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2022-10-21 04:09:05 字數 3869 閱讀 9513

【每日一法】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一條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對獻血者,發給***衛生行政部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八條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公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公升,兩次採集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第十條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採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者的血液**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衛生行政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計畫,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和紅十字會對積極參加獻血和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 血站、醫療機構**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文**:法幫網(

童年時, 家是一聲呼喚。 那時的我似乎比今日的孩子擁有更多的自由。 放學後,不會先在父母前露面,而是與左右相鄰的小朋友聚在一起, 天馬行空,玩的天昏地暗,直至街上的人散去, 聽見焦急的父母在四處:

「回家了,吃飯了。」 這樣的聲音伴著我的童年,月復一月,迄今仍在我的耳畔迴響。

我常常在思考「家」究竟是什麼? 有人說:家是醞釀愛與幸福的酒坊,是盛滿溫馨和感動等待品味的酒杯。

是在疲憊時回到家後愛人真情的擁抱, 是彼此相守默默注視的目光…… 還有人說:家是風雨中的一間小屋,家是大雪天裡的一杯熱酒, 家是一次次失敗後的鼓勵……

家是忙碌奔波疲憊時。 最想回去好好休息的溫床。家是在外面受委屈回來後, 可以痛痛快快哭一場而沒人笑你軟弱的地方。

家是日行千里夜走八百後。離你最遠卻始終與你記憶最近的畫面。 無論你的人生是如何的輝煌或者是落魄。

家。永遠是你最牽掛的地方。 太平時,家是一座博物館, 又是乙個加油站。

家裡的一本書一封信一幀**, 都可以引出一段屬於你們家的故事,流傳天南與地北; 一把茶壺一頂帽子一把椅子, 都儲存著家的文化傳統和資訊,綿延一代又一代。

家,乙個多麼溫馨的港灣, 承載了多少人的夢。 煩惱的時候,想到它,豁然開朗; 憂鬱的時候,想到它,微微一笑; 沉悶的時候,想到它,如釋重負。

家,簡簡單單的乙個字, 卻包含了太多,只有親情才是無法泯滅的永恆。 自古以來,無數詩人詠唱過遊子的思家之情。 「漁燈暗,客夢回,一聲聲滴人心碎。

孤舟五更家萬里,是離人幾**淚。」家是遊子夢魂縈繞的永遠的岸。

童年時, 家是一聲呼喚。 那時的我似乎比今日的孩子擁有更多的自由。 放學後,不會先在父母前露面,而是與左右相鄰的小朋友聚在一起, 天馬行空,玩的天昏地暗,直至街上的人散去, 聽見焦急的父母在四處:

「回家了,吃飯了。」 這樣的聲音伴著我的童年,月復一月,迄今仍在我的耳畔迴響。

我常常在思考「家」究竟是什麼? 有人說:家是醞釀愛與幸福的酒坊,是盛滿溫馨和感動等待品味的酒杯。

是在疲憊時回到家後愛人真情的擁抱, 是彼此相守默默注視的目光…… 還有人說:家是風雨中的一間小屋,家是大雪天裡的一杯熱酒, 家是一次次失敗後的鼓勵……

家是忙碌奔波疲憊時。 最想回去好好休息的溫床。家是在外面受委屈回來後, 可以痛痛快快哭一場而沒人笑你軟弱的地方。

家是日行千里夜走八百後。離你最遠卻始終與你記憶最近的畫面。 無論你的人生是如何的輝煌或者是落魄。

家。永遠是你最牽掛的地方。 太平時,家是一座博物館, 又是乙個加油站。

家裡的一本書一封信一幀**, 都可以引出一段屬於你們家的故事,流傳天南與地北; 一把茶壺一頂帽子一把椅子, 都儲存著家的文化傳統和資訊,綿延一代又一代。

家,乙個多麼溫馨的港灣, 承載了多少人的夢。 煩惱的時候,想到它,豁然開朗; 憂鬱的時候,想到它,微微一笑; 沉悶的時候,想到它,如釋重負。

家,簡簡單單的乙個字, 卻包含了太多,只有親情才是無法泯滅的永恆。 自古以來,無數詩人詠唱過遊子的思家之情。 「漁燈暗,客夢回,一聲聲滴人心碎。

孤舟五更家萬里,是離人幾**淚。」家是遊子夢魂縈繞的永遠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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