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形成性考核作業冊

2021-07-22 12:21:12 字數 5364 閱讀 8875

刑事訴訟法形成性考核作業冊1-4答案

一、案例分析題

1、(1)、被害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迴避;委託訴訟**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並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

2、應由甲市法院管轄為宜。

理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應由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

同時,第25條明確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本案中,被害人孫某在甲市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車並對其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行為地是甲市。而且三被告人住所地也是在甲市,所以本案由甲市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3、該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做法正確。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款規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被決定迴避的偵查人員,在迴避決定作出前所進行的訴訟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決定的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本案中,由於案情重大,時間緊迫,王某仍需參加偵查、抓捕工作。所以不能停止偵查,不能迴避。

二、簡答題

答: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共同之處有:(1)申請迴避;(2)委託**人;(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4)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5)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6)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等等。

公訴案件被害人與自訴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差異有:自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訴,申請撤回自訴,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訴。

而公訴案件被害人無上述權利;被害人的請求立案權,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權,也是自訴人所沒有的。

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法學專科《刑事訴訟法》作業2答案

《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2的參***

一、案例分析

1 答: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2)本案中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有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對於「有關個人穩私的案件,不公開處理。」在案例中,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和**罪,而**罪屬於個人隱私,所以不應公開處理。所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是錯誤的。

(3)法院以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死刑,罪名適用不當,應為故意殺人罪。

2、答:

(1)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

(2)本案監視居住已超過法定期限。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本案中從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過6個月.

(3)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而本案中公安機關沒有通知.

3、答:(1)法定證據有:

①物證:鞋印,金項鍊一條,現金一萬餘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鑑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 ③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 ④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⑤勘驗筆錄⑥證人證言:小王聽到呼救聲,見到張小妹倒在地板上,鮮血直流

(2) 直接證據:①被害人陳述:張小妹的陳述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李大龍的供述(3)間接證據:?①物證:鞋印,金項鍊一條,

現金10000餘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②鑑定結論:鞋印,血型,傷口,證人證言、勘驗筆錄

二、問答題

1、完全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實時必須遵守的規則有哪些?

答:?第

一、必須嚴格遵守運用證據的一般規則:即(1)一切證據材料所表明的事實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

據;一切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主要事實存在客觀聯絡;(3)間接證據的收集程式必須合法,方法必須科學。

第二、間接證據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第三、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以及間接證據相互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第四、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

上述四項原則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作出有罪的認定。

2、談談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

答:(1)強制力度不同。監視居住的強制力度大與取保候審。

(2)期限不同。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遵守規定不同。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指其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審人要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而監視居住沒有此規定。除以上4個區別以外,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而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變更為取保候審。

法學專科《刑事訴訟法》作業3答案

《刑事訴訟法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的參***

1,答: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

本案應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訴解釋》第1條規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而本案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觸犯《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規定,不屬於自訴案件,應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負責對法律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偵查。將大部分刑事案件劃歸公安機關偵查,可以充分發揮公安機關揭露和證實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治安的作用。

2,案例二

一、不應集體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不允許採取開座談會或集體討論的方式進行,以免串供相互影響。

二、不應只有偵查人員張某一人訊問,因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三、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存在下列問題:

1、張某的第一句話有錯: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本案中偵查員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問。

2、張某第二句話有錯: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他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本案中偵查人員的說法是違法的。

3、張某第三句話有錯:在執行拘留時應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本案中偵查人員違反上述規定。

4、張某第四句話有錯:一是公訴案件不應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偵查人員在訊問中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違法行為。

5、張某多次打趙某的耳光,併罰趙某跪在地下,屬刑訊逼供.

3,案例

三、答:

一、檢察機關在本案訴訟中有以下違反訴訟程式的規定:

在決定逮捕後,派本案偵查員執行逮捕是錯誤的;逮捕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訴人在質詢證人發現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後,直接當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錯誤的;應當向法庭申請延期審理後,追加起訴.

二、法院在一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

1、辯護律師在庭審時申請傳喚新的證人時,合議庭決定中止審理是錯誤的,這不符合中止審理的情形。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2、法庭審理中發現被告人有新的涉嫌**的事實時,接受辯護人請求決定延期審理是錯誤的,應當建議公訴人追加起訴,如公訴人同意的,應由公訴方申請延期審理。

3、人民法院依刑訴法第116條第4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做出證據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決定。

三、法院在二審時有以下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做法:

二審法院在審查蘇撤回上訴要求後,作出准予撤回上訴的決定書是錯誤的,因為上訴人的撤回上訴要求是在上訴期滿後提出的,二審法院准予撤回上訴應當製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而非決定書。

法學專科《刑事訴訟法》作業4答案

《刑事訴訟法學》形考作業4答案

案例一參***:

答:二審法院的做法不正確.

因為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只有權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無權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因此,其上訴屬民事上訴,只能影響附帶民事判決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決的變更。所以本案中二審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如果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審刑事判決有錯誤,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案例二參***:

本案中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是不合法。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認為原判較重,不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或者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於重新審判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據此,本案不應發回重審,可以直接改判。

答:本案中公、檢、法機關行為的不當之處如下:

(1)當群眾將崔某扭送至法院時,法院同志告知應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當。正確的做法是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公安人員認為崔某符合拘留的條件就對他進行拘留,這是不當的。拘留應當辦理法定手續,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簽發拘留證並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後才能執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請批准逮捕的做法不當。依法應當在拘留後3日內提請,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釋放崔某的做法不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立即釋放崔某。

(5)上級檢察機關在複核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當。複核後應當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決定。

(6)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後,派法警將崔某逮捕歸案的做法不當。因為逮捕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

(7)在審理中,崔某拒絕律師繼續辯護,要求自行辯護,法院給予批准是不當的。因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須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

(8)判決生效後,法院將崔某交給所在單位執行是不當的。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罪犯,應當由公安機關交其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查。

(9)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方式是錯誤的,應該通過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10)法院指派原合議庭庭長和另外兩名審判員組建合議庭,原來參加本案審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參加。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法律規定的程式,追究犯罪,解決被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訴案件臉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因涉嫌犯有某種罪行而洗髮接受刑事追究的當事人。強制措施 是指偵查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按照...

481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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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考點提示 總論部分 1 懲罰犯罪指通過刑事訴訟活動,在準確 及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適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過刑事程式本身的作用來抑制犯罪。2 保障人權指 1 無辜的人不受追究 2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罰當其罪,不能罰輕於其罪,也不能罰重於其罪 3 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