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看法

2021-08-03 10:29:09 字數 1213 閱讀 8869

姓名:江晨學號:100402038 班級:10級法學1班

今年我國刑事訴訟法迎來了自2023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對原有條文作出了部分修改和增加,回顧刑訴法發展歷程,不難看出這樣一條脈絡:從單純注重打擊犯罪向兼顧人權保障方向演變。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保障人權已成為我國立法中越來越注重的不可忽略的內容。

這次修改草案中提出了嫌犯近親屬可拒絕出庭作證,對於這個提法,我認為是對於證人作證方面較大的突破,是擬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但近親屬只限於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此條得以通過,長期以來在我國大力提倡的「大義滅親」司法政策將被顛覆,這與世界部分國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其實我國歷代以來的刑罰制度中就有「親親相隱」原則,「親親相隱」即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

當時實行這項制度,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統治。現在看來,近親屬拒絕作證與這項原則不謀而合。

我認為法律規範人的行為活動,應當基於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懷,否則制定出的法律很可能違反人的本性而成為惡法。親屬、家庭是人類感情的皈依和社會關係的基礎。如果法律為了實現個別正義而不惜傷害親屬之間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這種感情,則有違法律保護社會風紀的本意。

如果在家庭關係中,用法律強迫出賣和揭私,則使人際之間毫無信任的底線。從現實中出發,不少人甘願冒險窩藏親屬,幫助其逃亡,如果法律予以制裁,則可能導致全家受刑罰制裁的慘痛後果。從犯罪學上講,親屬間的背叛極可能導致犯罪分子心靈絕望,而乙個充滿信任和溫情的家庭更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最終改造。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不僅要強調對犯罪的懲罰,更要注重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特別是親情的關懷比一味的以懲罰為目的的制裁更能讓他們自覺地接受教育和改造,從而才能有從新做人的勇氣,重新為社會做貢獻。

但是如果規定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是否與包庇窩藏罪相矛盾也是我們刑訴立法應當考慮的問題,近親屬可拒絕出庭作證並不代表當其積極地、故意地作假證來包庇被告人時也不受到法律追究,因為其已經超越了法律賦予其權利的範圍。所以法律有必要規定近親屬的範圍,如只限定於父母、子女和配偶;可拒絕作證的犯罪種類,如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除外;可拒絕作證的層次,如拒絕出庭作證、包庇、窩藏、作偽證、甚至是共同犯罪,刑法應當有明確的限制規定。法律應當從既有利於打擊犯罪又不損害親情的情況下制裁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秩序。

所以我認為對於刑訴法草案中的近親屬可拒絕作證制度的增設,總的來說是保障人權與最基本的家庭親情的有利對策,應該通過合理的完善在我們的刑訴法修改中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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