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中證據制度的完善與修改

2021-06-01 11:55:02 字數 1032 閱讀 7572

二、制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範圍

對於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新《刑事訴訟法》中也得到了進一步完善與修改,新增了第五十一條內容,即要確保獲取證據材料的方法與途徑符合法律規定。對於那些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言、供述、陳訴屬於非法行為,這種證據得不到法律的認可。此外,在收集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時,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式的偵查與審查,同樣屬於非法證據,需要及時補充相應的證明,否則也會被作為非法證據而排除。

而對於這些被排除的非法證據,在審判過程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避免影響起訴意見、決定及審判結果,保證司法公正。為此,在新《刑事訴訟法》中補充了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對於採用非法方式(暴力、威脅等)取得的言詞證據應被排除,以避免造成冤假判決;對於沒有經過法定程式而獲得的材料證據(如物證、書證等)也應被排除,當然如果是因為情況緊急而沒有經過法定程式取得的材料證據,則需要及時補充合法程式的相關手續與解釋,這類材料證據可以被保留。當然,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發揮作用,如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庭審理階段都可以對非法證據進行法律手段的排除,以保證司法公正、保障人權。

三、制定了完善的證人制度

據調查發現,在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刑事訴訟案件中,許多證人都抱怨出庭作證難度非常大。由於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證人的言詞證據起著重要的作用,具有材料證據不可替代的意義,但在舊刑事訴訟法當中並沒有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定相關條件,缺乏完善的證人制度,因而在證人出庭上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對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補充了相關規定,對證人出庭作證的案件作了具體的條件限制:

當證人的證言遭到公訴人、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人的質疑時;當證人證言在定罪量刑的案件中占有重要作用,會影響審判決定時;當人民法院經過商討確定需要證人出庭時。刑事訴訟案件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有必要讓證人出庭作證,若沒有滿足條件則不需要走此程式,這樣的新規定有利於節約訴訟資源與司法成本。在一般的刑事訴訟案件中,鑑定人僅負責整理鑑定意見,而不需要出庭作證,但當公訴人、當事人及辯護人、訟訴**人對鑑定意見提出質疑時,人民法院有權力要求鑑定人出庭作證,讓控辯雙方與鑑定人一同質證。

因為鑑定意見影響著刑事訴訟案件的定案結果,如果鑑定結論被證明不屬實時,那麼被告人的刑罰判決可能會因此而更改。

新刑事訴訟法對證據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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