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審前未成年人分案處理制度的反思

2021-06-21 14:57:18 字數 1002 閱讀 4911

一、未成年人刑事偵查工作

目前,我國偵查階段的分案處理主要表現為辦案組織或人員的專門化、分案偵查、分案提請逮捕和分案移送審查起訴。分案偵查是指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拆分為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分別由不同的偵查人員負責辦理。分案提請逮捕和分案移送審查起訴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由偵查機關向檢察院對口的未檢科(包括專門的未成年人辦案組,下同)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如果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則分別向未檢科和偵查監督科提請逮捕,分別向未檢科和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

(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1.楊浦模式

以上海市為例,2004 年11 月,在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的推動下,楊浦區公安分局在刑偵支隊專門設立乙個未成年人辦案小組,集中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該小組的公安人員專職偵查、預審未成年人案件,不承辦其他型別的刑事案件。如果是只有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則全案交由未成年人辦案組辦理;若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區公安分局認為符合分案要求的,則將未成年人案件部分交由未成年人辦案組辦理。

分案偵查之後,由未成年人辦案小組向楊浦區檢察院未檢科提請逮捕,偵查終結之後向未檢科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6月,上海市檢察院和公安局聯合召開現場會議,將「楊浦模式」推廣到全市的公檢系統。 [1] 由此建立起了從分案偵查、分案提請逮捕到分案起訴、分案審理的一條龍分案處理機制。

楊浦模式在偵查階段的分案處理是最為徹底的,既保證了辦案人員的專門化,又實現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程式分離。

2.其他地方的做法

與上海市的做法相比較,在機構設定方面,許多地方的偵查機關都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只是指定專人專門負責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或者指定專人側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在程式分離方面,很多地方都沒有進行實質分案,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仍然是辦案人員統一辦理,只是分案提請逮捕,分案移送審查起訴。比如重慶市沙坪壩區的情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個派出所和刑偵支隊辦理(其中大部分都是各個派出所辦理的),分案提請逮捕和分案移送起訴之前均由區公安分局的預審科進行審查,派出所、刑偵支隊並沒有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預審科也只是由專人側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時兼辦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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