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答記者問

2021-07-22 12:20:07 字數 4371 閱讀 9385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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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適用修改後刑事訴訟法不斷開創刑事審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答記者問

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與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談談《解釋》的起草背景和意義。

答:2023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工作。

為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早在立法修改過程中,即密切跟蹤立法程序,同步開展起草解釋的前期準備工作。《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通過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時間啟動了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並確定了在以往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基礎上進行集中梳理、修改、補充、編纂,形成統一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起草思路。其後,經十個月左右的緊張工作,經廣泛徵求、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反覆、深入調研論證,完成了解釋起草工作。

2012月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認真細緻討論,通過了本解釋。

《解釋》分24章,共548條,比《98年解釋》增加了181條,共7萬多字。《解釋》對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也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解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準確、統

一、嚴格、有效實施,規範審判權的行使,實現程式公正,更加有效地懲罰犯罪,更為有力地保障人權,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談談《解釋》的起草原則。

答:為確保《解釋》合法、準確、科學,能夠切實發揮規範、統

一、明確法律具體適用的功能,在起草過程中,我們著重堅持了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嚴格依法解釋,反映立法精神。在法律框架內,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確保解釋的每乙個條文、每一項規定於法有據,是我們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最為注意的問題。儘管有些規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實踐需要,但還不符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

例如,《98年解釋》規定,因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這一規定有其實踐的合理性,但考慮到刑事訴訟法未作相應規定,由司法解釋規定不計入審理期限不妥,遂刪除了上述規定。又如,《98年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在**審理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儘管這一規定有利充分發揮簡易程式的簡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議保留,儘管有關方面並未提出不同意見,但為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解釋》還是作了修改,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二是規範司法行為,保障訴訟權利。《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通過後,一度有人擔心,相關部門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檔案時,會否扭曲立法精神,為本部門擴權爭利。對此,我們高度關注。

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強調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從嚴格規範司法行為、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出發解釋法律,確保司法公正,推動法治進步。例如,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設了強制醫療程式,但並未明確相關案件的審理方式。為體現程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應當**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人請求不**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

對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如法律已作規定,絕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則盡量予以擴充套件。例如,法律並未對訴訟**人的權利作出相應規定,為有效維護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人履行職責,《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人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有關規定。

三是解決分歧爭議,統一法律適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幅度大、內容多,對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實質修改的規定,在具體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或者分歧。解決實際問題,增強解釋的針對性、實效性,統一思想認識、法律適用,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又一重要原則。

例如,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庭前會議制度,對於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僅有一款。經認真研究,《解釋》對庭前會議的適用情形、參加人員範圍、功能作用等廣**官希望明確的具體事項作了規定,為充分發揮該項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堅實基礎。

又如,關於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認識分歧也很大。經綜合各方意見,為有效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確保案結事了、效果良好,《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四是匯集各方智慧型,凝聚社會共識。在起草本解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解釋稿曾下發地方各級法院徵求意見,提交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討論,在修改完善解釋稿過程中,多次邀請地方法院的代表參與研究,可以說,《解釋》集中了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型。

與此同時,為保障解釋內容科學、正確,我們還特別重視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曾多次聽取立法機關的意見,分別徵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等**政法機關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眾多知名學者參與解釋內容乃至文字標點的研究推敲。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均認真研究、充分吸收。

例如,解釋稿在徵求各方面意見過程中,律師界曾對有關法律紀律的規定提出意見,我們高度重視,經慎重考慮對相關規定作了必要完善。因此,也可以說,《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型。

問:請談談《解釋》在保障辯護權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答: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結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解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辯護制度的具體實施問題作了進一步完善:

⒈規定了離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擔任辯護人的迴避問題。解釋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⒉明確了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衝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的問題。《98年解釋》第三十五條「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實踐反映,這一限定範圍過窄。

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處理;還有的案件,儘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關聯,如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對這些案件,如允許一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的被告人辯護,也會形成「利益衝突」,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鑑此,《解釋》作了上述完善。

3.明確了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具體情形及相關工作程式。一方面,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定對下列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強制醫療程式中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考慮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特別規定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另一方面,根據審判實踐情況,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為保障被告人及時獲得律師幫助,保障律師有充分時間準備辯護、**,《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

4.明確了複製案卷材料的具體方式。實踐中,對於辯護人、訴訟**人能否以拍照、掃瞄等方式複製案卷材料存在不同認識。

經研究,我們認為,隨著科技的發展,複製案卷材料的方式也出現多樣化;拍照、掃瞄等與影印並無本質不同,且有利為辯護人、訴訟**人節約辦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鑑此,《解釋》明確規定:複製案卷材料可以採用影印、拍照、掃瞄等方式。

5.明確了辯護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的程式。為保障辯護人履行辯護職責,保障案件公正審理,《解釋》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可以書面形式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問:請談談《解釋》對證據制度的修改完善思路和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作如下修改 一 將第二條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 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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