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送達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1-06-13 22:45:40 字數 827 閱讀 3862

送達人員在交付仲裁檔案時沒有認真審查簽收人的身份,是代收的,未註明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係,更沒有按規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該證件的號碼,還有些簽收不是按規定要求使用鋼筆或炭素筆,而是用原子筆或鉛筆簽收。(二)送達成本高昂

以郵寄送達為例,一般需採用雙**形式,成本高。此外,送達占用了過多的審判力量,致使仲裁機構辦案力量不足、經費緊張也是導致送達成本高昂的因素。(三)送達方式不合理

以留置送達為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單位代表到場」,但是「有關基層組織或單位代表」卻無到場見證的義務,以至於有時候送達人員乾脆不去「麻煩」有關基層組織和單位,直接記明留置送達了事,影響了仲裁的嚴肅性和仲裁機構的威嚴性。

三、我國仲裁送達制度完善的建議(一)規範送達程式

送達人員在執行送達時,應認真負責、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無特殊原因不得延期送達;將仲裁檔案交付收件人時,應審查簽收人的身份;是代收的,應按規定要求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且認真填寫好送達回執;投遞簽收要按規定使用鋼筆或炭素筆書寫。仲裁文書郵件要投送三次以上,當天(班)沒有妥投的郵件,每次需貼改退批條、蓋日戳,不得簡單退回,改退批條上應有送達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簽名,記錄投遞時間、投遞頻次,未妥投郵件需要在改退批條上標註原因。[1](二)提高送達效率

首先,仲裁機構自身要加強管理和培訓。制定錯誤問責制,以增強相關人員的責任心,輔助人員在填寫送達資訊時應細緻認真,以便郵遞員尋找當事人。承辦辦案秘書要做好當事人的位址確認工作,並盡可能要求當事人填寫手機號碼和其他****。

還要明確告知當事人若有送達位址變化的情況,有義務以書面方式告知仲裁機構。[2]

其次,仲裁機構還應主動與郵政部門加強聯絡,對送達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反饋給郵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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