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21-03-20 16:51:17 字數 4396 閱讀 1021

2023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並於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制定的侵權責任法,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就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各方面意見又比較一致的醫療損害、環境汙染、產品缺陷、交通事故、動物損害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對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既是我國民事領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權法律保護的重大成果。

該法的頒布實施,不僅向制定完備的民法典邁出了關鍵一步,而且突出了對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關懷;不僅明確了調整當前一些社會矛盾的法律原則,而且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邁出了堅定步伐。較《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相比,對其確立的相關基本制度作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明確承擔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和責任方式,下面,筆者將就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異同作以比較,方便大家更加深入的學習和掌握侵權責任法。

一、《侵權責任法》同《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之間的相同之處。

(一)2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損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比較三者基本精神一致,司法解釋將共同侵權責任適當擴大解釋為客觀立場,侵權責任法認定為關聯共同規則。

(二)2人以上實施的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2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第4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相比之下,二者基本精神一致,只是《侵權責任法》對《解釋》的規定作了更加精確的界定。

(三)2人以上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2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實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按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比較二者精神一致,都是承擔按份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較《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內容增加之處。

(一) 責任衝突時的處理

《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比之下,《侵權責任法》第4條,新增了第2款的內容,即侵權請求權的優先權保障。

(二)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

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較《民法通則》第106條相比較,增加了過錯推定責任,即「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點與《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剛好相反。

(三)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

《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相比之下,《侵權責任法》對司法解釋的規定作了準確界定,同時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責任。

(四)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責任的承擔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21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意見》第154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沒有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重威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他人的要求,責令作業人消除危險。

相比之下,《侵權責任法》專門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消除危險等三種物權請求權。

(五)高度危險物、高空、高壓、地下挖掘、高速軌道運輸工具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相比之下,《侵權責任法》第72條屬於從民法通則引申出來的條文,增加了免責與減責的規定。

(六)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83條規定: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78條是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83條屬於新增條文,與28條規定的規則不同。

(七)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此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範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三、《侵權責任法》較《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不同之處。

(一)《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解釋》中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侵權責任法》改變了司法解釋的錯誤規定,應以《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為準。

(二)《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該解釋不當,應以侵權責任法的精神為準,但統一賠償並非全部適用,僅適用於大規模侵權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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