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談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證人和專家輔助人制度

2022-12-29 17:45:02 字數 1208 閱讀 5569

202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相關司法解釋也陸續出台,但新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有些問題值得進一步**。如證人作證及專家輔助人制度問題,對證人的保護的規定過於籠統,難以落到實處,證人庭前證言與庭審時證言不一致如何採信上還存在分歧;對於專家輔助人意見應如何認識,也需要進一步研究。

1、證人作證問題。一是證人保護問題。刑事訴訟法對證人保護做了規定,但由於規定的原則性太強,缺乏具體的制度措施,新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保護的規定在實施時會有難度,尤其是當涉及對證人的人身、住宅進行保護時,法院自身肯定難以做到,需要由公安機關具體實施,因此需要有關機關之間加強協調。

二是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如果證人出庭後所作的陳述與之前的證言筆錄不一致,該怎麼處理?按照國外的做法,當庭證言與之前的證言筆錄不一致的,適用當庭證言,之前的證言筆錄可以作為**證據用來質疑當庭陳述的可信性。因此,有人提出,如果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證人當庭陳述與證言筆錄不一致時,仍採用證言筆錄,則證人出庭制度的意義被大大削弱。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應當出庭的規定仍比較概括,對於證人在庭前和庭中所做的證言存在差異甚至矛盾時,如何處理時未作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第二款規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相互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採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證言。」從《解釋》對該條的規定來看,《解釋》的基本立場是鼓勵證人出庭作證,因此,以採信庭審證言為基礎,但實踐中,庭審證言未必一定是真的,庭前證言也一定未必不真,因此有了可以採信庭前證言例外規定。

是採信庭前證言還是庭審證言,關鍵是看是否有其他證據與其相印證,如果庭前證言與庭審證言都有證據相印證的話,筆者認為,本著鼓勵證人出庭的立法精神出發應當採信庭審時的證言,如果庭前證言與庭審時證言都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話,那兩者都不能採信。

2、關於專家輔助人。專家輔助人也稱「有專門知識的人」,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此次修改時新增的內容。專家輔助人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一是專家輔助人的性質。

筆者認為,專家輔助人是控辯雙方邀請的、就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的人。他既不是證人,也不是專家證人,而是幫助控辯雙方就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質證人,其職責是在法庭上就鑑定人做出的鑑定意見提出質疑,表達意見。二是專家輔助人所提意見的效力。

筆者認為認為,由於專家輔助人是應控辯雙方一方的邀請而參與到法庭程式中的,因此其在發表意見時未必客觀公允,法庭在評價其意見時應當慎重。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目的是**鑑定人所作的鑑定意見,但其意見僅是為法官認定鑑定意見提供的意見,其本身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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