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四

2021-03-04 00:47:33 字數 2723 閱讀 5583

考點二十一:勘驗、檢查的程式勘驗、檢查的基本程式是:

(1)勘驗、檢查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2)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3)偵查人員應當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見證人參與勘驗、檢查工作,以保證勘驗、檢查的客觀性;

(4)人民檢察院要求複驗、複查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複驗、複查,並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5)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考點二十二:扣押物證、書證的一般程式

(1)扣押物證、書證應當由偵查機關或其偵查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執行扣押物品、檔案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扣押物證、書證,可以在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其中在勘驗、檢查或者搜查時需要扣押物品、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2)一般物品、檔案的扣押。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乙份交給持有人,另乙份附卷備查。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3)對郵件、電報的扣押。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偵查人員個人無權決定。

考點二十三:鑑定人的條件和鑑定的物件鑑定人的條件包括:

(1)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2)必須是獲得偵查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的人。(3)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係,能夠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的人。

鑑定的物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的物件是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這些專門問題包括:

法醫問題、司法精神病問題、毒品毒物問題、會計問題、刑事技術問題(如指紋、腳印、痕跡、檔案檢驗等)以及其他涉及工業、運輸、建築等技術問題。對於案件中的一般問題和法律問題則由偵查人員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結論,無須進行鑑定。

考點二十四:通緝的物件和條件

(1)通緝的物件。通緝的物件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體包括:

①已批准或者決定逮捕而在逃和在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②已決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③從被羈押場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④在訊問或者在押解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另外,越獄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被通緝。(2)通緝的條件。

通緝應當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應當逮捕——實質條件;②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已逃跑——形式條件。

考點二十五: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及其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其具體程式如下:

(1)提出起訴意見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2)提出不起訴意見並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3)提出撤銷案件意見並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考點二十六: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因為需要補充偵查而建議延期審理的,法院應當接受。檢察院建議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且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是1個月。

(2)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補充偵查期限屆滿未提請法庭恢復庭審的,按照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處理。(4)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只能由檢察機關主動提出,人民法院無權直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5)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6)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考點二十七:不起訴的概念及種類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決定。不起訴的效力是結束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制度分為以下三種:(1)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除此之外,對於人民檢察院查明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但從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應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酌定不起訴。(3)存疑不起訴。

考點二十八:提起自訴的條件提起自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自訴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

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範圍的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不過,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2)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

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3)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5)對於公訴**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145條規定的立案條件。

考點二十九: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條件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23周歲;(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被開除公職的;(3)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

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

具體 1 基本原則 刑訴法第15條。2 管轄 公安機關與檢察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稅案件與賄賂犯罪 檢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轄中的交叉情形,即 公訴夾自訴 和 自訴夾公訴 如何處理 脫逃期間的犯罪。3 迴避 迴避的決定權 迴避人員所作出的訴訟行為與獲得證據的法律效力 職務調動後的迴避。4 辯...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 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法律規定的程式,追究犯罪,解決被訴人刑事責任的活動。犯罪嫌疑人 是指在公訴案件臉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因涉嫌犯有某種罪行而洗髮接受刑事追究的當事人。強制措施 是指偵查機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按照...

2019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高頻考點講義二

四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 必考點 1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 撤銷案件 不起訴 終止審理 宣告無罪 2 法定不予追究的具體情形 六種 考試資料網 幾種特殊情形 a.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幾種特殊情況的情形的處理,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或者犯罪行為並非為犯罪嫌疑人所為時的情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