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思考

2022-09-02 16:15:04 字數 1545 閱讀 4077

姓名:劉維學號:13612083 班級:13涉護2班

所謂歧視,就是不平等對待。如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雖然「重男輕女」的現象仍存在,但此類歧視已被人類道德所摒棄而不多見,但就業性別歧視這類新型歧視卻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我國,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尤其是對女性歧視更是司空見慣。

近些年來,下崗女工越來越多,女性學生就業比例更是明顯低於男性學生。怎樣有效的消除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特別是針對女性的歧視,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的就業權利和經濟利益,是我國當政者和立法者面臨的又一問題,它需要**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顯得非常重要。由於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法制還不健全,現有的反就業性別歧視的立法仍然有很大不足。

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範圍過窄。我國的立法主要針對的是直接歧視,而沒有將間接歧視包括進去。所謂直接歧視,即在法律、規章和條例中,基於如政治見解、婚姻狀況或性別等特徵,明確將一些人排斥在外或置於不利地位。

間接歧視是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規定和標準,將使個人處於與他人相比不利的地位,除非這個規定、標準或時間給予合法的並有客觀的法律理由。間接歧視則更隱蔽,更不易覺察,不易蒐集證據,當事人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們應當立法規制間接歧視,以保障實質平等

第二,關於反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更傾向於保護女性的權利,而忽視了男性反就業歧視的權利。當前女性就業總體處於弱勢群體,但某些行業如護理等對男性的歧視也是存在的。我們應去除偏見,實現人人平等。

第三,勞動法偏重調整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而對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卻很少涉及。

第四,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規定過於空洞;缺乏對性別歧視的清楚界定。這導致在具體操作中,難以清楚區分歧視與非歧視,給司法造成困擾。

鑑於我國普遍存在的就業性別歧視,**應從政治、文化、社會等不同方面進行改進,從法律上入手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則是根本所在。我們應在法律上做以改進。

第一,科學界定就業性別歧視是反就業歧視立法的首要任務。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就業歧視進行界定,拓寬禁止就業歧視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勞動者在求職過程、取得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就業服務、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等過程中發生的歧視現象。

第二,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責任及對受害人的救濟。在我國的相關立法中,對就業歧視的受害人的救濟方式相當有限,根本無法起到阻嚇違法者和保護受害者的作用。因此,禁止就業歧視法應當規定與就業歧視相關的法律責任,懲罰違法者,保護受害人。

第三,可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對就業性別歧視的受害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濟途徑,是依法制止就業性別歧視的重要保證。

第四,明確舉證責任與抗辯事由。關於認定就業歧視的舉證責任要打破傳統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將舉證責任轉移到用人單位方面,即受害者只需證明受到差別對待,即可推定用人單位存在歧視,雇主必須用證據推翻歧視的假設,如果他不能提供客觀有效的證據證明差別對待是合理需要的,則可判定歧視成立。

除了法律方面的對策,經濟和社會方面的措施也應加強。如在經濟方面可以千方百計的增加就業機會,開發服務業和社群就業崗位,並採取各種措施將性別虧損的責任由社會承擔,如將婦女的生育價值補償從企業中分離出來由社會承擔。社會文化方面則應構建先進的性別文化,為女性就業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倡導男女就業的多樣化和規範化。

關於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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