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制度的實證研究李曉龍

2021-06-19 09:55:22 字數 1896 閱讀 8279

本次調研的物件是泗縣人民法院。從2023年到2023年,泗縣人民法院刑一庭分別有案件109個、124個和103個,而證人出庭數分別僅為1個、0個、和1個。在民一庭中,2023年到2023年分別有案件396個、415個和453個,各年證人出庭人數則有907個、896個和1286個,在民事案件中,每年大約有80%的案件都有證人出庭,根據調查,採信率也維持較高比例,只要能相互印證即能得到採信,但是也受到主審法官的主管意志影響。

在刑事案件中,這三年僅出現2個證人出庭作證,其中有乙個是發生在2023年,是**案件中證人應被告人申請出庭作證,另外乙個則是在2023年,但證人反覆出庭作證,證言也不一致,讓法官、檢察官都很為難。2023年時,有乙個被告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並沒有來。

在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的人數較多,有的案件不止乙個人出庭作證,尤其是在沒有其他實物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如離婚案件、侵權案件。有些債務案件為了證明債券的存在,或債務已經清償,都要找好幾個人出庭作證。尤其債務案件中的時效問題,債權人會把其每次去要錢的證人都叫到庭作證,證明其經常去要錢,時效曾多次中斷而沒過時效。

三、對完善證人出庭制度的建議

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情況出現了分化,因此應該對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人制度區別看待,分別提出建議。對於刑事訴訟,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建立部分案件強制證人出庭的制度

對於目前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人出庭規定的矛盾性條款首先應當給與解決。鑑於目前在刑事訴訟中部分證人不願意出庭,應該先從制度上嚴防死守,當然並不要求所有的證人都必須強制出庭,可以再分清必須出庭和可以不出庭的界限。首先,對於一些重大的案件,如被告人最高可能被判3年以上刑期的案件,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在具體操作上,一是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證人,以拘傳這一強制措施保障證人到庭接受詢問,當然確實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對具體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作出詳細的規定;二是證人到庭後,拒不接受詢問、拒不提供證言,法庭可以妨礙審判活動為由予以罰款或拘留,並繼續要求其履行作證義務;三是對於嚴重拒證的行為,以藐視法庭為由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健全證人的保障與補償制度

既然要求證人強制出庭,就必須給予其人身安全以重要保護,對於因為出庭作證而受到經濟上的損失,必須給以國家補償,如誤工費用,交通費用。對於證人的人身安全,如果被告人或被告人親戚朋友確實能威脅到證人的人身安全的,公安機關應該負責對其人身進行保護,必要時對證人進行轉移,並給予補償。

(三)審理刑事案件時應該改變傳統思維

我國刑事訴訟程式從一開始就有著重偵查的思維,在偵查過程人,獲得了書面證言後,便認為證人出庭沒有意義。只要在偵查階段獲得足夠的證據,審判只是走過場。而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應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給予控辯雙方的充分辯論權,這才能使得法官能夠從中間立場進行比較公正的審判,而被告人和證人當庭對證,對於公正審判很重要,法官可以更具辯論而得出比較客觀的結論。

對於民事訴訟,除了需要改變傳統的法律觀念外,具體需要完善的方面有:

1、建立和完善證人不履行作證義務及作偽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鑑於某些證人證言對某些案件的處理具有決定性影響,因此,對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或證人作偽證的,可以認定是一種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可以依其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司法拘留;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刑法》中加入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予以處罰。

2、完善證人出庭費用補償辦法的規定。將證人因出庭作證產生的交通費、誤餐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明確列入證人出庭費用補償辦法,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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