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2022-03-31 23:59:49 字數 4806 閱讀 7475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章礦井通風

第一節通風系統

第二節通風設施

第三節主要通風機

第四節區域性通風

第五節通風管理

第六節巷道貫通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一節瓦斯檢查

第二節瓦斯排放

第三節瓦斯抽放

第四節防治突出

第五章粉塵防治

第一節防塵管路

第二節降塵措施

第三節隔爆措施

第四節粉塵測定

第六章防滅火

第七章監測監控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礦瓦斯、煤塵、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家煤炭工業產業政策》、《煤礦安全規程》、《山西省煤炭企業辦礦標準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2條 「一通三防」工作必須堅持講求實際、尊重科學、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加強技術管理和安全監管,不斷鞏固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水平,實現安全、高效、文明生產。

第3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境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的各類煤炭企業。

第4條各級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本規定,對所轄煤炭企業的「一通三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發現有關煤炭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其行政處罰。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5條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設立總工程師和「一通三防」管理機構。產煤鄉鎮人民**必須明確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領導和機構。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應當設立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

第6條 30萬噸/年以上(含)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並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30萬噸/年以下煤炭企業總工程師,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其「一通三防」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具有高中、高職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並經正規培訓,考核合格。

第7條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煤炭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責任制。行政正職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8條煤炭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投資人)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和其他工作條件。企業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其他副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9條各級「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負責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各級安監機構(部門)負責「一通三防」安全監管,其它工作機構(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 「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10條市、縣(區、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管領導和煤炭企業的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國家和省組織的「一通三防」業務輪訓。

第11條煤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礦井通風管理制度;

(二)礦井區域性通風管理制度;

(三)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五)礦井瓦斯檢查制度;

(六)礦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礦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礦井綜合防塵管理制度;

(九)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

(十)礦井安全監控管理制度。

第12條煤炭企業必須制定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以 「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13條煤炭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額提取生產安全費用,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其中用於「一通三防」方面的費用不應低於提取總額的50%。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安全費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須保證通風裝置、儀器儀表、監測監控、瓦斯抽放、火災防治、綜合防塵、防突以及通風系統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14條煤炭企業必須堅持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隱患排查治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不斷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礦井通風

第一節通風系統

第15條生產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其中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割槽通風;井下爆破材料庫、採區變電所、充電室必須實行獨立通風,其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必須按規定設計和施工專用回風巷。建設礦井必須優先施工通風工程,優先形成全負壓機械通風系統。

第16條採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準備採區必須在採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採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採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採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採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採空區漏風的措施。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採區相鄰正在開採的採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採掘工作面嚴禁同時作業。

第17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採區和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採區,必須設定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區,必須設定1條專用回風巷。採區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裝置,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域,專用回風巷不得行人。

第18條串聯通風必須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開採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19條礦井開拓或準備採區時,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

第20條工作面順槽之間不得隨意施工聯絡巷,確需施工的,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上級管理機構審批。

第21條採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其架線必須處於全風壓通風的進風側,架線終端距回風口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距離。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22條以下安全措施必須報煤炭企業上級管理機構批准:

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區,在未構成通風系統之前的串聯通風安全措施;

2、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時的安全措施。

第二節通風設施

第23條煤礦必須構築可靠的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密閉、風窗等通風設施,嚴禁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或者改變通風設施的狀態。

煤炭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通風設施工程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制度。

第24條不得在傾斜運輸巷中設定風門,如果必須設定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開採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定風窗。

第25條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三節主要通風機

第26條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並能實現反風功能,主要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反風設施要符合《規程》有關要求,嚴禁採用區域性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第27條煤礦主要通風機效能測定、反風演習方案和結果必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28條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開啟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29條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無法正常執行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如超過一周須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區域性通風

第30條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區域性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式。

第31條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 (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專用變壓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

第32條區域性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並實行掛牌制,其它人不准隨意停開。煤礦要建立無計畫停電停風颱帳以及無計畫停電停風管理制度。

第33條嚴禁使用3臺以上區域性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區域性通風機向同一地點供風的,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34條區域性通風機的安裝、使用、維護必須符合《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區域性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35條使用區域性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人員要撤至全負壓通風巷道處,並在盲巷口設定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區域性通風機。

第五節通風管理

第36條煤炭企業必須以風定產,以風定面,採掘工作面數量不得超過核准通風能力允許的最多採掘工作面個數,60萬噸/年以下的礦井必須按照一採兩掘組織生產。

第37條煤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採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按規定設定,並懸掛記錄牌。

第38條煤礦必須制定通風巷道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39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應報上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40條礦井必須按季繪製通風系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採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系統圖。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巷道斷面、風速、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

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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