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3

2023-01-11 04:30:04 字數 4817 閱讀 4420

目錄摘要1關鍵詞1

引言1一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弊端1

(1)立法現狀1

(2)立法缺陷2

(3)證人出庭的現狀2 (四)證人不出庭作證產生的弊端2

二國外證人保護制度概況3

三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3

(一)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3(二)影響4

四建立健全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必要性…………………4

(1)有利於直接、言詞原則在現代庭審制度中充分貫徹………4

(二)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打擊犯罪活動………………………4

(三)有利於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切實做到公正審判,保護被告人的人權5

五完善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措施5(一)制定一部專門的《證人保**》,該法應明確規定以下幾方面內容5

(二)建立和完善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制度………………………6

結束語6

參考文獻7

致謝8關於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拒絕作證的現象十分普遍,已經成為困擾司法的一大因素,嚴重影響了審判的公正與效率。深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證人的權利與義務失衡以及缺乏完善的證人保護機制。

應當通過完善證人保護制度,提高公民對作證義務的認識,加強證人權利保護的力度,同時通過建立證人經濟補償制度以及°汙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和完善我國的見義勇為制度等來改善我國證人作證難的現狀

關鍵詞: 證人保護制度現狀原因必要性完善措施

引言 證人作證是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促使證人出庭是強化庭審功能的重要舉措。但是,目前證人出庭率低卻是實踐中乙個無奈的事實。各種調查資料顯示也證實了這一點。

證人為何拒絕出庭作證呢?是不願?不能?

還是不敢?或許,我們可以說證人的道德素質不高,沒有作證的正義感,我們也可以說,證人的法律意識不強,沒有作證的義務感,我們還可以說,由於沒有經濟補償,證人沒有作證的物質保障。但是,乙個無法忽視的現實是,證人在很多情況下是不敢作證!

通過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現狀的分析就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因此,目前面臨著乙個很嚴峻的問題就是盡快出台一部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來保護我們的證人,以解除他們作證的後顧之憂,這也是我們每乙個公民所期望看到的。

案例山東省日照市莒縣東莞鎮大池莊村民劉桂安,於2023年因**罪(未遂)被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減刑釋放後,就揚言要對證人胡秀娟進行報復。胡秀娟和丈夫分別找過村治保主任,找過村支部書記,找過村委會主任,還找過東莞鎮派出所以尋求保護,但是,面對劉桂安的種種威脅,村幹部和派出所並沒能採取什麼切實的保護措施。2023年7月,胡秀娟母子被劉桂安**殺害。

莒縣公安局刑警三隊在案發後趕到現場,得知有五六人目擊此事。但是,因為怕被告人報復,目擊證人全都拒絕作證。

這是乙個真實的案例,或許在我們生活的周圍還有許許多多°胡秀娟± , 眼看一幕幕悲劇重演,試問還會有誰做這種吃力不討好搞不好還搭上性命的事情,但是我們又是否想過是什麼原因造成今天這種悲劇呢?試分析

一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弊端

(一)立法現狀

《憲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活動,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刑事訴訟法》第49 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應依法給予其治安管理處罰。±《刑法》第307條第一款°妨害作證罪±和第308條°打擊報復證人罪±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立法缺陷

1、規定過於原則性,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刑訴法僅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應當保護證人及其親屬的安全,但對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哪個機關執行、採取何種措施等等真正關係到證人安全的細節都沒有作出規定。那麼在實踐中,如果證人向三機關提出保護申請,又應該如何執行呢?

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勢必會造成三機關對責任的相互推諉。

2、側重於事後懲罰,缺乏對證人安全的保障。刑法中規定的妨害證人作證罪和打擊報復證人罪,均是建立在證人的人身、財產等各項合法權利遭受侵害的基礎上的。如果證人的安全在被侵犯之前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卻僅僅在遭受侵害後去懲罰行為人,這對於證人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有句話叫°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我想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吧。

3、缺乏對被害人及證人親屬的安全保護。根據刑訴法規定,作為當事人的被害人不屬於證人。但實踐表明,被害人由於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經常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恐嚇的物件。

同時,刑訴法中規定對證人及其親屬實施保護,但在刑法的罪名中卻沒有提及證人的親屬,二者的規定不一致,且程式法中的規定沒有具體實施措施的規定,如此一來,當證人的親屬因證人出庭作證遭受報復侵害時,常常得不到救濟。

4、缺乏對證人財產利益的保護。證人出庭作證,不僅僅是人身安全可能存在隱患,其財產利益也會遭受損失。如證人出庭會影響正常工作,花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必要的費用。

法律在這方面幾乎沒提到,這是很不夠的。

(三)證人出庭的現狀

在刑事案件中,證人對於案件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證言必須經過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這一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由於種種原因,證人的出庭率非常低,庭審中大量使用書面證言。同時,在庭審過程中對證人證言審查通常是宣讀卷內的筆錄,而且,多數宣讀是節錄式的宣讀,有時甚至連這種簡約的宣讀也省略了。

這樣做就導致了法庭審理走過場,控辯雙方難以充分質證。

(四)證人不出庭作證產生的弊端

1、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法官正確地審判基本前提之一是對案件事實的準確把握。但由於控辯雙方各執一詞,而真實場景又無法再次重演,因此,證人證言自然成了法官做出判斷的基本依據之一。

而證人與控辯雙方沒有利害關係,其所見所聞對案件事實的揭露起著重要作用。但如果僅僅宣讀證人證言的筆錄,則無法保證其證言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無法接受雙方的質證。因此,必須確保證人出庭作證,使證人在庭審過程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問訊,這有利於發現證人作證不實的問題。

加之,通常情況下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排除合理懷疑,能使其他證據得到相互印證和補強。

2、影響公正審判,不利於保護人權。刑事訴訟的最終結果是要達到公正,而公正審判是訴訟人權保障的最高目標。判決是否公正直接關係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告人要求證人當面作證的權利。

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被司法人員忽視,結果導致了這一關鍵性因素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由於刑事證人的不出庭作證,造成無法對證人證言進行當庭質證,影響了法官在法庭審理中對該證據的認證,進而直接影響到裁判效果,被告人也就喪失了質問證人證言的權利,不利於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二國外證人保護制度概況

由於證人受到打擊報復的嚴峻形勢,20世紀以來,如何保護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各國刑事司法系統的重要任務。考察一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在此方面的立法,就不難發現,他們在規定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一項義務的同時,也為證人提供了完善的保護機制。美國在2023年制定了《有組織犯罪控制法》,其中規定了°證人保護計畫±,以保護證人及其親人之安全;2023年通過了《被害人、證人保**》,通過建立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對證人提供保護。

澳大利亞不但有全國性的國家證人保護計畫,還有各州的證人保**。2023年12月,德國專門的《證人保**》生效,該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對不出席法庭的證人進行錄影詢問。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把現代的畫面重放的技術可能性用於庭審的發現真實,把在偵查程式中的證人詢問錄製到錄影帶上,放映這些錄影帶可以代替庭審中對證人的重新詢問。

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也分別於2023年和2023年頒布了《證人保護條例》、《證人保**》。聯合國有關檔案也對證人的保護做了規定。

縱觀一些國家和地區證人保護制度可以發現,雖然各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各有其特色。但有幾點是共同的:一是建立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通過專門的機構保護證人效果是顯著的;二是受保護主體範圍較為寬泛。

不僅限於在法庭上作證的人,還包括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三是證人受保護的客體範圍較廣泛。基本涵蓋了證人可能遭受的人身安全、名譽和財產利益;四是保護手段和措施較為完善。注重審前、審中、審後保護相結合。

嚴格落實保密制度,允許證人匿名作證,可以申請特殊國家保護。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保護措施,如可以轉移證人住所甚至可以為證人做整容手術。美國各州都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作為犯罪來處理,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

法官在法庭上可以發布保護令,不允許靠近證人身邊,如果發現被告人接近證人,就可以對被告判刑。

三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及產生的影響

(一)當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 。通過對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現狀及缺陷的分析,相信大家對我國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已經有所了解了,法律規定零散且不具體,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是目前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最大特點,也是存在的最大缺陷。

2、司法工作人員自身的素質問題。首先,由於司法工作人員還未完全從舊的庭審方式轉變到新的庭審方式上來,對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做好證人出庭作證的基礎工作。有的司法工作人員甚至擔心證人出庭作證會出現難以預料的變化,使法庭難以控制,遂在實踐中用宣讀證人證言來代替證人自己出庭作證。

其次,司法工作人員懷著怕麻煩、圖省事的思想,特別是在證人較多的情況下,不但通知難度大,而且當庭審理也較難。這種思想往往是造成證人出庭作證率低的重要原因。最後,由於個別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低下,形象欠佳,使證人對所有司法工作人員抱有成見,持不信任和不合作態度,從而從行動上制約了證人出庭作證的可能性。

3、恥訴厭訟的法律文化傳統對證人影響。由於中國傳統法制資源的缺乏,公民法律意識淡漠,作證意識不強或根本不知道自己有作證的義務。有的人雖然知道自己有作證的義務,但認為不作證也不犯法。

因此,在接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時,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即使被迫出庭作證,也只是無關痛癢地說幾句,對關鍵事實或事情採取迴避態度。有的證人存在著明哲保身的思想和傳統。在有的地方,只要是上法庭,無論是作為證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肯定會被認為°不清白±。

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傳統和生活習俗,嚴重阻礙了證人正常地出庭作證。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目的的思考

摘要 本文結合影響刑事訴訟目的確立的若干因素,旨在通過對傳統刑事訴訟目的學說的思考,論證當前我國刑事訴訟目的尚未能脫離 犯罪控制 的觀點。關鍵詞 形式訴訟目的 影響因素 犯罪控制 德國法學家耶林曾說過,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這從法律創制與產生的...

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了解法律制度自覺遵守法律 一 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一 刑法的概念 講述刑法之前先 我的兒子是馬加爵 錄影,讓學生直觀認識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及所受的刑罰處罰 刑法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根據本階級意志,通過國家立法程式制定的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刑...

關於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思考

姓名 劉維學號 13612083 班級 13涉護2班 所謂歧視,就是不平等對待。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雖然 重男輕女 的現象仍存在,但此類歧視已被人類道德所摒棄而不多見,但就業性別歧視這類新型歧視卻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我國,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尤其是對女性歧視更是司空見慣。近些年來,下崗女工越來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