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個案談刑事訴訟法中的牽連管轄制度

2022-11-09 14:09:04 字數 3841 閱讀 7566

從一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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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女,河北省魏縣人。2000年9月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的丈夫閆某某夥同他人在重慶市梁平縣搶劫計程車,並將計程車司機殺害後返回魏縣老家,將計程車停放在同夥家中,

幾日後該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扣押,常某某聽說此事後伺其丈夫閆某某「你們一起開回來的車怎麼被扣了?」閆某某聽後便離家

去外地打工,後常某某也找到其丈夫與其一起打工。2001年閆某

某將自己搶劫計程車的事告訴了常某某,常某某與閆某某一起為閆某某辦理了新身份證一直在外打工,2009年5月,閆某某在山東被**抓獲,被抓時常某某向警重慶被判刑,因此,犯罪嫌疑人方隱瞞了閆某某的真名。2009年常某某應按照牽連管轄由梁平縣

7月613梁平縣公安局將閆某某故管轄。意殺人、搶劫案移送梁平縣檢察

第二種意見:公訴機關在審

院審查起訴,梁平縣檢察院按照查中認為,在罪犯閆某某已經被

級別管轄將該案移送上級院,重判刑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常某

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某因犯罪地不在梁平縣而不適用閆某某判處了無期徒刑後,

地域管轄,又因閆某某已判刑,

2009年12月22日,梁平縣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作為乙個單獨以涉嫌窩藏、包庇罪將被告人常的案件不適用牽連管轄,因此本某某移送梁平縣檢察院審查起院無管轄權。訴。毫

墚討妓意

——什麼是牽連管轄、

本案能否適用牽連管轄

第一種意見:公安機關認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究其

為,該案應由梁平縣檢察院管原因,必須先弄清楚牽連管轄的轄。因為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窩原理、適用條件和適用規則。藏、包庇的物件即其丈夫閆某某

(一)牽連管轄的原理

犯罪行為地在梁平,閆某某也在

所謂牽連管轄制度,指的是本

卜_———一

屬於不同法院管轄的數個案件,

關聯性。各國刑訴法均認同在兩三是刑事訴訟的階段必須相

因為相互之間存在事實上的關聯種情況下適用牽連管轄:一是一同。如果相關聯的數個案件在刑

一性而由其中乙個法院對所有案件人犯數罪;二是共同犯罪。對於事訴訟流程中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合併管轄、合併審判的一項訴訟前者,我們可以將案件間的關聯同,也不能進行牽連管轄。當甲案制度。

根據牽連管轄制度,相互性的含義精確地界定為「被告人尚處於偵查階段、而乙案已起訴

問存在關聯性的數個案件應當合的同一性」,但對於後者,則不到法院,此時,儘管有證據表明並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審判,這就有利於法院多方印證證據、全面了解案情、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同時,同一法院利用一道審判程式處理了多個案件,避免了程式的重複運作,減少分別訴訟的成本,有利於實現訴訟程式的經濟性。因此,牽連管轄制度的設立,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制度的科學化和經濟化,

它可以避免機械適用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制度可能造成的不合理

性,對於整個刑事審判管轄制度起著一種調諧作用。

(二)牽連管轄的適用

牽連管轄制度的內容包括牽連管轄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規則兩個方面。前者是要解決哪些案件才能適用牽連管轄,後者是要確定牽連管轄權的歸屬,即牽連案件究竟應該由哪乙個法院管轄。下面分別加以闡述。

1、牽連管轄的適用條件

牽連管轄實際上是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例外,作為原則之例外,為了不致破壞原則的普適性,牽連管轄的適用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的實體和程式條件。

(1)實體條件:即適用牽連管轄的數個案件之間必須存在————

能簡單地將案件間的關聯性界定為「犯罪事實的同一性」,因為這裡的「共同犯罪」是最廣義上的共犯,不僅包括共同故意犯罪還包括共同過失犯罪以及同時犯;不僅包括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謀的共同犯罪,還包括事後通謀的共同犯罪即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犯罪。2、程式條件:具體包括以下三項要求一

是刑事審判管轄權的性質必須相同。刑事訴訟牽連管轄實質上是刑事審判管轄權的擴張,

即法院就其原本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取得了管轄權,但是,刑事審判管轄權的擴張必須以同質性為前提,即刑事審判管轄權的擴張只能在相同性質的刑事審判管轄權之間進行。二是刑事訴訟程式的性質必須相同。刑事訴訟程式因性質不同可分為公訴程式與自訴程式,

兩種程式在結構和運作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如在自訴程式中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調解、反訴

等,而在公訴程式中則不能。刑事訴訟牽連管轄要求將相關聯的數個案件合併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審判。

甲、乙兩案之間存在關聯性,也不能將甲、乙兩案合併審判,因為甲案尚處於偵查階段,其基本事實尚未查清,匆忙合併不利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三)牽連管轄的適用規則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之間發生牽連管轄時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由上級法院取得牽連

管轄權。實行「就高不就低」原

則的法理依據在於,由上級法院

進行牽連管轄,更能確保審判的

正確性和公正性。2、同級法院之間發生牽連

管轄時如何確定牽連管轄權的歸

屬,各國的立法規定不盡相同。

德、日等國主張由最先受理案件

的法院取得牽連管轄權。義大利則主張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定其管轄法院。還有的國家如法國,在

刑事訴訟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由哪一

個法院取得牽連管轄權,而是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靈活確

定。(四)關於我國牽連

管轄制度的建構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未對

牽連管轄制度做出規定,1996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仍未對牽

連管轄制度做出規定。但長期以來,牽連管轄卻在我國刑事司法

實踐中運用得相當普遍,其依據形:(1)一人犯數罪;(2)數人共犯階段的刑事案件之間也不能牽連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關司法同一罪或者共犯不同的罪;(3)數管轄。4)本罪之窩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人合謀分別犯罪;(

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藏、包庇罪、偽證罪以及掩飾、

3、牽連管轄的適用規則

《解釋》第5條規定當上級人民法院與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牽連管轄時,只要其中一人或

法)的若干解釋》(以下簡稱隱瞞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解釋》)中第5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

2、牽連管轄的程式條件

(1)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之間不能牽連管轄。《解釋》第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20條規定:

「現役軍人(含軍內這就確立了牽連管轄的「就高不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在編職工)和非軍人共同犯罪就低」原則。另外對於不同地區

轄。」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發生牽連管

1、牽連管轄的實體條件

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涉轄時如何確定牽連管轄權的歸

根據《解釋》第5條的規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屬,我國刑訴法第25條可供援定,我國司法實踐中牽連管轄適法院管轄。」這就明確規定了普用。該條本為處理同一案件分別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人犯數通法院與專門法院(軍事法院)罪;(2)共同犯罪;(3)其他需要並之間原則上不能進行牽連管轄,

系屬於幾個同級人民法院時如何

確定地區管轄權而設,但同樣可

案審理的案件。《解釋》的這乙隻有在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例外用以處理牽連案件的地區管轄權根據該條規定:「幾個同級規定不夠科學,「其他需要併案情形下,才由軍事法院進行牽連問題,審理的案件」這一條件可能將牽管轄。

《解釋》第194條規定:

連管轄的適用範圍擴得過寬。實

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

「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

際上,牽連管轄適用的物件就包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

括一人犯數罪和訴訟法上的共犯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由人民法院審判。」。兩種情形,因此,最佳的立法模訴案件中,對自訴案件一併審

(作者單位:重慶市梁平縣

式是採用各國通行的列舉式。根理。這就明確規定了公訴案件和人民檢察院)

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立法上可以自訴案件之間可以牽連管轄。明確規定牽連管轄適用於以下情

(2)當然,處於不同訴訟

卜————一

轉折與展望談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龍宗智左衛民 編者按 作者認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決定 的出台,意味著以弱化職權主義因素 強化對抗制因素為基本特徵的訴訟結構的根本性變革已經開始,其意義是深遠的,本文在充分肯定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決定 積極價值的基礎上,運用訴訟法學基本原理,深刻剖析和論證了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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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江晨學號 100402038 班級 10級法學1班 今年我國刑事訴訟法迎來了自1979年制定以來的第二次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對原有條文作出了部分修改和增加,回顧刑訴法發展歷程,不難看出這樣一條脈絡 從單純注重打擊犯罪向兼顧人權保障方向演變。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加強,保障人權已成為我國立法中越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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