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是否建立臨時仲裁制度的思考

2022-01-15 00:56:33 字數 1075 閱讀 6592

經過對課下查到的資料的整理以及我自己的較為認真的思考,我覺得,我國目前的情況不是很適合建立臨時仲裁,但是當我們的法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臨時仲裁是勢在必行的。

根據我參考到的資料再加上我自己的理解,臨時仲裁的概念就是:無需任何仲裁機構進行程式上的管理或控制,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或事後協商的程式規則,產生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爭議,並在做出裁決後自行解散的仲裁。臨時仲裁並無固定的仲裁機構介入而由當事人各方通過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直接組織仲裁庭的仲裁,不依賴任何常設仲裁機構和組織,仲裁庭的成員由當事人協商決定。

我不支援臨時仲裁的理由很簡單,有以下幾點。首先,我國還沒有為臨時仲裁制度建立乙個較完備的仲裁法律機制。但是這個不是最重要的因為法律可以根據客觀的現實情況發生改變,我們有能力為此作出法律準備。

其次,人們在臨時仲裁中選擇仲裁員的時候可能無法保障像仲裁機構中的仲裁員那樣具有公信力,難以得到法律的強制保障。最後,我國目前整個的社會狀態並不是很適合臨時仲裁。臨時仲裁主要在於雙方達成合意。

其靈活性無法達到調解的追平,公信力和後續保障可能也達不到仲裁機構的水平,處於乙個不上不下的位置,現在的社會似乎還不是它出現的最佳時機。

但是,目前我國雖然沒必要適用臨時仲裁,但是不代表臨時仲裁沒有它的重要意義。我總結了以下幾點優點。一、臨時仲裁具有靈活性。

只要當事雙方能夠積極配合,那麼按照選定的仲裁程式和仲裁規則,仲裁活動就可以非常順利地展開,並在最後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據雙方的需求和意願以及相互妥協達成仲裁協議。二、在、臨時仲裁高效便捷。仲裁機構和其他機構一樣,都有較為固定的套路。

而臨時仲裁因為是臨時組織的乙個小仲裁庭,所以省去了很多刻板的仲裁機構中的必須環節,節約了時間,提高了效率。而且可能在其他方面的活動安排上對各方都更為方便。三、臨時仲裁能夠節省費用。

避開了仲裁機構的不必要的條條框框,再加上較高的協議達成效率,臨時仲裁就可以節省下一些不必要的開支,用於解決簡單的小額爭議是再合適不過的。

在19世紀中期的機構仲裁出現之前,臨時仲裁一直是惟一的國際商事仲裁形式。在海事仲裁中,臨時仲裁是必不可少的解決機制,這也是我國需要臨時仲裁的乙個原因。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說,我還是覺得,現在的中國並不是適合臨時仲裁生長的土壤,但是相信不久的將來,臨時仲裁會成為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套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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