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

2023-02-05 04:18:05 字數 4013 閱讀 8832

我國並沒有制定專門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成年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國並沒有制定專門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未成年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與未成年人案件相關的法律規範重實體法、輕程式法,重義務規定、輕責任追究。2023年1月1日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給對未成年人保護帶來新的希望,但是筆者通過對法律條文的解讀以及對司法實踐的反思,認為該法以及上述的法律規範依然存在不足。目前,留守兒童、父母離異兒童、貧困地區兒童犯罪的增多,必須引起法律工作者和整個社會的重視,更亟須各方合力將國家法律明確要求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少捕慎訴」的辦案態度、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法原則以及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立法保護的狀況及不足

為了更好地打擊和預防犯罪,保護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新頒行的《刑事訴訟法》確定了三項制度:社會調查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1.社會調查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xx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個人法制觀念差、家庭成長環境惡劣、社會治安環境較差等多種因素造成。

通過分析其成長的經歷、犯罪的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由此判斷其主觀惡性的大小,進而確定量刑的長短,體現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以及國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尊重和愛護。對於如此重要的制度,如果只依靠辯護律師的一己之力去調查,顯得十分單薄。立法者通過這一規定的設定,意圖強化司法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的責任,敦促司法機關收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但是,該法上述規定實施起來可能會被司法機關因為「人手不足,財力不厚」等藉口或確實存在的理由推脫,抑或是司法機關受「有罪推定」的傳統觀念影響使其為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工作缺乏動力。更何況新《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是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不是「應該」或「必須」對其調查。

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是公安機關、人民xx院、人民法院三個機關的權力。上述規定缺乏剛性,實施後各個部門相互推諉的情況將無法避免。

2.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1款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xx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xx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附條件不起訴的處理後果有兩種:其一,繼續移送起訴;其二,作無罪處理。

通過解讀上述法律規定的含義,xx院似乎越權行使了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權,有違憲法、行政法立法者對權力設定的本意。但這項制度設計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是極具進步意義的,也意味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便有可能提前重獲人身自由。該法條規定,人民xx院若要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必須審查未成年人是否具備以下四個硬性條件:

一是罪名條件,觸犯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第五章侵犯財產權利,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規定的犯罪罪名。二是刑期條件,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三是客觀條件,行為上必須有悔罪表現。

四是程式條件,人民xx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在肯定新《刑事訴訟法》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進步意義的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適用的範圍偏窄,適用條件過於苛刻的缺陷。筆者認為,諸如刑法分則第二章的過失犯罪罪名以及第三章詐騙類罪名,在刑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佔的比例並不少,但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有可能比侵犯人身權利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更輕微,主觀惡性更輕,但卻沒有列入附條件不起訴的範圍,有違重罪重判,輕罪輕判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

再者,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xx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若過於強調聽取被害人意見,使得附條件不起訴這項制度將難以實施,雖然法律未對聽取被害人意見之後該如何處理做規定,但這勢必會引起被害人的心理不服,而立法上又是規定人民xx院在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具備上述條件時,是「可以」而非「應該」做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實務中,若被害人得知人民xx院對被告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最後結果是作無罪處理的決定,會引起大多數被害人的不滿,進而不斷申訴、上訪。

人民xx院迫於壓力可能選擇起訴,這會使得附條件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成為形同虛設。

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上述法律規定將產生的積極效果不言而喻,但規定得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開展和操作,且該項立法留有很大的裁量餘地,諸如缺乏記錄封存的主體、封存的程式、解封程式、保密規定、涉密責任等相關規定。對於違法洩露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未規定相應法律後果,缺乏執法主體。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可能會流於形式。

  二、完善新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建議

1.制定刑事未成年人保護單行法

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規範過於散亂、寬泛,不便於遵守和執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保護單行法尤為重要。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其他任何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措施更加迫切。

只有整合多種法律資源,才能將刑事案件審判中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預防和未成年人犯罪後回歸社會的法律防治體系建立起來。

2.加強執法者的法制觀念,嚴格執行社會調查制度

六部門聯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第2條第5項規定:「人民xx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堅持依法少捕慎訴。」「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以批捕率、起訴率等情況作為工作考核指標。

」但部分司法機關違背上述規定,仍以批捕率等作為辦案效果的考核指標。辦理未成年案件的部分公安人員不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徵,有的甚至不具有執法權。個別落後地區的公安人員、檢察官法治觀念有待提高,把有些依法可以從輕、減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重點打擊的物件。

因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將社會調查制度規定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執行的制度,並需提高執法者的素質。

3.縮小人民xx院附條件不起訴的自由裁量權

立法上應明確人民xx院在審查未成年人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下規定為「應當」而不是「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縮小人民xx院附條件不起訴的自由裁量權,不僅釐清了各權力機關依法行事的界限,有利於未成年人的保護,而且免於人民xx院承擔被害人長期上訪困擾的思想包袱。

4.擴大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範圍

根據「罪刑法定相一致原則」,觸犯了特定的罪名,便需要承擔相應的刑罰。而犯了什麼樣的罪,實質是由侵犯所屬性質的法益來認定的。縱觀刑法分則罪名的篇章設定順序,也不完全由法益侵害的大小排列的,況且在刑法裡有設定不合理的地方。

因此侵犯刑法分則第

二、三章的類罪名所造成的法益損害完全有可能比侵犯刑法分則第

四、五、六章的類罪名所造成的法益輕。依據舉重以明輕的法理,既然重罪能夠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輕罪就更應該適用。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筆者建議把刑法分則第

二、三章也列入可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範疇。

5.細化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法律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規定得過於原則性,應細化法律條文對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在以下方面的規定:執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主體僅限於審判機關;封存期間應有具體的監督管理部門;解除封存犯罪記錄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和程式;依法查詢單位洩露秘密後責任的承擔。

三、結語

法諺有雲:「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創造出來的那一刻便是完美的」。新《刑事訴訟法》在法條中用較大篇幅設定了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式篇章,體現了黨和**對未成年人的關懷,凝聚了立法者尊重和保護人權的立法理念和較高的立法技術,有利於通過新的訴訟程式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公正的司法待遇和為其改過自新創造條件。

只有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不斷完善和提高其不足之處,才能把紙上的法律條文變成活生生的,可以被人們遵守和信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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