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2023-01-03 17:27:04 字數 885 閱讀 2583

作者:劉雙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6期

摘要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共同選定的與此糾紛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制度。 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仲裁有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兩種方式。伴隨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臨時仲裁也得到國際上廣泛認可。

文章將在分析臨時仲裁優勢和弊端的基礎上,結合國際上臨時仲裁的發展情況及我國具體國情,對我國臨時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有益意見。

關鍵詞義務紐約公約仲裁庭

作者簡介:劉雙,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法。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

需要由專門機構進行管理的一種仲裁方式叫做機構仲裁。在機構的協助下解決糾紛。 臨時仲裁,其英文是ad hoc arbitration,有的譯為特別仲裁 ,指通過當事人達成協議選定仲裁員對爭議雙方的糾紛進行裁判,協議中可以不約定仲裁機構,由當事人對一切有關爭議解決的程式事項作出決定的仲裁。

仲裁結束後,仲裁庭自行解散。

(一)臨時仲裁在國際社會中的發展和實踐

目前,臨時仲裁制度存在於大多數國家,如德國、美國、丹麥、香港、台灣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仲裁制度中都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 。各國對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也有相關規定。如德國《2023年民事訴訟法典》對其國內所作的一系列仲裁裁決,具體規定:

「裁決業經宣告為可以執行後予以強制執行。」

國際合約對臨時仲裁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紐約公約》明確了 「本公約所稱仲裁判斷者,不僅指個別事件由選定之仲裁人所作的判斷,也指當事人交付常設機構而作成的判斷。」 《歐洲公約》 「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將其爭議提交常設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機構審理。」 同時聯合國有關委員會也在堅持「該規定供當事人自願選擇使用。

」的理念下制定了仲裁規則,考慮到聯合國沒有設立常設仲裁機構,所以該規定通常被臨時仲裁所使用。

對我國建立完善臨時仲裁制度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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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是否建立臨時仲裁制度的思考

經過對課下查到的資料的整理以及我自己的較為認真的思考,我覺得,我國目前的情況不是很適合建立臨時仲裁,但是當我們的法制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時候,臨時仲裁是勢在必行的。根據我參考到的資料再加上我自己的理解,臨時仲裁的概念就是 無需任何仲裁機構進行程式上的管理或控制,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或事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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