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集團資金管理制度

2022-12-31 02:51:04 字數 3062 閱讀 1212

發展集團

資金管理制度(建議稿)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團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快資金的迴圈和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合理安排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集團公司、各子公司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辦理本單位的資金收支業務。

第三條集團總部財務部設立資金管理崗位,負責集團的資金管理。子公司資金管理人員與其他財務人員一起由集團公司委派,負責監督子公司的資金收支情況。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資金管理,是指集團的資金流入、流出等全過程的控制。

第五條實行資金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集團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預算;

(二)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

(三)各項資金收支必須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規以及集團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六條資金收入的分類

(一)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

(二)投資活動的資金收入;

(三)籌資活動的資金流入。

第七條資金支出範圍

(一)經營活動的資金支出

1、產品銷售成本或營業成本;

2、期間費用;

3、營業外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

4、其它資金支出。

(二)投資活動資金支出

(三)分配股利或上繳收益

第八條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的內容

(一)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二)收取的租金;

(三)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資金收入。

第九條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管理

(一)集團公司、各子公司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所有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都應足額存入銀行。

(二)集團公司、各子公司資金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入賬情況。

(三)集團公司、各子公司未經集團公司財務總監批准,不得在銀行或其他機構另立資金賬戶。

第十條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範圍

(一)收回投資資金;

(二)分得的股利資金或投資收益;

(三)取得債券利息收入;

(四)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資金淨額;

(五)收到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管理

(一) 專案投資責任人負責投資資金的**及取得的收益,對於投資失誤或資金無法收回的專案投資責任人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二)總部財務部應根據投資合同及年終決算情況,準確計算投資收益,督促投資收益按時收回;

(三)**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有裝置部門的報廢鑑定,主管領導簽署報廢意見,完備的出庫手續,集團公司相關負責人同意**的決定,收取的資金要即時入賬;

(四)轉讓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應根據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資金;

(五)集團資金管理人員要合理安排、監督資金及時入賬,確保資金流動不影響集團正常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資金籌集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資金籌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國家的巨集觀調控;

(二)適量原則:合理**資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籌資;

(三)時效性原則:安排好資金**時間,確保資金籌集與生產經營的協調一致;

(四)最低資金成本原則:綜合分析各種籌資渠道,分析各種籌資成本,求得各種籌資方式最佳組合;

(五)資金結構合理原則:使財務風險與獲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十三條資金籌集渠道及審批程式

(一)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由本單位財務部提出方案,財務負責人複核,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定向募股:由集團總部財務部提出方案,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按法定程式執行;

(三)其他籌資方式。

第十四條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內資金支出的審批許可權

說明:審批許可權分三類:

1、審核:指有關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對該項開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

2、審批:指有關領導經參考「審核」的意見後進行批准。

3、核准:指財務主管根據財務管理制度對已審批的支付款項從單據和數量上加以核准並備案。

各單位資金支出經領導審批後須由財務部門核准。

第十五條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外資金審批許可權

事業部、子公司預算外資金支出的審批程式為:使用部門提出,總經理審核,財務部審核,財務總監審批;如果有重大事項支出,應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集團總部預算內資金審批許可權

各單位資金支出經領導審批後須由財務部門或財務總監(重大資金支出)核准。

第十七條集團總部預算外資金審批許可權

總部預算外資金支出的審批程式為:使用部門提出,部長審核,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財務總監核准。

第十八條資金支出的管理

(一)總部財務部組織各事業部、子公司編制資金收支預算。各事業部、子公司要嚴格按照下達的年度計畫編制並向總部財務部報送季度、月度資金滾動計畫,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資金。

(二)各子公司資金管理人員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嚴格按照上述資金支出審批許可權與程式監督各項資金支出的執行。

(三)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業務建立資金收支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各事業部、子公司資金管理人員要定期及時向集團總部財務部匯報資金收支情況。

(四)所有單位不得坐支、套取現金,做到專款專用。

(五)員工借款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銷還款,須繳納滯納金,具體辦法參見集團滯納金管理細則。

第十九條集團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各事業部、子公司之間的資金調撥。集團資金管理負責人可以根據掌握的資金資訊,在各事業部、子公司之間進行資金的劃撥,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發生資金的劃撥時,資金呼出單位借記「應收賬款」,貸記「銀行存款」;劃入單位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付賬款」。

第二十條集團總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財務總監、總經理專題報告。

(一)定期檢查各事業部、子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二)定期檢查各事業部、子公司的結算情況。

(三)定期檢查各事業部、子公司銀行存款的對賬工作。

(四)對事業部、子公司匯出的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條各事業部、子公司必須在月後5日內向總部財務部報送月末銀行存款、結算業務統計表,集團總部財務部彙總後3日內報財務總監、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總部財務部資金管理人員要及時掌握各事業部、子公司銀行存款餘額,並且每月向財務總監報一次存款餘額表。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財務總監負責制訂、修改,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頒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總部財務部負責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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