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郭宇峰稿 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幾點意見

2021-08-03 10:28:06 字數 4787 閱讀 8340

對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幾點意見

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重要一點是突出了人權保障理念,從以往簡單追求打擊犯罪目的角度轉變為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這是中國刑事司法歷史性進步,是值得肯定的。而保障辯護律師的職能,正是實現這一目標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刑事司法活動中,控、辯、審三方構成了訴訟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權利配置失衡,都會導致刑事訴訟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長期以來,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取保候審難、辯護難,這些長期困擾刑事辯護律師發展的問題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一.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幾個最重要的亮點。

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完善辯護制度方面是比較值得肯定的。:

1.規定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刑訴法修改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修正案草案第三條、第六條)

2.完善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各方面一致認為,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少數涉及****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同意也是必要的。據此,建議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並規定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修正案草案第七條)。

但是,我認為應當對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的範圍概念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否則容易造成辦案機關隨意擴大範圍的傾向。

其次,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偵查機關所有刑事案件全部都按照涉密案件程式辦理會見手續。其實,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的。但是,偵查機關就要這樣辦,你有沒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另外,看守所直接隸屬於公安機關,如果人家就是不依照法律,給你安排會見,還是不行。所以,僅僅有法律規定不行,還要要有相應的配套懲罰措施。對於會見程式還是要具體向細化。

拒絕依照法律規定安排會見實際就是侵犯公民辯護權利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法律不應當做出相應的懲罰規定嗎?顯然是應該的。

而且,拒絕安排會見的背後,實際上掩蓋了巨大的問題。為什麼會拒絕安排會見呢?如果偵查機關對於案件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就會很痛快的答應會見。

如果案件遇到了麻煩,一般都會以各種理由百般推脫,或者乾脆拒絕律師會見要求。這個麻煩會是什麼呢?這給所有的人留下了無限瞎想的空間。

也許是嫌疑人拒絕認罪;也許是被刑訊逼供受傷;也許是證據嚴重不足;總之一切皆有可能。而這些可能最大的損害了司法權威的公信力。社會公眾會怎麼想。

你如果沒有問題,為什麼害怕見人**呢?所以,最後直接導致的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嚴重不信任。本來沒有問題的案件,也變得流言蜚語。

所以說,司法程式的公開性是公民知情權的組成部分。而律師及時的會見權,又是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延伸。

3.完善律師閱卷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後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範圍。建議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修正案草案第七條)

這些修改案會很大程度改變律師會見難、閱卷難的現狀。有利的推動全國刑事辯護工作的發展。直接收益的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全社會成員的安全感會增加,安全感增加了,自然幸福感就會增加,幸福指數也就增加了,所以這也屬於是幸福指數的範疇。

二、完善了證人出庭的制度。

長期以來,刑事案件中證人幾乎就不出庭,控方完全是在照本宣科念書面證言,而這些證言是否經得起推敲,是否是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證人是否受到**和逼供,證人的的資格是否具備(比如證人視力、聽力極差卻說很遠看的、聽的很清),等等諸如此類問題,證人不親自出庭接受法庭和查證,不接受辯護律師質證,誰敢百分之百的說證言是絕對的真實呢?很不現實。因為在所有證據中證人是最容易受外界因素影響的(比如:

記憶、親情、個人好噁等等)都會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因此,證人出庭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借鑑民事、行政訴訟證人出庭制度,自民事證據制度改革以來,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非常高,有效的保證了案件客觀、全面的審理。

1、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

證人出庭作證對於查明案情、核實證據、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規範。草案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於鑑定意見,只要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有異議,鑑定人就應當出庭作證。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證人、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修正案草案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2完善證人保護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的保護力度。建議增加規定,對於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等措施。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

以上修正草案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長期以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出庭率奇低的現象。也將會更加有力保障刑事案件公開、公平、公正的審理。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和和結果,更加透明、更具有說服力、有利的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社會公眾對案件結果會更加信服。

俗話說得好:眼見為實,耳聽為虛。最起碼證人應該在法官和辯護律師、檢察官三方當面把話講清楚。

這樣才能讓人信服。

3.刑訴法修改確立近「親屬拒絕作證權」。

在中國建立近親屬拒絕作證權具有重要的意義。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和進步,保護人權的觀念越來越受重視,並成為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標之一。近親屬拒絕作證權制度是為了強對證人的保護,可以解決證人在作證時,可能導致的使自己的親人處於不利地位的兩難處境,如果司法機關強迫證人作證,極有可能破壞近親屬之間的感情及信賴關係,會導致父子之間反目成仇、夫妻之間分道揚鑣、母子之間行同陌路。

這絕不是我們社會所追求的目的。從維護家庭關係的角度來看,如果法律要求證人對於其親屬出具不利的證言,其結果是導致家庭關係的破裂,嚴重損害家庭成員之間的信任關係。不能為了補救乙個不幸,而導致另乙個甚至幾個不幸。

正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4.現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沒有規定什麼叫「刑訊逼供」。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對刑訊逼供現象的影響?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草案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式。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多發生於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建議明確規定,在拘留、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並規定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

以上這些修改意見的確是個進步,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減少刑訊逼供的現象,但是,在實踐執行過程當中,是否能真正遏制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要是要拭目以待。我認為徹底根絕刑訊逼供的特效藥,就是賦予刑事辯護律師在場權利即: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刑事辯護律師有權在場聆聽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實現刑事辯護律師的在場權利。

5.目前辯護律師主要面臨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等幾大問題,在廣西四名律師被抓一案中就不難看出這樣的問題,在實踐中這幾大難問題主要是什麼原因導致的?是制度還是法律?

在廣西四名律師被抓一案中就不難看出這樣的問題,在實踐中原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閱卷難等這幾大難問題既有法法律上的問題,也有制度上的問題。

法律雖然對於律師會見有明確的規定的。但是只有規定會見,沒有規定拒絕安排會見怎麼辦?那麼為什麼有些公安偵查機關就是不依法辦理呢?

主要還是有持無恐,不讓你會見不會涉及威脅到他們的個人利益。也就是沒有懲罰性制度措施。只能是空喊。

如果明確規定,不依法安排會見將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瀆職行為,或者同時規定:不依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則認為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效果一定會大不一樣了。

制度和法律建設,從一開始就有誤區:律師沒有被專業化,而是被平民化。律師,這各名稱。

因為沒有刑法專門針對冒充律師罪名,在現實生活中被亂用。法律和制度對這一現象,長期至今保持放任和沉默的態度。從而導致偵查機關對律師的極端戒備心態。

刑事辯護律師的地位在法律和制度上沒有真正確立。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當中依然只是配角。

6.此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將吸收《律師法》的某些規定,比如把律師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可以說,正式確立了律師「辯護人」的地位。它在司法實踐中會對律師執業產生積極的影響?

可以說,正式確立了律師「辯護人」的地位。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最大亮點,也是中國現代刑事訴訟法歷史性的艱難一步,儘管這一步應該在97年就應該邁出,儘管有些難產,但是,還是邁出了這一步,「刑事訴訟辯護人地位」終於完全生出來了,儘管這個孩子還存在嚴重的營養不良,但是,只要精心呵護,相信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一定會茁壯成長,同時全體社會公眾的幸福指數也會大幅提高。對刑事辯護業務會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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