承擔審批責任。

(四)貸款管理責任人對日常貸後管理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具體貸款風險責任劃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等單項信貸業務品種的風險責任認定,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除實行審貸分離和單項信貸業務品種中已明確了風險責任認定之外的貸款,由貸款發放人承擔100%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免責事項。

(一)因自然災害等難以預見且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致使貸款形成風險或損失,相關貸款發放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及時採取了積極補救措施仍無可挽回的,相關責任人和貸款管理責任人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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