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2022-10-18 11:42:21 字數 4332 閱讀 960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設立審計機關。

***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設立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批准,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預算的執**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對**預算執**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審計署對**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規定。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投資和以**投資為主的建設專案的預算執**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援助、貸款專案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物件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審計機關確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

第二十九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物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物件的,審計機關按照***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第四章審計機關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資料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儲存**的,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採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五章審計程式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專案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四十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物件的意見。被審計物件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物件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第四十一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物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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