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管理規定

2023-01-03 17:24:07 字數 3229 閱讀 9716

1、通風管理

(1)「一通三防」制度不健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2)井巷中風速有一條巷道不符合規程要求,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3)礦井主要通風機的使用和維修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否則,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無故停風1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備用主扇10分鐘內不能正常啟動運轉,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不及時填寫運轉記錄、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匯報,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礦井每年不少於1次反風演習;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經集團公司批准可不進行演習)

(4)每發現一處(次)風量不足、局扇吸迴圈風、與規程要求不符的串聯通風、迎頭超過6m長度的擴散通風,對責任人各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5)必須按規定進行測風,對風量變化異常的區域要找出原因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6)局扇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按下列規定罰款:

嚴格執行「三專兩閉鎖」,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換機、自動分風。每班由安檢員監督,瓦檢員進行風機換開試驗一次,發現不能正常使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煤、半煤巖巷道風筒口到迎頭的距離超過5m、全岩巷道風筒口到迎頭的距離超過8m,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7)風筒損壞、介面不嚴、反壓邊使用不好、吊掛不平直、脫節影響通風的,每發現一處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8)一台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的工作面供風,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限期不整改的每天處以1000元的罰款。

(9)掘進工作面任何時候都不能停風,如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安排專人警戒,瓦檢員、放炮員負責監督檢查,禁止一切人員進入;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10)井下出現無計畫停電、停風的(未造成瓦斯超限),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並取消責任單位當月安全抵押兌現獎勵。

(11)井巷恢復通風前不按規程要求排放瓦斯和啟動風機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2)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13)對損壞通風設施(風門、風牆、風筒、風帳、柵欄、風門連鎖裝置等)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4)井下作業地點嚴禁出現無風或微風作業,無風或微風作業一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15)井下區域性通風機(主風機)必須實行採掘分開供電,區域性通風機必須使用消音裝置;否則,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3000元。

(16)要愛護好安全監測系統,損壞監測設施按破壞安全生產論處,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責任單位3000元以上罰款,對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瓦斯管理

(1)瓦斯探頭懸掛位置必須符合要求,否則,對責任人各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人為毀壞探頭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各罰款200元。

(2)不按規定使用可攜式瓦斯檢測儀,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

(3)井下瓦斯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及維修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

(4)瓦斯超限作業,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因無計畫停風,造成瓦斯超限,按**非**事故處理。

(5)井下採掘工作面出現瓦斯濃度超限,接報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的,對責任人罰款300元,對單位罰款5000元。

(6)瓦檢員、安檢員脫崗,不按規定交**,由他人代填瓦斯記錄和牌版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7)瓦斯檢查未做到牌版、手冊、臺帳三對口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瓦斯情況發生異常變化,瓦檢員不按規定時間向排程室及通防隊匯報者,每次對瓦檢員罰款100元。

(9)瓦檢員不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假檢、誤檢、漏檢,一旦發現,對其罰款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10)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報警點、斷電點、斷電範圍、電纜敷設都應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1)對擅自移動和破壞瓦斯報警斷電裝置的,給予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

(12)排放封閉區的積存瓦斯必須制定專門的排放瓦斯措施,並經公司總工程師批准,由救護隊、安監、通風部門參加,嚴禁一風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

(13)瓦斯管理要落實「先抽後採,以風定產,監測監控」的十二字方針,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失爆就是事故,掉電就是事故,微風作業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原因,追查責任,嚴懲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千方百計杜絕瓦斯事故發生。

3、防塵管理

(1)生產礦井每延深乙個新水平都必須進行一次煤塵**性鑑定工作;否則,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2)未採取綜合防塵措施,以下條款每發現一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對單位罰款1000元。

未採用濕式鑿岩的;

裝煤(巖)不灑水的;

放炮前後不灑水降塵的;

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

採煤機和掘進機無內、外噴霧裝置的;

無淨化水幕或不能使用及安裝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不採取隔爆措施(隔爆水棚或水量不足)的;

**點無噴頭或噴頭不到位的;

不按規定沖刷巷道,有煤塵積存的;

防塵灑水管路不健全或管路漏水嚴重,水量不能滿足要求的。

4、防滅火管理

(1)未按規定檢查自救器,發放不合格自救器,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2)井下各巷道交叉點必須設有避災路線標誌牌,每缺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

(3)必須按規程規定設定井上、下消防材料庫,且備足消防器材,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4)對發現火災不積極搶救或不及時匯報造成事故擴大、延誤搶救時間的,給予責任人罰款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和追究法律責任。

(5)回採工作面結束後,25天內必須清理完畢,並砌築永久密閉;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6)採空區的密閉牆要有專人負責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採區進風道,主要回風大巷都必須安設淨化水幕,並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巷道的整個斷面,霧化好,靈活可靠,使用正常;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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