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若干問題研究

2023-01-02 15:12:06 字數 905 閱讀 1801

作者:王澈

**:《法制博覽》2023年第04期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增設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其中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但是法律條文對於該制度的規定較原則化、簡單化,缺少細化的解釋,導致該制度存在較多問題。本文將重點**未**社會調查報告制度存在的問題,以期進一步完善該制度。

【關鍵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

刑事訴訟程式202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隱私保護原則,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增設了未**刑事案件訴訟程式,其中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從而建立了未**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相較於訊問未成年人和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等其他未成年刑事訴訟程式,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規定較為原則化、簡單化,並缺少相關細化解釋,這導致了該制度存在較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明

關於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定位,《刑事訴訟法》並未有明確規定,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第一,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並非證據,因為它不能歸於任何一種法律明確列明的證據種類,因此只能用作辦案依據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與持第一種觀點相反,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證據,因為2023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事實說改為材料說,證據被定義成是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表明證據的外延變為開放式,也即允許存在七種法定型別之外的證據型別。基於此,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在第二種觀點的基礎上,有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一種量刑證據。因為它不能證明案件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而「主要證明與量刑有關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以及有利於法官準確量刑的其他事實」,因此它不是定罪證據,而是量刑證據。

工作心得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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