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021-03-04 03:04:30 字數 5353 閱讀 386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採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倉儲合同詳解

(一)倉儲合同的定義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在倉儲合同關係中,存入貨物的一方是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是保管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

(二)倉儲合同的特徵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裝置並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必須是倉庫營業人。倉庫營業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合夥、其他組織等,但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即必須具備倉儲裝置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資格。

所謂倉儲裝置,是指可以用於儲存和保管倉儲的必要設施,這是保管人從事倉儲經營業務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質條件。倉儲保管人應具備的倉儲裝置,雖然沒有什麼特別要求,但是,該裝置須能充分保證倉儲能實現對存貨人所存放貨品進行保管的基本目的,即應當至少滿足儲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所謂從事倉儲業務的資格,是指保管人必須取得專門從事或者兼營倉儲業務的營業許可,這是國家對保管人從事倉儲經營業務的行政管理要求。

在我國,倉儲保管人應當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從事倉儲保管業務,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是一切民事主體從事倉儲經營業務的必要資格條件。

2.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須為動產在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當將倉儲物交付給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儲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質而言,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件必須是動產。換言之,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物。

3.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合同法》第381條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雙務、有償性顯而易見。第386條所規定的倉單的重要一項即為倉儲費,第392條規定:如果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倉儲物,那麼,保管人應當加收倉儲費。

因此,倉儲合同為雙務性、有償性的合同。

4.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確認了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倉儲物交付才生效。

5.倉儲合同存貨人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在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按照合同約定將倉儲物交付保管人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表示一定數量、品種的貨物已經交付的法律文書,是有價**的一種,其性質當為記名的物權憑證。

倉儲合同種類

倉儲合同也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分類。不同種類的倉儲合同具有不同的種類特徵,也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 按照倉儲合同發生的原因的分類倉儲合同按照倉儲合同發生的原因的分為一般倉儲合同與指令性倉儲合同。

一般倉儲合同是存貨人與保管人之間,根據存貨人提出的儲存計畫和保管人的倉儲能力,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貨物人的貨物,存貨人給付保管人一定數額保管費用的協議。一般倉儲合同成立,完全是出於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

指令性倉儲合同,是指存貨人與保管人基於國家指令性計畫,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信的原則而協商達成的倉儲合同。我們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資儲備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忽略的戰略基礎,在任何條件下,國家都應儲存一定的儲備物資。國家依據必要的物資儲存計畫而授權有關部門與保管人進行協商,遵循市場經濟條件下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達成等價有償的倉儲協議,從而完成指令性計畫物資的儲備。

2.按照倉儲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分類按照倉儲合同標的物的性質分為工業倉儲合同、農業倉儲合同、商業倉儲合同與其他倉儲合同。工業倉儲合同,是指從事工業生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組織工業生產的過程中儲存保管原材料、機器、工具、燃料等而訂立的合同。

農業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為農業領域內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農產品保管服務的合同。農業倉儲合同中當事人,特別是保管人,不僅受《合同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約束,而且還應遵守有關倉儲營業管理辦法,如《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修訂)》等。所謂商業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與從事商業活動的存貨人之間所訂立的為存貨人保管商業流通物的合同。

由於倉儲物的性質的多樣性和特殊性,倉儲還可以有其他種類,如化學危險品、特殊物資倉儲合同等。

3.按倉儲經營方式分類按照不同倉儲經營方式中,倉儲標的物是否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以及倉儲是否移轉所有權,倉儲合同可以分為一般倉儲合同、消費倉儲合同、混藏倉儲合同與倉庫租賃合同。

一般倉儲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種類物為標的物,合同期限屆滿時,保管人的原物返還於存貨人。例如,存貨人存入100袋小站大公尺,取回時依然是存人時的那100袋小站大公尺,並無二致。

混藏倉儲合同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種類物交付保管人儲藏,而在儲存保管期限屆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相同品質、相同數量的替代物返還的倉儲合同。如上例,存貨人與保管人簽訂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公尺,取回時只要是相同種類和品質的100袋大公尺,可以是東北產的,也可以是天津產的。

消費倉儲合同是指存貨人不僅將一定數量品質的種類物交付倉儲保管人儲存保管,而且與保管人相互約定,將儲存物的所有權也移轉於保管人處,在合同期屆滿時,保管人以相同種類、相同品質、相同數量的替代品返還的倉儲合同。消費式倉儲合同的不同之處是涉及到倉儲物所有權轉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擔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消費式倉儲經營人的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一般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購回倉儲物所帶來的差價收益。

倉庫租賃合同,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以出租的方式開展倉儲經營,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商品時簽訂的合同。倉儲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一般的倉儲管理,如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並不直接對所存放的商品進行管理。倉庫租賃合同嚴格意義上來說不是倉儲合同,只是財產租賃合同。

但是由於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

4. 按倉儲具體目的分類按倉儲具體目的的不同,倉儲合同可以分為生產倉儲合同、流通倉儲合同與國家儲備合同。物資儲存可以發生於生產過程中,也可以發生在流通過程中,既有生產資料的物資保管,又有生活資料的物資保管。

凡是發生在生產過程的倉儲保管行為,因其目的在於確保工業、農業生產的不間斷進行,故而該倉儲合同應屬於生產倉儲合同;如農場主將化肥保管於保管人處的合同。凡是發生在流通過程中的倉儲保管行為,因其目的在於進入流通消費領域,故而該倉儲合同應屬於流通倉儲合同;國家因其所承擔的巨大社會責任而儲備物質,為了預防自然災害、社會動盪等意外事故的發生和人民經濟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為國家儲備行為,因此訂立的倉儲合同,應當屬於國家儲備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的內容

倉儲合同的內容,是檢驗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據。一般來說,倉儲合同包括以下方面的條款:

(一)存貨人、保管人的名稱和位址

合同當事人是履行合同的主體,需要承擔合同責任,需要採用完整的企業註冊名稱和登記位址,或者主辦單位位址。主體為個人的必須明示個人的姓名和戶籍地或常住地(臨時戶籍地)。有必要時可在合同中增加通知人,但通知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僅僅履行通知當事人的義務。

(二)保管物的品名或品類、數量、質量、包裝

在倉儲合同中,要明確地標明倉儲物的品名或品類。貨物的數量應使用標準的計量單位,而且計量單位應準確到最小的計量單位,比如以包、扎、捆、把等計算的,就必須明確每包、扎、捆、把有多重或多少根、塊。總之,對計量單位要防止有不同理解,產生歧義。

倉儲物的質量應當使用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也可以使用經過批准的企業標準,還可以使用行業標準,上述質量標準均可以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在倉儲合同中約定,而在沒有質量標準時,雙方當事人可自行約定質量標準。如果雙方在倉儲合同中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則依《合同法》第61條,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至於倉儲物的包裝,一般應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照國家或者專業標準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倉儲物便於保管的原則而由存貨人與保管人商定。

(三)倉儲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保管人驗收倉儲物的專案有:倉儲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而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記為準;外包裝或貨物上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

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依照慣例驗收期限,國內貨物不超過10日,國外到貨不超過30天,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貨物驗收期限,是指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貨物驗收期限的日期均以運輸或郵政部門的戳記或送達的簽收日期為準。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

如果保管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案、方法和期限驗收倉儲物或驗收倉儲物不準確,應當負責因此造成的損失。存貨人未能提供驗收資料或提供資料不齊全、不及時,所造成的驗收差錯及貽誤索賠期由存貨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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