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幾點思考上

2021-08-09 17:19:37 字數 2147 閱讀 7285

3.公正兼顧效率。關於如何提高效率,我們主張通過簡易程式多樣化、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等來實現,不僅在審判階段,在偵查、起訴階段也要體現效率問題。

我本人還主張公正優先兼顧效率,不能為了效率過分犧牲公正。西方有句法諺說:「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我個人補充一句「早到的不公正更不公正」,同時不公正也不利於實現效率。

對於錯判的案件當事人會上訴,對二審判決不服會申訴,直到錯案糾正過來為止,而且還涉及到賠償問題,這樣實體不公正,效率會更差,所以二者必須結合,並且公正優先。我也承認過分強調公正在人力物力上會有限制,在實體與程式上過於苛求必然會降低效率,所以為了效率有時難免會犧牲公正,但是我不主張犧牲過大,司法的靈魂或者說核心在於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線。純粹的行政行為效率很高但那不是司法,為了實現公正,司法必須有一套程式,令人感到莊重、神聖,要顯示出司法的威嚴。

所以,我始終強調公正優先於效率,普通百姓去法院是為了討個公正的說法,並非為了圖快,當二者發生衝突時,一般要取公正的價值,簡易程式的改革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4.立足國情同借鑑外國相結合,並盡量與聯合國規則接軌。不可能所有國家的刑事訴訟都是乙個模式,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就有很大差距,同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之間差距也很大,我國的刑事訴訟也必然會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我國的調解,國外的辯訴交易實質上也是調解,我們可以把調解同辯訴交易的經驗結合起來。我們要立足國情,對國外的東西要具體分析,要博採各國之所長。我國目前較認同美國的做法,雖然美國在經濟、科技等方面具有很強的實力,但並非美國的制度都十全十美,它的司法制度也有不足之處,我們不能照搬。

比如陪審團的花費很昂貴,美國也只有百分之幾的案件適用陪審團審理。美國的死刑案件每年約兩三百件,但錯案率很高,這一比例是與它的司法體制有關的。再比如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美國國內有人對其提出批評,美國的警察力圖規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但是,聯合國的公約我們批准後就要遵守。我認為,在基本原則中應加上國際法優先原則。關於國際法優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中有規定,但是法律沒有規定。

5.較完備的刑事訴訟法典。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只有225條,是我所見到的刑事訴訟法典中最少的,有很多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公、檢、法三機關的解釋共有1444條,可以考慮把司法解釋中經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條文吸收進去,至少要加1倍以上,500條或者更多。到2023年我國要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刑事訴訟法也要完備。十六大規定要完善訴訟程式,法典的內容要科學,條文也要完善,比如測謊器、竊聽、臥底等問題都要補充進去。

我個人認為法典不能總是修改,這次修改至少應適用20年,要一次性到位,今後可以再進行小的修改和完善。

二、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若干具體問題

1.關於強制措施問題。我認為重點要解決兩個問題:

其一是監視居住問題。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地點是犯罪嫌疑人家中,但是實踐中一般變為在專門機關指定的地點進行,實際上等於監禁。而且還未規定要通知親屬、會見等權利,在權利保障上還不如拘留和逮捕。

目前大致有兩派觀點,一派認為應保留監視居住同時對其進行修改;另一派認為應取消監視居住。我本人同意取消,因為監視居住的問題很難修改也很難執行,不取消不足以防止其弊端。

其二是逮捕的司法審查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保留現行體制,即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另一種認為應把批准逮捕的權利交給法官。我認為只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不變,取消其批捕權就無法監督公安機關的活動。

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批捕權應該交給法院,因為自偵自捕缺乏制約,不合理。

2.辯護問題。應擴大辯護人的權利並切實加以保障。

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1)不能把偵查階段律師的業務排除在辯護之外。(2)要解決會見難的問題,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無需辦案機關的批准可以直接會見。

看守所要中立化,不能將看守所隸屬於公安機關,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問題。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之後依法訊問取得的口供才可以用作證據,在看守所訊問時要有律師、值班律師或看守所的中立人員在場。訊問時要進行全程錄音錄影,經濟有困難可以只搞錄音。

並且要由中立方看守所來錄,要錄全過程,沒有經過錄音錄影的不能用作證據。(3)要解決取證難的問題。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的取證權受到諸多限制,控辯雙方取證的權利不平衡,因此要提高律師的取證權使其足以與控方相抗衡。

同時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有關律師偽造證據、引誘證人改變證言等規定進行修改。沉默權在我國很難實行,包括我本人主張的相對沉默權也很難實行,但是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解決比如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的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來替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義務。

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

作者 李娜 科教導刊 電子版 2014年第07期摘要隨著我國在國際上地位的逐漸提高,我國就提出了許多的國策來促進我國的發展,而建設法治社會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國策,那麼在我國經濟實力漸增的今天,許多人就會一時大意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這就對刑事訴訟法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斷地對訴訟法再修改,其實就是不斷完...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看法

姓名 江晨學號 100402038 班級 10級法學1班 今年我國刑事訴訟法迎來了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對原有條文作出了部分修改和增加,回顧刑訴法發展歷程,不難看出這樣一條脈絡 從單純注重打擊犯罪向兼顧人權保障方向演變。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保障人權已成為我國立法中越來越...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法律規定的程式,追究犯罪,解決被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訴案件臉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因涉嫌犯有某種罪行而洗髮接受刑事追究的當事人。強制措施 是指偵查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