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

2021-03-04 00:47:33 字數 1238 閱讀 6403

具體:1、基本原則:刑訴法第15條。

2、管轄: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稅案件與賄賂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訴夾自訴」和「自訴夾公訴」如何處理;脫逃期間的犯罪。

3、迴避:迴避的決定權;迴避人員所作出的訴訟行為與獲得證據的法律效力;職務調動後的迴避。

4、辯護:不得擔任辯護人的範圍;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拒絕辯護,包括當事人當庭拒絕與重新**後的再次拒絕以及律師拒絕辯護;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責任;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的差異;律師辯護人與非律師辯護人享有訴訟權利的差異;律師法修改的情況。

5、證據:證據種類中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據的理論分類;免證事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6、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決定權與執行權分配;逮捕的條件、特殊逮捕的程式;拘留的條件;取保候審期間與監視居住的區別;保證人的義務與法律責任,尤其是連帶責任的情形;保證金的數額及沒收的性質。

7、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與被告人的確定;調解。

8、立案: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

9、偵查:訊問程式;檢查、搜查程式;鑑定機構的設定;偵查羈押期限。

10、公訴:審查起訴中的特殊情形處理;不起訴的三種具體情形及其救濟。

11、審判概述:直接言詞原則與集中審理原則;人民陪審員制;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審判長的選任;應當不公開審理的四種情形。

12、一審:庭前審查中特殊情形的處理;庭前證據移送中「主要證據」的範圍;證人不出庭的情形;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延期審理與中止審理;撤訴;法院改變罪名和改變指控事實等問題;被告人認罪程式的特點。

13、自訴:自訴可以轉化為公訴的情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的具體情形;公訴**訴案件的特點;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14、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特點;簡易與普通程式的轉換。

15、二審程式:上訴與抗訴的區別;全面審查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的審理方式;二審的裁判中,「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二審中的附帶民事訴訟。

16、死刑複核程式:共同犯罪的複核程式;二審改判死刑案件的複核;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

17、審判監督程式:當事人申訴的時間和次數;死刑複核的申訴程式;再審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式;再審審限;再審應當**的情形。

18、執行:死緩期間犯罪的處理;死刑的執行與停止執行;暫予監外執行。

19、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分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特別訴訟權利。

20、涉外訴訟程式與司法協助制度:外國籍當事人委託中國律師進行辯護或**原則;涉外案件的送達方式。

2023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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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易混淆考點複習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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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高頻考點講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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