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人宣誓制度在我國的本土適用

2022-12-27 22:33:02 字數 933 閱讀 9292

作者:譚森華

**:《現代商貿工業》2023年第10期

摘要:證人宣誓制度,看起來有著濃厚的宗教色彩,許多學者因此對此持批判的態度,認為這是封建復古思潮、封建迷信,尤其是在倡導無神論、唯物論的我國,更是顯得不合時宜。但是,法學程式意義上的證人宣誓制度,是褪去了宗教神秘、愚昧色彩的宣誓,是蘊含單純的內心道義和程式功能價值定位設計的現代證人宣誓制度。

因此,建立適合本土的證人宣誓制度,具有其合理性,既有程式價值,也有實體意義。

關鍵詞:

證人宣誓;現代;本土適用;程式價值;實體價值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10-0233-02

0 引言

證人宣誓制度是西方國家有著悠久歷史傳統的法律儀式,是歐洲宗教生活和法律生活密切結合的乙個鮮明的體現。借助這種傳統的法律儀式,使得正義、公平、誠實等價值觀得到實現或者具體化,對於查明案件事實,還原案件真相,均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諸多學者在研究**我國證人出庭作證率十分低下的情況時,在參考西方國家的相關做法時也有意提出引入證人宣誓制度,但是在考量我國的宗教國情等問題時,卻又止步了,他們認為我們國家缺乏宣誓的宗教土壤,其實不然。

因為發展到今天,西方的證人宣誓制度更多的也是形式意義或者程式價值大於宗教意義,更多的意義是趨向於通過這種帶有宗教意義的形式來宣揚正義、誠信的價值觀念,而並非想借助於神靈的威嚴來構成對證人的心理強制和壓迫。因此,在這種背景下,我們國家完全具備了證人宣誓的文化土壤,這與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也是相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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