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暫行辦法

2022-07-22 20:33:04 字數 855 閱讀 5191

洪府發[2001]11號

頒布時間:2001-4-6發文單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

第一條為了妥善解決參保人負擔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封頂線上的醫療費用問題,根據《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都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保險,並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

第三條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標準共同交納,每年1月份由用人單位將單位部分和負責代扣的個人部分,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用人單位資金**渠道按《南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參保人在乙個統計年度內,所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十二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支付90%,參保人個人負擔10%。

第五條參保人醫療費用超出本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最高支付限額後。定點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患者本人,後繼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先行墊付,同時由用人單位或其親屬提出使用大病醫療救助**的申請,批准後的後續費用由用人單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六條大病醫療救助保險業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或委託商業保險公司辦理。

第七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的籌集、支付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並建立、健全大病醫療救助保險費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大病醫療救助保險的支付範圍、結算辦法和醫療管理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執行狀況,對本辦法作相應調整,報市人民**審批。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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