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2022-12-03 08:27:03 字數 4667 閱讀 6227

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法律規定的程式,追究犯罪,解決被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訴案件臉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因涉嫌犯有某種罪行而洗髮接受刑事追究的當事人。

強制措施:是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按照一定程式,依法對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內限制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和手段的總稱。

強制辯護:是指在遇有盲聾啞、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法院應當在法律援助律師中為強制指定辯護人,沒有辯護的審判不發生效力。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時,最終做出新的判決不得對被告人判處終於原判的刑罰的一項原則。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司法機關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同時,根據被害人的申請,附帶解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進行的一項訴訟活動。

延期審理:法庭審判中遇有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判進行的原因消失後再行恢復延期審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的2檢查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因發生了某種情況而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待其消失後再進行**審理。

情形:自訴人活被告人患有精神病2案件起訴到法院後被告人逃脫3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案件無法審理。

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不同:1、原因不同:延期審理出現的情形是人類意識可以控制的的,是訴訟內原因;中止審理出現的情形是人類意識無法控制的,是訴訟外原因2、後果不同:

延期審理訴訟程式並未停止;中止審理整個訴訟程式暫時停止3、是否可**不同:延期審理下一次**的時間可以確定,而且肯定會**;中止審理將來的審理是否恢復、何時恢復不能確定。

我國形式訴訟起訴制度的基本特點:1、公訴為主,自訴為輔2、公訴與自訴互為救濟3、公訴權由檢察機關獨立行使4、公訴機關兼行法律監督

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指定辯護是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對於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在遇有法定情形時,,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3本人卻無經濟**,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不起訴的救濟:1被害人的救濟:被害人不服的,可7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維持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起訴。

被不起訴人的救濟:7日之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訴,只適用於酌定不起訴。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決定有錯誤的,可要求原機關復議,復議後仍不起訴,可要求上一級檢察院複核。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範圍:,受損失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範圍:,

環境倫理環境倫理是以人與自然之間的倫理關係,以及受人與自然的關係影響的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為研究物件。目的是通過對人類與自然環境倫理關係的重新認識,通過對自然價值的正確理解,改變人類舊有的以增強對自然界的征服掠奪為手段,以擴大自然資源消耗為代價的發展方式,建立起人與自然之間和諧的新倫理關係,以解決人類面臨的環境危機,保證人類社會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環境權環境權是指特定的主體對環境資源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對公民個人和企業來說,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主要包括環境資源的利用權、環境狀況的知情權和環境侵害的請求權。 對國家來說,環境權就是國家環境資源管理權,是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種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對環境資源進行管理和保護,從而促進社會、經濟和自然的和諧發展。

環境標準制度環境標準是國家根據人體健康、生態平衡和社會經濟發展對環境結構、狀況的要求,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徵、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的基礎上,對環境要素間的配比、布局和各環境要素的組成以及進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某些技術要求加以限定的規範。

三同時制度是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專案(包括小型建設專案)、技術改造專案以及自然開發專案和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的法律規定。

環境汙染環境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超過其自淨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境的質量降低,以致影響人類以及其他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就法律意義上說,所謂環境汙染,就是指人類向環境中排放的物質或能量使其在環境中的數量、濃度或強度超過了適用該環境的環境質量標準的現象。其表現形式為向環境中排放的廢氣、廢水、廢渣和各種有害物質和能量。

環境法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和推動的,為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目的,調整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等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法學界對環境法的概念有如下表述:所謂環境資源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有關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治理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綜合,是由環境保**、自然資源法等組成的法律部門,相當於廣義環境法。

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亦稱「持續發展」。2023年挪威首相布倫特蘭夫人在她任主席的聯合國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的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中,把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後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這一定義得到廣泛的接受,並在2023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取得共識。我國有的學者對這一定義作了如下補充:

可持續發展是「不斷提高人群生活質量和環境承載能力的、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損害子孫後代滿足其需求能力的、滿足乙個地區或乙個國家需求又未損害別的地區或國家人群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 。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專案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是指根據保護環境資源的需要,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反映環境資源質量的某些代表值進行長時間地監視和測定,跟蹤其變化及其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過程。環境監測制度是環境監測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是通過立法形式形成的有關環境監測工作的一套規制。

環境法基本原則?1、公有原則2、綜合利用和多目標開發的原則3、統一規劃和因地因時制宜原則4、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原則5、開源節流,可持續發展原則

環境民事責任?(1)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在侵犯民事權利或違反民事義務的情況下依照民法所應承擔的民法上不利後果。民事責任包括兩種,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環境侵權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侵害了他人環境權益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2)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環境損害的事實(二)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害是因行為人排放汙染物或破壞環境原因所造成。(3)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二)受害人的過錯(三)第三人的過錯(四)戰爭行為(4)環境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一)排除危害(二)賠償損失

環境行政責任基本特徵?(1)環境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責任(2)環境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所設定的法律義務關係而產生(3)環境資源領域的行政法律責任

為什麼說環境人格權是一項新型的人格權?(1) 是以環境資源為媒介的人的身心健康權(2) 是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為基礎(3) 是以環境資源的美學價值為基礎(4) 是一項社會性私權(5) 通過確定環境侵權行為及其設立相應的救濟措施

自然資源的補償與補救制度的區別?(1)設立的依據不同,設立補救義務的依據是基於資源損害或公共利益損害;設立補償義務的依據是基於個體利益的損害。(2)義務內容不同,補救義務的內容是補救資源,補救了資源也就補償了因資源損害而遭受損失的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補償義務是由於個體利益的損害,因此補償義務的內容是補償個體損失。

(3)履行原則不同。資源損害的影響是永久的和長期的,所以補救義務必須實際履行;個體利益的損害是一時的或一定的,所以補償義務可以以金錢代為履行。(4)請求權的行使方法不同。

資源損害影響的是公共利益,其請求補救義務履行的主體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補償義務針對的是個體損失,所以可以直接請求補償義務人履行義務。

環境法律關係中管理主體和受控主體的權利和義務?1、管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

規範制定權-行政處理權-處罰強制權-特別物權-環境司法權;義務:管理性義務-服務性義務-接受監督的義務2、受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權利:

參加環境管理權-環境使用權-保障權-受益權-申訴和控訴權;義務:遵守環境法律秩序-服從國家環境管理-服從制裁

環境民事責任與其它環境責任的區別?。。環境行政責任與環境民事責任區別(1)產生機理不同(2)責任承擔形式不同(3)責任追究機關和法律程式不同(4)責任承擔主體和物件不同

論述環境民事責任,及無過錯責任原則?一、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在侵犯民事權利或違反民事義務的情況下依照民法所應承擔的民法上不利後果。民事責任包括兩種,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環境侵權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侵害了他人環境權益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1)環境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

財產損害和環境享受損害。(2)因果關係即受害人的損害是因行為人排放汙染物或破壞環境原因所造成。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並立的二元化歸責體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二、環境侵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因汙染環境而給他人造成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也要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⑴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⑵具有法定的適用範圍。⑶宗旨在於合理分擔受害者的損失。

⑷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條件。三、環境民事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免責事由:(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2)受害人的過錯(3)第三人的過錯(4)戰爭行為。

四、環境民事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承擔方式是:(1)排除危害。(2)賠償損失。

481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模擬題 一 單項選擇題 1 在刑事審判中,書記員的迴避,由 b 作出決定。a 審判長b 人民法院院長 c 刑庭庭長d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2 下列人員中,d 不是當事人。a 犯罪嫌疑人 b 自訴人 c 被害人 d辯護人 3 立案的條件是 d a 有人自首b 有充分證據證明有刑事案件發生 c...

刑事訴訟法考點提示

刑事訴訟法考點提示 總論部分 1 懲罰犯罪指通過刑事訴訟活動,在準確 及時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適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過刑事程式本身的作用來抑制犯罪。2 保障人權指 1 無辜的人不受追究 2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處罰 罰當其罪,不能罰輕於其罪,也不能罰重於其罪 3 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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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是屬於年青人的,這在幾年前就聽說過的佳言,在實習過程中,給我的感覺尤其深刻強烈!校外實習,意味著我們離開了學校,意味著在短暫的三星期內不再受傳統的教師中心式教學的束縛,我們可以充分的發揮自身的主觀能動性,竭盡全力的在有限的時間內汲取無限的知識!4月24日,最後一次在教師的組織下分派實習單位的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